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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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1.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
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具体来讲:
(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
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
执行阶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与意义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拘传 训诫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如旁听群众。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实施了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用的,无论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他的行为妨碍了诉讼进行,均应对其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本案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适用,对案外人则严禁适用。
(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已经实施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适用,具有惩罚性;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其预防性,旨在防止被告人、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等。
(4)达到的效果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违反程序法行为的一种处理手段,与受到处理的行为人可能承担的实体法上的责任无关;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如逮捕、拘留等,对于行为人今后可能受到的刑罚有直接的关系,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人逮捕、拘留的时间应从刑期中作相应折抵。
(5)种类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执行程序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对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而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仅适用于执行程序中。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妨害诉讼程序的行为人所采用的,既可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可适用于执行阶段。
4.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与意义
(1)性质
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一种排除障碍的强制手段。
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具有法律制裁性的强制教育手段。
(2)意义
①有利于人民法院正常行使审判权,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权威性。
②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促使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履行诉讼义务。
③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诉讼秩序。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民事诉讼秩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法律确立这种惩罚性措施的目的就在于使诉讼过程顺利推进,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诉讼程序结束后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后果而偏要行为的主观心理。
行为人的意图就是要使诉讼发生障碍以达到非法目的。
(4)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进行。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妨害和干扰了诉讼的顺利进行,破坏了诉讼秩序或者严重地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时,才必须对其加以排除和惩罚。
2.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依法必须到庭的原告和被告拒不到庭的行为。
①必须到庭的被告,专指特殊类型案件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即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②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也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任何违反法庭规则,不遵守法庭纪律,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会干扰或者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均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
①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②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对本案财产所采取的措施,此措施须以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为条件。
任何人未经法院允许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法院已采取措施的财产,均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④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4)实施恶意诉讼和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
①恶意诉讼行为是行为人为谋求不当利益或意图使得他人受到损害,故意向法院提起无根据之诉的诉讼行为。
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所进行的虚假之诉,或者为了逃避债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所实施的规避执行的行为等。
②恶意诉讼和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的存在可能成为少数人可资利用的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这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目的,扰乱了审判秩序,也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和公正、效益价值,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浪费了司法资源。
(5)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
①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③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④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6)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以追索债务的行为。
只有人民法院才能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以追索债务的,便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1.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必须到庭的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1)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注意:除了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适用拘传外;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传。
②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③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适用程序
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
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2.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