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与改善国有林场生存与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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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与改善国有林场生存与发展的建议

2010-03-12

林业是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在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有林场是国土生态安全战略的重要部分,是林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在大规模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经营及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推进林业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骨干、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国家后备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自1992年实施国有林场体制改革,取消对林场事业费拨款后,国家对林场的扶持减少了。国有林场性质上非工非农,在国企改革与新农村建设夹缝中,渐渐被“边缘化”,整体处于弱势。

一、主要表现为:

1、体制不顺。国有林场处于“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模糊定性中,国家对农村的优惠政策(如通乡通村公路工程、农村电网改造、人畜饮水的优惠政策等)享受不到。

2、社会保障机制不落实。大多数林场职工未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离退休退职人员多、负担重。国有林场既不是农村也不是城镇,一直承担着本该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的林区治安、教育、医院等,加上由于90年代初已停止自然增员招工,林场职工子女就业率低,林场也就自然地承担了这部分人社会稳定的负担。

3、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太低(5元/亩·年),林场难以为继。国家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将相当部分森林资源划为生态公益林。国有林场拥有生态公益林多,不能砍伐,切断了林场的主要经济来源,而得到的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远远满足不了国有林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4、经济困难。林场存在不同程度的历史债务,仅每年的利息对贫困林场来说都是一笔不轻的负担。而且由于无力还贷,银行贷款利滚利,负债越来越重。当前房地产行业低迷,木材、板材的需求量降低,对林场生产的影响很大。

5、基础设施薄弱,政策性投入严重不足。上世纪80年代国家对国有林场基本建设投资“断奶”后,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没有得到改善,现在已是破旧不堪。一些林场的水、电、路只通到场部,而分场、护林站还没有通,生产生活条件十分艰苦。其次是国有林场生产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名存实亡,绝大多数县(市、区)所属的国有林场人员事业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三是得到的专项经费补助很少。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林业的投入,在造林绿化、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业科技推广等安排了专项经费,但国有林场基本得不到什么扶持,成了被遗忘的角落。这些与国有林场在林业和生态建设的作用和地位极不相称。

6、林地被侵占严重,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林地被侵占,是国有林场目前面临的一个相当严峻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林场的正常生产生活,已成为制约国有林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一些贫困林场

林地大面积被侵占,林场多年种植的林木不得砍伐,职工就业岗位得不到保障,有的职工不得不远走他乡,外出打工,另谋生计。

二、相关建议:

1、明确国有林场定位,同时在转型期辅以政策支持。

2、把国有林场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十一五”规划中,享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优惠政策。在国债项目、安全饮水、农村公路、农网改造等项目上制定农业农村的优惠政策时,应同时考虑惠及国有林场,避免出现政策边缘化。

3、对于国有林场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应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一次性补交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国有林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问题,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给予必要的扶持,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对于林场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也应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4、切实解决好生态公益型林场的出路。对生态公益型林场,在国家和地方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严重偏低情况下,应恢复这些林场的事业性拨款,使他们能安心从事和保护好生态公益林。

5、在开展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同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增强国有林场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如在国家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场林

地时,给予国营林场留出20%左右的二三产业用地,用于林场职工和发展二三产业,解决林场职工及其子女就业问题和危房改造用地。

6、解决林场职工住房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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