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应注意哪些重点问题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其他重要的修改内容
5.强化人民检察权审判监督职能
旧版《行政诉 讼法》
新版《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第六十四条 人民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检察院对人民法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 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院已经发生法律 提出抗诉。 效力的判决、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定,发现违反法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 律、法规规定的, 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 有权按照审判监 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 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5)行政诉讼管辖问题
被告所在地还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章的法律地位
(6)行政诉讼审理依据
(7)司法审查强度
法院变更权问题 (8)行政诉讼是否使用调解问题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1.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
行政诉讼实践探索
如: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案
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迁案
• 包郑照是温州市苍南县 舥艚镇农民。1985年, 他经镇城建办批准在舥 艚镇东面的河滩上建造 了三间三层楼房,并办 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原创实用版】目录1.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2023 年修订背景2.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3.2023 年修订的主要内容4.修订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5.修订的意义和价值正文一、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2023 年修订背景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裁判标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诉讼法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修订,以适应新时期的法治需求。
2023 年,我国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以适应新时代的法治发展。
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裁判标准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行政诉讼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权利。
2.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法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发生。
3.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和稳定。
行政诉讼法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和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行政诉讼法通过司法审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通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三、2023 年修订的主要内容2023 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等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
2.增加了行政诉讼的提起方式。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口头起诉、书面起诉和网上起诉等多种起诉方式,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有关问题贾晋杰
2012年3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Mar.2012第29卷第3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Vol.29No.3浅议《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有关问题贾晋杰(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武汉430074)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不能更好的为社会发展服务,修改时应引入调解机制、增设简易程序,扩大受案范围、增设行政诉讼。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必要性收稿日期:2011-12-25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44X (2012)03-0063-02作者简介:贾晋杰(1987-),男,湖北武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一)《行政诉讼法》的贡献21年来,《行政诉讼法》对我国行政法制度的建立和行政法制观念的形成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例如它偏重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确立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充分肯定了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等。
《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治进步的里程碑,对于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就算法律条文会不断修改,但这种无形的法治精神推动力势必将持续下去。
(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1.对相对人的救济效率不够高。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对于相对人的救济还侧重在形式上,每年频繁出现大量行政案件的申诉、上诉率反映出了《行政诉讼法》对于相对人权益的实质保护还做得不够。
例如2007-2009年,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行政案件平均上诉率高达65.3%[1]。
同时,《行政诉讼法》对于一些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不能采用简易程序也导致司法资源浪费,行政诉讼总体效率打了折扣。
再就是如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的立法还应该规定得更加细致,体现出行为的合理性,这对于救济最后的完成有决定性的影响。
2.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不够广。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受理需要考量的因素多达十几个。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图文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马怀德]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诉讼关系/诉讼期限内容提要: 《行政诉讼法业》已实施20年,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诸如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与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亟待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行政诉讼法》实施近20年来,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与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亟待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是认识行政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所在,深入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成因,为最终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案。
笔者拟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一、行政诉讼目的(一行政诉讼目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现行的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规定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弊端:(1过于强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弱化了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目的同等重要,但实际上《行政诉讼法》许多条款更多的体现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比如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的维持判决。
行政诉讼本来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一个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要推翻不服的行政行为。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六、管辖制度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调整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分析:这是关于行政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维持原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前,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权相对应,行政审判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干预。
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与某些行政机关联系密切,导致行政案件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减少人民法院“地方化”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必须保障人民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
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行政诉讼法》赋予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更大的管辖权: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都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客观上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不仅能使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还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选择管辖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几个问题
地 影 响 或 者 作 用 f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客 观 因 素 T商 的总 和 . 括 J 商 队 伍 执 法 水 平 、立法 体 系 、I商 与 包 二 其 他 部 门的 职 责 划 分 、 经营 者 与 消 费 者 的法 律 意识 、 地 方 党 委 政 府 的理 解 与 支 持 等 等 。它 是 1 商 行 政 管 =
问 题及对 第
理 机 关 常 开 展 市 场 监 管 和 行 政 执 法 的 基 础 条 决 定 着 工 商 行 政 执 法 的难 易 程 度 。 良好 的 执 法 环 : 有利于保障公正执法、 商』作效率、 进各项 r 提 = 推 : 顺 利 开 展 ;不 良 的执 法 环 境 必 然 使 r 行 政 管 理 商 作付出更多的行政成本, 行政执法举步维艰. 使 影
由此. 目前行政机 关当和察佬的多 , 维持的多。 园此,
应 当 修 改 为对 复 议 机 关 改 变决 定 的 不 当 被 告 六 、 于 举 证 责 任 现 行 规 定 相 当 好 , 关 由被 告 承 担 举 征 责 任 ,不能 证 明 合法 的就 败 诉 国 外 对 此 反
映好 。
七 、关 于 起 诉 期 限 。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是 在 知道
出 具体 行 政 行 为 之 列三 个 内提 出 。}: 反 映 时 { 会 过 短 . 适 当延 跃 。 应
八 、关 于 法 律 适 用 立 法 法 已经 对此 作 出 了 定 总 的 看 . 章 、 规 耍 与 法 律 保 持 一致 , 持 规 法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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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法 ・复设 ・ 讼 诉
◆ 黄远君
郑 思 觅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消除违法行为或者补偿损失的一种诉讼方式。
它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1. 受理阶段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法院对起诉书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的阶段。
在受理阶段,法院会核实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资格,如起诉人是否为追加或变更的诉讼参与人、起诉书是否符合法定格式等。
2. 审查阶段行政诉讼的审查是指法院对起诉书内容进行审核的阶段。
在审查阶段,法院会核实起诉人是否提供了行政争议处理的凭证、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等。
同时,法院还会对行政机关是否属于有管辖权、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起诉是否超过时效等进行审查。
3. 立案阶段行政诉讼的立案是指法院根据受理和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组织相关程序的阶段。
在立案阶段,法院会向被告发出传票,并通知被告进行答辩。
同时,法院还会组织开庭审理,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调查、鉴定等活动。
4. 审理阶段行政诉讼的审理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调查,最终作出判决的阶段。
在审理阶段,法院会进行质证、辩论等活动,并聆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同时,法院还会根据审理的结果,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并通知当事人执行。
5. 结案阶段行政诉讼的结案是指法院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决决定并终结的阶段。
在结案阶段,法院会根据判决或者裁定的内容,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指令,并通知当事人履行。
同时,法院还会对上诉程序是否存在进行审查,并作出终结决定。
二、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1. 法定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有一定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起诉申请。
如果逾期未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不受理其诉讼请求。
2. 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起诉人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可能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司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考点精讲】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包括以下六大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该原则具体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
包括三方面要求: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行政效能原则和行政责任原则。
【考查方式】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卷二第46题以及、和卷四的行政法主观题中都进行了考查。
客观题的考查主要是对基本原则的涵义的判断;主观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二、行政主体【考点精讲】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虽然不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但在实践中也履行部分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在这里一并讲解。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建议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应的,行政诉讼法也需要不断的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也进行过一些修改,其中一些改变是积极的,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提出几点建议。
1. 明确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其实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其适用范围也应当明确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纠纷、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争议问题,都属于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但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使各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进行操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矛盾。
2. 强制执行措施的完善行政诉讼的本质就是促进行政管理规范化,同时为了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对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将其具体化、细化。
现在的情况是,执行效果不佳,对于债务人而言无法还款,也让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和违约金等等,这会让行政诉讼失去效果,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例如,建立规范评估制度,制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和法律规定。
同时,加强对于强制执行人员的纪律和制度建设,防止执行权滥用等问题的出现。
3. 诉讼过程中的保障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和行政机关应该做到公正、公平。
但事实上,目前诉讼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官权力过大和程序不够公正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极大地破坏了行政诉讼的公信力。
在这里我们可以增加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得对于争议问题的解决更加多样化,同时加强中立性和公正性,并通过评估机制加以制约和调整。
此外,应当建立诉讼风险评估和全程监管机制,确保各方面流程的透明化。
4.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过程中往往难免会侵犯公民的权益,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来说,会出现不少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借助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加以约束。
但当前法律对于行政机关的约束机制不够完善,不能很好的保障公民的权益。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十大热点
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十大热点随着社会进步与法律实践的发展,行政诉讼法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诉讼法面临着一些难题与挑战,需要不断完善与改进。
本文就行政诉讼法中的十大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以期达到更加严谨、完善、恰当的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行政诉讼范围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的审查、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纠纷的调解等。
在现实中,行政诉讼范围的不清晰导致了一些行政案件的异议和纠纷,因此,立足于法律原则和实际需要,进一步界定和界定行政诉讼范围应成为完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严密化行政诉讼程序是保障行政诉讼程序公正、公开的重要标志。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少规范化、严密化的程序,导致行政诉讼的效力大打折扣。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程序,我们应该在程序设计和程式化操作方面更加严密与规范,确保裁判的公正、公开和高效。
例如,加强调查证据规定,进一步严格审查庭审程序,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规范等。
三、行政裁判的透明化行政裁判的透明化是行政诉讼制度公信力的关键。
面对涉及社会生存权、公共利益等关键核心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裁判的透明度,以秉持司法公正、有效应对社会公众关切。
重点包括加强行政裁判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完善证据保护机制和微信、互联网等刊载审判结果权威平台建设等。
四、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制的健全行政机关向公众公开信息是促进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机制之一。
完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制、科学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可控性,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关键。
因此,我们必须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的人民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实现。
五、行政机关行政应急管理机制的完善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行政机关安全管理机制正在逐渐丰富,应对突发事件严格科学化,搭建公共安全体系、提升公民安全知识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行政应急管理机制,加强行政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强化行政应急管理责任,确保公共安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地保障。
行政诉讼法修改与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析
实 际工作 , 并最 易 于 了解熟 悉情 况 的基 层检 察 院 的法
律监督排除在外 , 监督范围有限。三是在监督的内容 上, 检察机关对行政诉 讼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的条件是 : 人民法 院的判决 、 裁定 , 违反 了法律 、 法规 规定。 这一监督的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第 2 0 5 条规定的
段 的一 个特殊 程 序 , 排 除 了检 察机 关 的提起 行 政诉讼 权 和上 诉程 序抗 诉权 , 限制 了检察 机关 对 行政 诉讼 前 阶段活 动 的参 与权 。二是 在监督 的职权 上 。审判 监督 程序抗 诉 的特性 , 决 定 了只 有上 级人 民检 察 院和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享有 该项 法律 监 督 的职权 , 而将 大量 接触
“ 发 现确 有 错 误 ” 而 提起 抗 诉 , 是不尽相同的, 它 反 映
《 青海检 察》青海 检察
了检 察 机关 对 行 政 诉讼 与刑 事 诉讼 的审 判 监 督 实 体 内容方 面 的 区别 , 检 察机 关 对行 政诉 讼 的 审判 监督 实 体 内容 要 比刑 事诉讼 小 。 基 于现 行行 政诉 讼法 在检 察 监督 的立法 方 面存在 许 多不 足 和不 全 面的地 方 , 导 致 在 司法 实践 中行 政检 察 监督 出现 各 种 问题 , 难 以充分 发 挥检 察机 关在 行政 诉讼 活 动 中的法律 监督 职 能 。
官” 法律化 、 确立“ 依法行政 ” 观念 、 完善行政法制体 系 、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
就, 对 于 维 护社 会 稳 定 , 构 建 和谐 社会 发 挥 了重要 作 用。 但是 , 随着社会 经 济 的发 展 , 行 政诉 讼法 的一些规 定 已不 能适应 现 实的需 要 , 目前 行政 诉讼 中普 遍 存在 立 案难 、 审 理难 、 执行 难 的问题 , 司法 实务 中检 察机 关 在 行政 诉讼 中的监督 也不 尽如 人意 。 行政 诉讼 法 的修 改 势在 必行 , 检察 机关 在行 政诉 讼 中的监督 既 要 帮助 解决 “ j难 ” 问题 , 又 要有 助 于“ 二 三 难” 问题 的解 决 。本 文拟 就检 察机关 介 入行政 诉讼 , 完善 行政诉 讼 检察 监
行政诉讼法修改(2014年11月21日)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案例解析1989年至2013年一审行政案件共2036049件,每个案件都是踏踏实实的朝着民主法治迈出的一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以152票赞成、5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一)立案难在三大诉讼中,行政案件受理的难度最大,地方人为设置门槛妨碍诉权行使的情况最多。
以北京法院为例,2010年至2012年,行政案件受理率分别只有32.85%、39.12%、35.19%,多达17282件按键以三不(不收案件材料、不出法律文书、不予立案)的方式进行处理。
广东做了统计,每年到省政府信访的约5万件,其中3万件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案件或者采取行政诉讼途径予以处理。
(二)审理难2013年,全国平均撤诉率41.78%,最高的省份达到72.14%。
另一个方面,被告败诉率持续走低,从早期的30%左右降到目前的9%。
现在全国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败诉率不到一成。
(三)执行难以福建为例,2008-2012年全省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8193件,同比下降1.40%。
相反,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45332件,同比上升76.34%。
有的地方,法院被来百姓讥讽为行政机关的“狗腿子”。
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一)行政诉讼目的调整与完善(二)切实解决立案难的问题1、增加保护诉权、排除干预的宣示性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后第一次修改,修改决定共61条。
修改决定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完善了管辖制度、证据制度、诉讼程序、审判监督和执行制度,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公民权利保护,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制定、1990年实施的。
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
长期以来,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有十二三万件,大量行政纠纷进入信访渠道,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有的案件即使法院受理了,也很难作出公正裁判,法院不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调解结案比较多;有的案件即使裁判了,执行同样很难。
这些问题主要缘于实施,同时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行政诉讼法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法律,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修改完善。
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同志,对修改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
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修改方案。
在立法过程中,大家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总体来说,各方面共识比较多,很多制度取得重要进步;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围绕制度是更理想一些,还是更实际一些。
关于受案范围原行政诉讼法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受案范围,明确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国 家 而 言 ,行 政 诉 讼 法 》 《 的颁 布 实 施 使 行 政 机 关 的 绝 大 部 分 行 政 行 为都 能 够 纳 入 到 人 民法 院 的审 查 机 制 当 中 , 意 这
味着 行 政 法治 的核 心制 度 在 我 国 已经 确 立 , 因此 , 实 现 行 为
了 我 国 行 政 法 治 发 展 的 直 接 推 动 力 和 新 的发 展 阶段 。 《 如 国
1 它 标 志 着 行 政 法 治 在 我 国 的 真 正 启 动 。行 政 诉 讼 制 .
度 是 一 个 国家 行 政 法 治 的核 心 制 度基 本 象 征 。如 果 一 个 国
家 没 有 行 政 诉 讼 , 有 一 个 对 行 政 机 关 做 出 的 行 政 行 为 进 没
讼 法 》 于 建立 和谐 的诉 讼 秩 序 , 于 行 政 诉 讼 和 谐 司 法 与 对 对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意 义 。
一
是行 政权 力 可 以 限 制 公 民权 力 。 因 此 , 本 质 上 说 , 民权 从 官 利 相 互 平 等 , 当强 调 公 民权 利 是 自然 属 性 的 , 有 这 样 才 应 只 能 使 行 政 权 力 得 到 有 效 监 督 和 制 约 。 是 , 政 权 力 往 往 高 但 行 于公 民权 利 , 政 权 力 不 能 被 诉 的 观 念 根 深 蒂 固 , 事 实 上 行 这 就 等 于 把 行 政 权 力 置 于公 民 之 上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的 建 立 表 明, 府和行 政权力 不再是 高高在上 的 , 是可 以被诉 的, 政 而 其 权 力 不 再 是 最 终 的效 力 , 要 接 受 第 三方 的 判 断 , 司 法 需 即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化 ”等 四个 方 面 , 儿 前 三 个 方 向 至 今 仍 可 以 作 。 为 我 国 《 政 诉 讼 法 》 改 的 努 力 方 向 ;而 且 新 行 修
弱 化 了 《 政诉 讼 法 》 障公 民 、 行 保 法人 、 他 组织 其
・
7 ・ 2
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的修改
化 和 对 外 开放 的要 求 , 是 我们 整个 法 治 状 况 不 也 断进 步 的 助动 力 。 个 国家 依 照 各 自的传 统 制 定 每 自己制 度 与规 范 是 适 当 的 。 是 传 统并 非 老 一 套 但
的 同 义 语 , 多 改 进 可 以 在 别 人 已 有 的 经 验 中 汲 很 取 源 泉 。 战 结 束 之 后 , 国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发 … 二 各 展 的 趋 势 体 现 为 “ 利 保 护 功 能 之 强 化 、 讼 种 权 诉 类 之 增 加 、 政 裁 判 权 之 扩 大 、 政 裁 判 之 司 法 行 行
程 加 快 , 会 经 济 的不 断发 展 和各项 改 革 的深 入 , 社 现 行 的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在 实 践 中也 暴 露 出 不 少 的 问 题 。如 何 修 改 《 政 诉 讼 法 》 使 新 的 《 政 诉 讼 行 , 行
法 》 够 真 正起 到有 效 保 障公 民权 利 的作 用 一 直 能
关键词 :《 行政 诉讼法 》 改;公 民权 益;法律修订 ;司法解释 修
作者简 介 :湛 中乐( 9 4 ) 男 , 16 _ , 一 湖南汨罗人 , 北京大学法 学院教授 、 士生导师, 育部 人文社科重 博 教 点研 究基地—— 北京大 学宪法与行 政法研究 中心研究 员, 主要从事行政 法学、 行政诉讼 法学研 究。 中图分类 号 :D 2 .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lo - o (o2 1 020 收稿 日期 :2 1- 1 1 953 o l 4 3 l) - 7 - 4 2 o0 6 0 1 1- 0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浅析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
本文从立法目的、审查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制度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改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合理性原则;受案范围;管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法的滞后性亦逐渐凸现出来。
为了适应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同比上升5.1%,是行诉法实施22年来受案数最多的一年。
但是,即使是受案最多一年的行政案件受案数,与民事案件的受案数相比,也是极不成比例的。
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含知产案件)达662.5万件,是行政案件受案数的48.7倍。
[6]行政案件受案数如果与行政机关每年作出的数以亿计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则更不成比例:行政机关作出一千件以上乃至几千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受案数才有一件,才有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
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太高,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质量太高,行政相对人对之几乎完全满意,几乎完全没有异议吗?如果是这样,那全国为什么每年有数百万的信访人、上千万的信访案呢?这究竟是什么原因?二.完善执行制度《大众日报》2010年曾报道这样一件事:2009年7月31日,山东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发布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
研究生毕业的日照籍女孩刘荣报了名,一路过关斩将,最后取得了语文组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
随后,刘荣被通知参加了入职体检。
两次体检,都证明刘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随后,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通知刘荣,她被拒绝录用。
行政案件法律修改的适用(2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案件法律修改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
法律修改不仅能够反映社会发展的需求,还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法律修改的背景、适用原则、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行政案件法律修改的适用提供参考。
一、行政案件法律修改的背景1. 社会发展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这一需求,行政案件法律修改成为必然趋势。
2. 法治建设要求法治建设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基础。
行政案件法律修改有助于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提高行政审判质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3. 国际化趋势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行政案件法律修改也要适应国际法律规则,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地位。
二、行政案件法律修改的适用原则1. 公正原则行政案件法律修改应坚持公正原则,确保法律修改过程中各方权益得到保障,实现公平正义。
2. 合法原则行政案件法律修改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
3. 科学原则行政案件法律修改应充分考虑社会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法律规范,提高法律适用的有效性。
4. 动态原则行政案件法律修改应具有动态性,根据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三、行政案件法律修改的具体案例1. 2018年《行政诉讼法》修改2018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涉及行政案件法律修改的适用主要包括:(1)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
(2)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增加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的途径。
(3)明确行政案件审理期限,提高行政审判效率。
2. 2019年《行政复议法》修改2019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改,涉及行政案件法律修改的适用主要包括:(1)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职责,提高行政复议质量。
(2)简化行政复议程序,缩短行政复议期限。
(3)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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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法修改应注意哪些重点问题行政诉讼法施行20余年后,其与当下社会发展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增多,亟待修改完善。
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起草者之一、《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草案(北大版)》(下称建议稿)的起草负责人——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结合建议稿草案恳谈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一、受案范围狭窄令行政诉讼法不合时宜”目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仅局限于行政相对人受到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侵害。
”姜明安教授谈到,受案范围狭窄,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救济,诸多方面的权利保护处于真空状态。
”某市食药监管部门要求本市贩卖的食盐包装袋上重量单位‘Kg’字样不得大于‘公斤’字样,违者罚款。
‘红头文件’下发后,导致某食盐生产厂已经包装的成品盐销路受阻,没有商家购买。
厂家如果改换包装袋,要面临时间、人力、物力等损失。
最无奈的困境在于,食盐没有出售,并未受到行政处罚,因而无法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食盐生产厂的权利无从得到救济。
”姜明安举例分析,说明目前行政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合时宜”。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症结全部集中在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狭窄,导致无法实现权利救济这一行政诉讼法立法时所追求的最根本性质、目的和功能。
管辖权问题是另一个阻碍行政诉讼法发挥效力的制度瓶颈。
”很多老百姓面临行政争议之时,没有选择行政诉讼,而是选择信访方式来维权。
姜明安认为,造成此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诉讼一审的管辖权由基层法院行使,而基层法院恰是实践中受到行政机关干预最大、司法独立程度最小的,难以取得社会公信力。
有的学者建议交叉管辖”,由相邻市、县的基层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一审,可以有效解决外部干扰。
姜明安认为,交叉管辖不能真正减少外部干扰”,同时基层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率低,由基层法院进行一审管辖,也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建议稿特别针对行政诉讼实践问题针对行政诉讼法的多重实践问题与瓶颈,如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类型、审理程序等,法学界多有共识。
而对于怎样修改完善,则多有歧见。
此次建议稿从实践出发,提出很多修改建议,颇具针对性与可行性:1.删除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尾巴”姜明安认为,建议稿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建议删除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尾巴”,即将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的表述修改成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理由在于:其一,独立行使审判权”意味着不受任何机关、政党、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除行政机关之外,任何机关都不能干涉。
本条尾巴”的规定,有画蛇添足之嫌。
其二,这个尾巴”会传达错误暗示,似乎除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干涉行政案件的独立审判。
其三,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我国推进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最重要和最艰巨的任务之一是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
姜明安强调说,删除‘尾巴’,不仅是修改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也应该是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更应该是今后修宪的重要任务。
”2.民告官”上提一级管辖姜明安建议所有一审行政案件应全部由中级法院管辖,基层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主要理由有三:其一,区县级法院审理涉及所在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确实难于摆脱干预,难于公正;其二,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太少,难以积累行政审判经验;其三,因为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太少,一些行政法官无活干”而被借调去搞非诉执行,这使人们更失去了对民告官”诉讼的信任和信心。
上提一级管辖是否会造成基层老百姓的起诉难?对此,姜明安解释说,行政诉讼提高管辖级别不会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不方便,可以通过在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案件,并设置多个巡回审判庭的方式解决。
巡回审判庭受案审案并非一定在大中城市,而是主要在区县基层法院,甚至在原告所在的乡、镇、村。
3.建立官告民”的审查程序所谓官告民”,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相对人既不履行相应义务,也不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之后,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法院应进行必要审查,审查可以不公开进行,但是不能仅限于形式审查,而应介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间,对该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做出必要审查,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民告官”、官告民”程序外,姜明安对一些学者主张的官告官”程序纳入行政诉讼法予以否定。
他认为,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应由双方共同的上级机关进行协调解决,不宜纳入行政诉讼程序。
4.引入调解程序与简易程序现行行政诉讼法禁止行政诉讼调解,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机关随意处置国家、社会利益”。
众多学者都认为,禁止调解不符合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的性质、目的和功能,也不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和世界潮流。
鉴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完全对等,调解过程应设置一定规则特别保护相对人。
建议稿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对行政机关依法有权裁量处分的事项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同时,姜明安提出,对于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建议稿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法官独任制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
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行政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三、强调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建议稿新增公益诉讼条款,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可以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在有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应该鼓励和支持利害关系人先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既可以提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也可以提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
由此,可以体现主观诉讼为主、客观诉讼为辅的原则。
若利害关系人逾期不起诉的,则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是在无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姜明安认为,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检察院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特定的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不宜一般性地扩大到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
建议稿增加检察监督的方式的规定,注重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监督。
姜明安进一步表示,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不仅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进行监督,还可以对现实中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不予立案裁定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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