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1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小学“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制度
中小学“三类残疾”儿童少年
入学保障制度
为了保证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按照国家教委的要求和县教育局“普九”工作基本要求,针对学校实情,特拟订学校“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保障制度。
1、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因特殊原因(如丧失学习能力等)未能按时入学的,要依法办理缓入学或免入学的手段。
2、辖区内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
3、辖区内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三类残疾适龄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分别达到95%左右。
4、根据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家长的申请,学校可放宽(推迟)其入学年龄。
5、任何教师不得歧视三类儿童、少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三类儿童、少年。
6、教师在关心、爱护所有学生的同时,要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赋予更多的爱心,要让这类儿童、少年对教师产生亲近感。
7、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家长)必须依法按时送子女入学,不得以任何不实的理由不让孩子上学。
8、学校要向社会加大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受教育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重视这部分孩子的入学问题。
9、学校教务处要负责这部分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插班、学籍管理等系列工作,要让学生家长无后顾之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1.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2014年,国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扶助金标准。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实施意见-皖残联办[2014]7号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实施意见(皖残联办[2014]7号)各市、县(市、区)残联,各市定点康复机构:今年,我省继续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现针对各地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按政策规定。
各地要以《2014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皖残联〔201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七个单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工作用表的通知》(皖残联办〔2012〕2号)、《关于做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2〕36号)和《关于实施2014年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项目的通知》为政策依据,严格按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二、筛查和康复训练资金。
残疾儿童筛查经费由各市、县(市、区)筹措;康复训练补贴经费原则上按照皖残联〔2014〕1号文件的规定领取,各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拨付的时间和支付方式;各地可凭市、县残联拨款文件和安置转送表直接将补贴经费拨付至定点机构,并以此作为记账凭证。
转介到省外机构进行康复训练且符合下述条件的,可获得项目补贴:1.转介到省外的机构,应是中国残联“七彩梦行动计划”或省级定点康复机构;2.各级残联在开出安置转送表时应有残疾儿童本人到场确认。
残疾儿童在完成一个周期训练后,凭安置转送表、定点机构训练档案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市残联康复质量评估结果,即可在户籍所在地残联全额领取训练补贴资金。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促进小学教育与幼儿园教育衔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促进小学教育与幼儿园教育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皖教基[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促进小学教育与幼儿园教育衔接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2〕24号)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2009年以来,我省下大力气实施科学保教,取得了明显成效,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从全省来看,部分民办园、农村园“小学化”倾向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究其原因,除了少数幼儿园办园理念存在偏差,观念比较落后外,小学教育与幼儿园教育衔接失当也是不容忽略的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精神,提升科学保教水平,现就加强和促进小学教育与幼儿园教育衔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切实加强小学入学招生和办班管理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小学招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公民办学校均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针对入学招生的考试、测试、面试、考核等,不得将考级证书和各种竞赛成绩等作为招生的依据,不得将小学招生与幼儿入园挂钩。
2.2013年秋季开学,全面取消学前班,农村小学学前班改设为附属园或幼教点,有条件地区改为独立园。
对于目前附属幼儿园和和幼教点教师严重匮缺的问题,可通过小学富余教师经转岗培训担任。
各类公民办幼儿园、幼教点一律禁止小学化教学。
二、严格规范小学起始年级教学1.适当调整小学起始年级教学进度。
小学起始年级各科教学要在遵照国家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幼儿园保育教育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语文、数学教学进度。
起始年级各科教学须从零起步,严禁拔高起点和增加教学难度。
残疾人教育及社会保障工作 省残联基金教育就业处 柯星
资助标准 1.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 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 2.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 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 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 (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 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 准。如:合肥市补充出台了•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资助办 法‣;滁州市出台了•滁州市中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 生资助办法‣;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也出台了相关资助 办法。
托养服务残疾人16003人,其中接受“阳光家园计划”资助残 疾人15675人。马鞍山市花山区于去年9月份通过了全国“阳光 家园”示范区创建验收。 2013年4月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 案‣(合政办[2013]20号)文件,为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提供了积极有利的政策支撑。规定在就业年龄段内(16周岁59周岁),具有本市城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贫困智力、病情基 本稳定且无传染性疾病的精神及肢体重度残疾人(一级、二 级)。其中: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 无能力的,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可选择集中托养服务。 其他残疾人可根据残疾类别及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家庭状 况,自愿选择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服务。标准:接受集中托 养服务的800元/人.月;接受日间照料服务的400元/人.月;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申请材料:
1.申请资助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 大学生资助年度申请审批表‣; 2.安徽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3.身份证或户口簿; 4.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 明; 5.学生证或当年新录取的•入学通知书‣,或国家承认学历 的院校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中国残联、教育部关于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残联[2011]65号
中国残联、教育部关于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残联、教育部关于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残联〔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为各级政府制定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推进“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取得良好效益,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中国残联、教育部决定,自2011年起,在全国范围进一步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共同建立年通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为加快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实施,强化依法治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登记对象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因各种原因未入学的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其入学年龄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登记和统计(即6-14周岁或7-15周岁)。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直接确认登记。
(二)未办理残疾人证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首先应动员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办理残疾人证,之后予以登记。
(三)暂不具备残疾评定条件的地区,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本人或其监护人不自愿办理残疾人证的,特别是轻度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可在登记时注明相关情况,并做好资料保密工作。
合肥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合教秘〔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转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工作的通知合教秘〔2018〕72号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现将《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
送教上门是落实《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二期提升计划“一人一案”目标的特别要求,也是下一步考核各地特殊教育乃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请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特殊教育学校及相关普通中小学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启动。
2018年春季学期起,各县(市)区要对现有符合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工作。
按照省厅规定及《合肥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合政办〔2018〕9号)文件要求,确定并指导承担送教上门任务的学校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合适的送教方式,给予送教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贴等保障。
每次送教服务应有不少于2名教师。
合肥特教中心要积极发挥指导、支持和服务工作。
请各县(市)区2018年3月15日前将统计表及各校方案报局基教处,合肥特殊教育中心直接上报。
同时,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情况定期核查工作的通知》(皖残联〔2018〕6号)文件要求,主动会同残联、民政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摸底登记及受教育情况等定期核查工作。
三、认真总结。
市教育局将会同市残联适时召开各县(市)区总结交流会议,并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和保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问答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问答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涵义是什么?答:所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就是使学校在师资、用地、校舍、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室、音体美器材、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和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标准。
基本达到区域间、校际间的均衡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
2、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有何重大意义?答: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安徽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54号)提出了要研究制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现“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的历史性任务。
省委、省政府把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列入工作要点,并将2009年作为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年。
近年来,我省认真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建设项目,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随着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对照国家中小学建设标准,我省原有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的需要,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不高、功能不全、设施陈旧等问题还相当突出,满足不了教育教学的正常需要,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发展水平的提升,造成了教育的不公平。
要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缩小区域内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就必须全力推进城乡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使每一所学校都成为合格学校,落实新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把学校建成当地安全、坚固、让群众放心的场所,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皖政[2001]5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7.19【实施日期】2001.07.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1]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制定的《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残疾人状况,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残疾人事业与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老体弱005年)》(国发[2001]7号)以及《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皖政[2001]1号),制定本计划纲要。
一、“九五”期间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九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关心下,通过社会各界、残疾人组织及广大残疾人的共同努力,我省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取得较大发展。
(一)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改善。
“九五”以来,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残疾人事业日益为社会所关注,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被更多的人所接受,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初步形成;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广泛开展,为残疾人解决了大量的实际困难;社会力量开始由关注、支持残疾人事业向参与、兴办残疾人事业过渡,成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支重要生力军;残疾人工作法制建设得到加强,法律援助广泛开展,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维护;逐步建设无障碍环境,残疾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有所改观。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皖教基[2012]22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皖教基〔2012〕22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印发推进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号)部署,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过专家组认真评审,确定12类30个省级教育体制改革项目在我省102个市、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开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省情,遵循教育规律,以服务大局为导向,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教育幸福指数。
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把能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
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把完成国家改革试点与推进省级改革试点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省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积极试验。
充分考虑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的差异,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尊重和保护基层的首创精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7•【字号】皖政办[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一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省扶贫办省残联二○○五年十月)各级党委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解决他们生产生活问题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由于我省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加之受自身的残疾障碍、受教育程度低以及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仍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以上。
解决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就业、医疗、康复、就学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扶贫力度,着力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一)深入开展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皖残联〔2002〕79号),把残疾人扶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开发规划中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关于报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的通知 .doc
关于报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基本情况,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情况学年度报告制度,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继续关注教育公平,进一步发展和普及我市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请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与本辖区残联组织密切配合,详细统计本县(市)、区和学校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本县(市)、学校特殊教育工作总结、汇总数据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稿盖章(可传真)两种方式报送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箱地址:
附件:1、合肥市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情况统计表
2、合肥市特教学校(辅读班)基本情况登记表
3、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合肥市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情况统计表
附件2:
2012年合肥市特教学校(辅读班)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3: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统计表
单位:填表人:填表日期:电话:
说明:1、三类残疾以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为依据判定;2、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为7-12周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为7-15周岁,特教学校(班)的七、八、九年级分别相当于普通初中的初一、初二、初三;3、计算公式:入学率=残疾儿童少年中已入学人数(包括不足龄和超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适龄人口总数(包括重度和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100%。
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
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照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型、等级和残疾人享受优待、优惠和照顾政策的凭证。
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发放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二、教育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开办特教学校、特教班以及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随班就读,以保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应按户口所在的学区接收残疾学生入学,不得拒收。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不得拒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残疾学生和残疾人的子女,凡其家庭生活困难的,学校应根据街道、乡镇证明免收学、杂费。
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或其他方面的资助。
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班),对残疾人参加培训的,应给予优先安排和减免费用。
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除名残疾学生。
残疾人特殊教育经费由各级教育部门列入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并随教育经费的逐年增加而相应增加。
三、卫生部门在审批医疗机构时,应优先批准具备医师执业资格的残疾人的申请。
残疾人在非盈利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院应予优先看病,免收挂号费。
对生活困难的非参保残疾人,经街道、乡镇证明,医院应按20%减免注射费、护理费、床位费,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含100元),按20%减免(盈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定点医院对残疾状况的医学鉴定手续费,最多不超过10元(专科必备检查除外)。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等用工单位,均应按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达到比例的,须按规定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工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合同或辞退、开除残疾职工的,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的手续办理,并报同级残联备案。
安徽省残疾人大事编年
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大事编年(1987~2008)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编编委会顾问:赵怀寿主任:张纯和副主任:余向东刘同鑫钱玉贵杨维谱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列)王春华左敦山朱守友刘涛刘海峰张平汪兴华张若平陈顺云陈海涛张福海周林荣晓平高青琳高维沙曹振祥韩明红董理权编写组组长:余向东副组长:杨维谱陈海涛刘涛周林成员:高瑜生朱永梅程亚芳刘炳山前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于1988年6月25日正式成立,至今已有20年。
回顾历史,展望未来,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适逢其时,正赶上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年代。
20年来,省残联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与中国残联的有力指导下,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筚路蓝缕,开拓创新,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宣传文体、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不断探索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构建残健同行的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社会对残疾人的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
残疾人自强不息,奉献社会,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生产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为使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残疾人工作,同时,也为我省各级残联今后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特于省残联成立20周年之际编写了•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大事编年‣。
•大事编年‣按时间顺序一事一记,实录了省委、省政府与中国残联以及社会各界重视、关心、支持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活动;我省出台的残疾人事业重要法规文件等。
因时间仓促,“大事”中仍难免疏漏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编写组 2008年6月12日一九八七年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有史以来首次残疾人抽样调查。
我省根据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通知要求,成立由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基余为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张汶祥、民政厅副厅长吴泰康、卫生厅副厅长武从祥、省统计局副总统计师黄立山为副组长,民政厅等9个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皖政[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2011〕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一、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十一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残疾人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惠残政策不断完善。
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颁布了《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和政策支撑。
社会保障更加有力。
残疾人被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近40万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纳入省民生工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5万多例。
康复服务全面拓展。
救济贫困精神病患者6万多人次,对0-6周岁残疾儿童实行抢救性康复训练,免费发放辅助器具13.6万件,60多万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
教育工作成绩显著。
全省建有特教学校62所,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197个,在校学生达2.6万多人。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2009年4月16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现有360多万残疾人,涉及1200多万家庭人口。
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力推动了残疾人事业发展。
但是,残疾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法规政策还不够健全,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还难以得到满足,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参与社会生活还有许多障碍,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努力使全省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安徽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重点保障。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皖教基〔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为巩固我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整体提升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在总结研究、实地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根据此标准,启动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极大改善了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效推动了各地义务教育办学质量的提升。
《办学基本标准》是为适应义务教育新的发展形势和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而修订,是对《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提升。
各地要抓紧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对照新标准查找不足,“一校一案”制定学校达标规划。
二、《办学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在分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区域总体规划,积极启动推进新一轮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争取用5年时间,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办学基本标准》规定要求。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本区域的规划进度表。
各市实施办法和规划进度表请于2018年6月底之前上报省教育厅。
三、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
《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督促指导。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安徽省⼈⼝与计划⽣育条例(2017修正)颁布单位:安徽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号:安徽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颁布⽇期:2016-01-15执⾏⽇期:2016-01-16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育调节第四章计划⽣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02年7⽉28⽇安徽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26⽇安徽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11年2⽉24⽇安徽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14年1⽉22⽇安徽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6年1⽉15⽇安徽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实现⼈⼝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计划⽣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居住在本省⾏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政区域内的法⼈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计划⽣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数量,提⾼⼈⼝素质。
提倡⼀对夫妻⽣育两个⼦⼥。
第四条开展⼈⼝与计划⽣育⼯作,应当与增加妇⼥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健康、提⾼妇⼥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和计划⽣育⾏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与计划⽣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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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教秘基〔2017〕116号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
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工作要求,推进国家和省《特殊教育第二期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保障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完善残疾人教育保障体系,现就加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送教上门服务工作的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经县级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为不能坚持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6-15周岁重度残疾少年儿童,包括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和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残疾儿童少年。
二、服务原则
(一)免费教育原则。
送教上门服务属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范畴,学校免费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二)普特结合原则。
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服务区域内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送教上门服务工作。
(三)一人一案原则。
送教服务须在家长认可和配合的基础上建立一人一案,开展相应教育服务。
三、服务时间
每个服务对象原则上每周送教不少于1次,每次2-4学时。
四、送教方式
承担送教任务的学校要根据服务对象情况,灵活选择到服务对象家庭实施一(多)对一服务、到服务对象所在的福利院或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机构等开展服务,以及家长到送教点陪学等方式。
五、送教内容及要求
根据教育部特殊教育三类课程标准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送教对象情况,由送教学校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定合适的送教内容。
1.制定个别化教学计划。
首次送教上门,要通过访谈了解学生现状,针对服务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残疾类别和个人潜能,做好相关专业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化教学计划。
- 2 -
2.明确具体送教内容。
教师开展送教服务时要为服务对象送学习教材,有针对性地开展课程教学和补偿训练,一般应包括康复训练、认知、语言交流、生活自理、学习能力、社会适应和特长培养等方面。
3.强化家长教育意识。
要强化家长监护责任和法律意识,引导家长密切配合送教上门工作。
送教上门教师要加强对家长的培训,指导家长掌握有关教育补救方法和基本康复训练技能,并根据教学情况布置好家庭训练。
4.保证送教上门教学课时。
送教单位要根据服务对象个别化教学计划和具体情况,确定每学期送教上门时间和课时,保障按计划完成送教任务。
六、实施流程
1.摸底登记。
每年5月上旬,各县区残联将当年未入学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资料整理汇总后,造册交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登记资料的真实有效。
2.送教评估。
每年5月中下旬,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联提供的未入学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进行评估,确定送教上门服务对象。
3.落实到校。
送教上门实行“属地负责、任务到校”管理。
每年5月底前,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服务对象统筹安排到送教学
- 3 -
校,部署相关学校落实工作任务。
4.一人一案。
每年6月,各送教学校与接受服务的家庭或机构签订协议,制定好个别化教育计划。
5.上报备案。
每年7月上旬,各县区教育局将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方案(含服务对象与送教学校名单、教育计划)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每年8月底要将本辖区内送教上门总体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6.服务实施。
每年9月上旬,各相关学校启动送教上门服务工作,并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服务对象建立学籍。
为方便管理,可单独设立送教上门班。
7.检查督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检查或联合本级残联对送教上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指导。
每学期末,教育行政部门对送教上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总结。
七、服务保障
1.组织保障。
市、县(区)教育、残联部门要高度重视送教上门工作,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事项,强化责任意识,建立长效机制。
各送教学校要成立送教上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选派热爱特殊教育事业、责任心强、关心残疾学生、业务水平较高且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开展送教上门工作。
- 4 -
2.专业指导。
各地特教学校和教研部门负责送教上门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送教教师开展教育科研、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等活动,加强对送教上门的过程管理和业务指导。
要特别突出对送教教师的康复知识培训,提高送教上门服务能力。
3.条件保障。
各地要为送教上门教师和相关医务人员提供交通补助和误餐补助,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送教教师。
送教教师的交通、工作补贴可参照国家有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各级教育和残联部门要提供有效支持,保障送教上门服务正常开展。
4.加强管理。
送教学校要将送教上门服务对象列入学校学籍统一管理,并建立学生档案。
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学生评估资料、个别化教育计划、送教上门的各类记录及送教上门照片等。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送教上门工作列入对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送教学校检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1.送教服务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
2.学生能力评估结果一览表
3.送教服务工作记录表
4.送教服务家长同意书
5.县(市、区)送教服务工作质量监测统计表
- 5 -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2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送教服务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
一、基本信息
1.学生姓名:﹍﹍﹍性别:□男,□女
监护人姓名:﹍﹍﹍﹍﹍﹍监护人联系电话: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高:﹍厘米,体重:﹍公斤。
家庭住址:﹍﹍﹍﹍﹍﹍﹍﹍﹍﹍﹍﹍﹍﹍﹍﹍﹍﹍
送教地点:﹍﹍﹍﹍﹍﹍﹍﹍﹍﹍﹍﹍﹍﹍﹍﹍﹍﹍
2.营养状况:□过瘦□偏瘦□正常□偏胖□过胖
3.残疾类型:□智力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残疾等级:﹍﹍﹍﹍﹍﹍级
4..个案与人相处情形:□正常□异常
二、家长对儿童的期待:
- 6 -
备注:1.本表由送教服务教师第一次送教时填写。
2.本表填写后应并入送教服务学生成长档案。
- 7 -
附件2
学生能力评估结果一览表学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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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格供工作人员第一次上门走访用。
附件3
送教服务工作记录表
学生姓名:送教时间:年月日
- 9 -
送教教师签名:
学生家长签名:
附件4
送教服务家长同意书
亲爱的家长:
您好!为了使您的孩子能更好地成长,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在学校老师热诚协助下,将安排专门人员为您的孩子作进一步的学习能力评估(或)专业团队评估,并专门为他(她)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
通过定期送教服务的形式促进他(她)的能力发展,希望对您的孩子有更多的助益,让他(她)在学业、生活、心理等各方面能获得更均衡发展。
请您答复这份同意书并交回给工作人员,谢谢您的合作!
同意书
学生姓名:
您是否愿意让您的孩子接受送教服务:
□愿意
□不愿意,因为:﹍﹍﹍﹍﹍﹍﹍﹍﹍﹍﹍﹍﹍﹍﹍﹍﹍﹍﹍﹍﹍﹍﹍﹍﹍﹍﹍﹍﹍﹍﹍﹍﹍﹍﹍﹍﹍﹍﹍﹍﹍﹍﹍﹍﹍﹍﹍﹍﹍﹍﹍﹍﹍﹍﹍﹍﹍﹍﹍﹍﹍﹍﹍﹍﹍﹍﹍﹍﹍﹍﹍﹍﹍。
- 10 -
家长签名:
年月日
- 11 -
附件5
县(市、区)送教服务工作质量监测统计表
年月日至年月日
备注:本表供各县(市、区)教育局作送教服务质量监控用。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