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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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操作指南

一、法律依据

二、受理条件

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工程)》: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大修工程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3、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4、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三、所需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构]筑物工程)》(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三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的红色或蓝色实线标明下列内容并盖章:(1)建设基地用地界限;(2)周边地形(包括现状和待建建筑位置);(3)各项规划控制线;(4)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5)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地形图划示要求参见《报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3、1/500或1/10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图纸三份,电子盘片一份),总平面图上应标明的内容及要求同地形图,总平面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桩基发包+1)

4、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表)(二套),图纸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

5、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各二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桩基发包+1)

6、用于项目公示的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图纸二份,电子盘片一份);

7、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或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10、建筑工程概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1、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文教卫生建筑的,须按有关规定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原件二份);

12、属住宅建设项目的,须加送公建配套协议(原件一套);

1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中要求征询的相关单位审核意见(消防、卫生、交通、环保、民防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民防核定单(规划许可证阶段)

14、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一份);

1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及审图备案证书。

16、分层面积表(一份);

17、因建设项目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领取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地形图及总平面图各一份、施工图一套);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示意图。

五、办事程序: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中心领导审核——管委会领导签发——窗口发证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事期限

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张江园区管委会承诺)

八、受理须知

1、各类申请表可到“市规土局”和各区(县)规土局网站下载或到张江行政服务中心“一书两证”发证窗口领取。

2、申请单位(个人)应按规范格式填写申请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填写的内容应真实、完整,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有不实,由申请单位(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送审的文件、资料中要求同时送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经总窗口审核后即退回。

4、送审的地形图、地下管线等基础测绘成果,由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认可的测绘单位提供。

5、申请单位(个人)补送或领取材料,须持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发放的受理回执,办理领取或补送材料手续。

6、申请单位(个人)报送申请表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后,如需补正材料的,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7、张江行政服务中心未在时限内告知补正材料的,自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告知补正材料的,自申请单位补齐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受理后,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受理回执,经在本机关网站上公示一周后视为送达。

8、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经告知后,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九、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停止叫号)

十、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张东路1158号三号楼1楼92-93号窗口

电话: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二章第七条等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起施行

5、《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73号公告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6、《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第37号令1997年3月1日施行

7、《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沪建监(1997)第0371号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需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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