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七大江河流域面雨量监测预报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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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七大江河流域面雨量监测预报业务规定

(征求意见稿)

面雨量监测和预报产品是各级政府部门组织防汛抗洪以及水库调度等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洪水预报非常重要的参数,开展流域面雨量监测预报业务是气象部门强化流域防汛抗洪气象服务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水文气象业务的重要内容。为规范全国七大江河流域(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长江、珠江)面雨量监测预报业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总则

1.1 全国七大江河流域面雨量监测和预报业务由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各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负责本流域面雨量监测预报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为:松花江、嫩江流域由黑龙江省气象局负责;辽河流域由辽宁省气象局负责;海河流域由天津市气象局负责;黄河流域由河南省气象局负责;淮河流域由安徽省气象局负责;长江流域由湖北省气象局负责;珠江流域由广东省气象局负责。

1.2 根据我国南北方天气、气候差异较大及服务需求不同,确定

各流域每年汛期面雨量监测和预报业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分别

是:松花江7月1日-8月31 日、辽河7月1 日-8 月31

日、海河7 月1 日-8 月31 日、黄河7 月1 日-9 月30

日、淮河6 月1 日-8 月31 日、长江6 月1 日-9 月30 日、

珠江5 月1 日-9 月30 日。

2.面雨量监测业务

2.1 面雨量监测业务内容。根据防汛抗旱服务需求,将各流域

划分为若干子流域,按规定频次和要求,利用自动气象站、雷达、卫星等降水观测资料,制作各子流域面雨量监测产品。现阶段要开展基于国家级自动气象站(代表站点)的面雨量监测业务。同时,要逐步开展基于加密雨量资料(区域自动气象站)的面雨量监测业务,以及以自动气象站、雷达、卫星等多源降水观测资料融合技术为基础的面雨量监测业务。

2.2 面雨量监测产品计算方法。现阶段基于国家级自动气象站(代表站点)雨量资料开展面雨量监测业务,采用泰森多边形方法。基于加密雨量资料的面雨量监测业务或以自动气象站、雷达、卫星等多源降水观测资料融合技术为基础的面雨量监测业务,采用站点(格点)资料算术平均法。当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所采用的面雨量监测方法发生变更时,需报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备案,并通

报中央

气象台和流域各省(区、市)气象局

2.3 面雨量监测产品制作分工。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负责制作汛期本流域范围内面雨量监测产品,并负责将所有流域面雨量监测产品上传至中央气象台,并发送至流域内各省(区、市)气象台。

2.4 面雨量监测产品制作频次。在汛期内,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负责每日09 时之前制作本流域范围内过去24 小时

(08 时-08 时)面雨量监测产品。流域重要防汛地段的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制作每12 小时间隔面雨量监测产品;当流域重要防汛地段的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制作每6 小时面雨量监测产品,必要时制作逐小时面雨量监测产品;起始时间和间隔时段由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根据服务需要确定。在非汛期,各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也可根据服务需求和当地实际制作面雨量监测产品。

2.5 面雨量监测产品对外服务一致性。各级业务单位应统一使用流域气象中心制作的面雨量监测产品对外提供服务,如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暂无能力或因故无法提供面雨量监测产品,可经流域气象中心与中央气象台共同协商后,临时由中央气象台代为提供。

3.面雨量预报业务

3.1 面雨量预报业务内容。根据防汛抗旱服务需求,将各流域

划分为若干子流域,按规定频次和要求,根据流域降水预报产

品,制作各子流域面雨量预报。

3.2 面雨量预报技术方法。要采用基于模式释用与交互订正相结合方法形成的流域内格点或代表站点定量降水预报资料,制作流域面雨量预报产品,其中,基于格点降水预报资料采用算术平均法,基于代表站点降水预报采用泰森多边形法。当中央气象台、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所采用的面雨量预报方法发生变更时,需报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备案,并通报中央气象台和流域各省(区、市)气象局。

3.3 面雨量预报产品制作分工。中央气象台负责制作全国七大江河流域面雨量指导产品;流域内的省(区、市)气象台负责制作本省(区、市)所辖流域站点的定量降水预报,并及时下发或报送给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参考中央气象台面雨量指导预报和流域站点的定量降水预报,制作本流域的面雨量预报,并负责将所有流域面雨量预报产品上传至中央气象台,并发送至流域内各省(区、市)气象台。

3.4 面雨量预报产品制作频次。中央气象台每日滚动制作未来08-08 时、20-20 时1-3 天全国七大江河流域面雨量指导预报产品。各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汛期内每天要滚动制作未来1-3 天的每24 小时间隔(08 —08 时)面雨量预报。当流域重要防汛地段的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各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还需增加滚动制作未来1-3 天的每24 小时间隔(20 —20 时)面雨量预报。各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还可根据服务需要,开展更高频次的面雨量预报。流域内各省(区、市)气象部门每天滚动制作未来1-3 天的每24 小时间隔(08—08 时、20 -20 时)代表站点定量降水预报。

3.5 面雨量预报产品对外服务一致性。各级业务单位应统一使用流域气象中心制作的面雨量预报产品对外提供服务,如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暂无能力或因故无法提供面雨量预报产品,可经流域气象中心与中央气象台共同协商后,临时由中央气象台代为提供。

4.流域的边界划分及代表站点的选择

4.1 流域的边界划分。流域边界划分应遵循江河特性和适应服务需求,并尽量与水利部门的界定协调一致。各级业务单位应统一采

用各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提供的子流域边界划分标准开

展面雨量监测和预报业务,在流域边界划分发生变动时,各流域气象

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要及时向中央气象台、流域各省通报,并报

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备案。

4.2 流域的代表站选定。各级业务单位应统一采用各流

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提供的代表站点开展面雨量监测业务,在流域代表站点发生变动时,各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要及时向中央气象台、流域各省通报,并报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备案。

珠江流域代码及其代表站见附录1 长江流域代码及其代表站见附

录2 淮河流域代码及其代表站见附录3 黄河流域代码及其代表站

见附录4 海河流域代码及其代表站见附录5 辽河流域代码及其代

表站见附录6 松花江、嫩江流域代码及其代表站见附录7

5. 面雨量预报会商

5.1 启动会商标准。各流域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在

汛期内每周应至少组织一次流域内各省(区、市)气象台参加的流域

降水及面雨量预报电视会商,会商时间由各流域气象中心自行制定。

在流域内一个或一个以上子流域出现大于30 毫米面雨量后,各流域

气象中心(或联防牵头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中央气象台、流域内相关

省份会商。遇有突发性强降水,或者流域气象中心面雨量产品与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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