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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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工厂良好的交通、工作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工厂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劳务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厂交通安全管理由厂办、安全保卫科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三条厂办负责厂公务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四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厂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五条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七条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安全保卫科报告,并由安保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八条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15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执行

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九条机动车辆进出门,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十条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 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 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15 米;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厂安全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十一条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二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安保部门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安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十五条进入厂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

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物流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按指定路线行驶,按指定地点停放,并按规定线路返回出厂。

第十七条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条方能出厂,专卖物资、废旧物资出门须持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出门条方可放行。

第十八条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通道大门出入,禁止从人员通道大门出入;因特殊情况需进出的,须经安保部门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十九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二十条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 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一条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厂区内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二十二条未配备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厂区。

第二十三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二十四条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 元~200 元处罚:

1、在厂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和物流通道的;

5、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出入厂区的外来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办理通行证的;

7、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8、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对单位、部门给予考核,考核金额每项200 元。

1、驾驶机动车辆偷运厂物资出厂的;

2、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3、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厂安委办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安全保卫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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