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文件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指导性招生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指导性招生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皖教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指导性招生计划的通知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今明两年高职院校扩招200万人”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2号)部署,根据教育部下达我省高职扩招任务和《省属高校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测算模型(试行)》,在各高校上报的专业计划需求和2020年高职(专科)未完成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的需求,以及高校生源情况、办学条件、办学行为等各方面因素,经研究,省教育厅编制了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扩招专项计划”)。
现下达给你们,并就做好计划编制与执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职扩招是中央抓“六保”、促“六稳”,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各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确保高质量完成扩招任务。
各校扩招专项计划在学校2020年高职(专科)计划总量中单列下达,不与前期已执行的分类及秋招计划互通。
分类编制扩招专项计划。
各校要在此次下达的分校计划总量内,依据扩招报名人员类型(同等学力考生、退役军人、新入伍士兵、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小学幼儿园教师等)分类编制单列计划、分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对新入伍士兵开展“入伍即入籍、退役即入学”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实施退役军人学历提升计划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小学、幼儿园教师接受普通专科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委组织部关于《2021年村干部学历教育有关工作的建议方案》等文件规定,对经省委组织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征兵办、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审核通过的合格生源,实行应录尽录。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皖教秘基〔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72号各市教育局: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落实《安徽省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皖政〔2024〕21号)要求,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5月30日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落实《安徽省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皖政〔2024〕21号)要求,巩固我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一网通办”成果,深化数据赋能,优化安徽省中小学入学报名登记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一件事”便民化服务水平,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疫苗接种、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淮北市、黄山市作为试点市,所辖县(区)均须使用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其他各市市区须使用,鼓励所辖县(市)积极使用入学登记服务系统,2025年实现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一)构建省市一体化入学报名服务平台。
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与部分市自建的招生入学系统共同构建一体化的全省中小学报名服务平台,实现入学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数字化,做到“一网通办”,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同时为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等提供参考。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皖教高[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高〔2012〕4号)各高等学校:为稳定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在对全省高校教学工作调研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严格高校教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是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必须保证其科学性、严肃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学分、授课时间、考核方式等内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经分管教学校(院)长批准。
严禁以各种理由压缩有效教学时间;严格控制大班上课,专业课原则上不得以大班上课。
二、严格教学运行管理合理编制校历并严格执行,保证每学年有40周的教学周,不得推迟开学、提前放假,切实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严格主讲教师资格,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严格执行青年教师的试讲制、助教制、导师制,切实提高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每学年必须给本科生讲授至少1门课程,严禁教授挂名上课,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
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不再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作用,倡导集体备课,完备教材、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表等基本教学资料,坚决克服课前准备不足,教案备写简单,课堂讲授随意,联系实际不够,教学方法单一,师生互动过少,课堂气氛沉闷,课后辅导缺失的现象,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实践教学要严格按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实施;加强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实践教学标准和实践成绩考核办法,保障各实践环节的有效时间和效果;不得压缩实践教学时间,不得降低实践教学要求。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皖教基〔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指导意见皖教基〔2023〕6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22〕12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校服管理工作重要意义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探索。
校服质量关系学生身体健康,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严格选购程序、标准,科学设计、使用校服,保证校服产品质量和安全,不断满足学生对美好校园生活向往,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当前,校服管理仍存在选购不够规范等问题,亟待健全和落实各项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校服管理,规范校服采购,提高校服管理水平,提升校服总体品质,努力构建人民放心的校服选用管理制度。
二、规范校服选购全过程管理1.严格执行标准。
校服选用采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采购合同中必须标明校服执行标准。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
2.坚持自愿原则。
校服选用采购坚持学校自愿开展、学生和家长自愿购买的原则。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审核同意高等学校2022年度科研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审核同意高等学校2022年度科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审核同意高等学校2022年度科研计划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及有关附属医院: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编制2022年度高等学校科研计划的通知》(皖教秘科〔2022〕146号),经高校组织编制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审核,现同意各高校按照2022年度科研计划进行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年度科研计划编制工作各高校要以年度科研计划为牵引,强化有组织科研,促进学校紧贴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的历史使命,适应、支撑、引领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治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校围绕高峰学科,依托高端平台,引育高层次人才,激发创新活力;造就一批科技创新团队,培育一批优秀青年科研骨干,凝练一批科研项目,产出一批科研成果;促进教育链、人才链和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和深度融合,全面提高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各高校要建立科研计划执行机制,要加强对科研计划中立项科研项目的管理,督促项目承担人精心组织项目实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提高项目完成质量,为争取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奠定基础,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提供支撑。
同时,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与评价,进一步强化质量和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下一步将对各高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题管理和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
各高校要认真对照《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皖教〔2017〕2号)相关要求,组织计划内相关团队和项目的实施工作。
各单位同时要总结2022年科研计划编制的经验,改进不足,于年底前启动本单位2023年科研计划编制工作。
二、严格落实项目经费各高校要严格按照皖教秘科〔2022〕146号文件要求落实项目支持经费,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修订完善学校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皖教基〔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23〕5号各市教育局,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现将《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教育厅2023年7月20日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优化育人方式和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构建德智体美劳五位一体的高质量义务教育课程实施体系,强化课程组织实施,完善课程实施保障措施,突出全纳性、全面性和基础性,发展素质教育,使学生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课程设置(一)学制课时我省义务教育课程实行九年一贯设置,按“六三”学制安排。
每学年共39周。
一至八年级新授课时间35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九年级新授课时间33周,第一学期复习考试时间1周,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3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
学校机动时间可用于集中安排劳动、科技文体活动等。
一至二年级每周26课时,三至六年级每周30课时,七至九年级每周34课时,九年新授课总课时数为9522。
小学每课时按40分钟计算,初中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
小学、初中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教学改革需要,在保证周总时长、学科课时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对学段当中学科课时的年级分布、每节课的具体时长作适当调整。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皖财教〔2020〕17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7日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皖教基[2012]22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皖教基〔2012〕22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印发推进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号)部署,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过专家组认真评审,确定12类30个省级教育体制改革项目在我省102个市、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开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省情,遵循教育规律,以服务大局为导向,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教育幸福指数。
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把能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
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把完成国家改革试点与推进省级改革试点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省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积极试验。
充分考虑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的差异,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尊重和保护基层的首创精神。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皖教秘[2011]253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秘〔2011〕253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为确保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系统操作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以下简称委厅)与各市、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之间的电子公文交换和委厅内部电子公文流转工作,不断提高教育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和公文处理效率,根据教育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施电子公文交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电子公文,是指利用办公软件制作,可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优盘等载体的,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通过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实施交换的具有规范格式的非涉密公务文件,包括公文的正文及其具有相同属性的附件材料。
第二章委厅内部电子公文的制作、传输和处理第三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必须使用教育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内部公文电子流转,具体流程为:公文起草->部门领导审签->文字审核->委厅领导签发->编号->存电子档。
第四条各处室、单位的电子公文发送、接收和处理通过教育电子政务平台进行。
发送由拟文处室、单位负责,文件经办公室文档科编号后,由拟文处室、单位将文件印制5-10份加盖公章后存档,并送1份到信息中心作为电子文档母版扫描成pdf格式文件,通过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发送到各主送单位。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皖教学[2010]7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教学〔2010〕7号)各普通高校,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依法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特制定《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感,树立“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学生发展,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有利于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
二、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
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院(系)和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落实,全校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学校、职能部门、院(系)和辅导员(班主任)各级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统筹管理和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全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制定校内学籍学历管理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并在校内公布,接受师生监督。
三、重视加强学籍学历管理队伍的建设。
万人以上的学校应配备2名以上专门的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改善管理条件,配置学生学籍学历管理专用设备,满足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建设需求。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皖教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皖教基〔2024〕9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办学行为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严格落实规范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将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人。
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要注重加强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宣讲和引导,将《办学行为规范》纳入政策宣讲内容,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
要宣传展示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6月30日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范招生行为2.规范学前教育招生。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第六届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比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第六届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比赛获奖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皖教秘〔2021〕448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第六届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比赛获奖名单的通知各市、省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1号)和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举办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的通知》(教普法办函〔2021〕4号)部署要求,省教育厅坚持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重要的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全省第六届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系列活动,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积极响应、认真落实,紧密结合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青少年宪法法治宣传,厚植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
通过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实践活动、网上知识竞赛等,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树立宪法理念,增强宪法意识,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让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成为青少年自觉行动。
10月份,省教育厅组织征集112件大中小学生演讲视频,经组织专家评审,分别遴选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各组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8名。
组织57名大学生参加知识竞赛测试,遴选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8名。
现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宪法意识,对于引导青少年学生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教育和学校工作全过程。
要发挥学校主阵地和课堂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加大青少年普法力度,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使青少年学生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习惯。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教基[2012]1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教基〔2012〕1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管好用好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现将《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
联系人:檀俊;联系电话:************。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等不同类型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学籍信息,包括学籍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以及学生个人信息。
第二章学籍信息第四条学校主管单位为所属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单位信息和学校信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由省级管理员在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中初始创建学校时设定。
第五条学校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单位地址、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联系电话等信息。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皖教办〔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办〔2024〕27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高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新时代高质量教育体系,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2017年发布的《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皖教科研〔2017〕1号),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类别第四章申报第五章评审第六章管理第七章鉴定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升教育科研质量和服务水平,助力新时代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为扎实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注重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20〕17号)的精神,结合委厅机关“三评一赛”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的作用。
第三条立足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凝聚教育研究力量,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凝聚教科研力量,探索教育规律,提供决策建议,改进教学实践,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工作,制定实施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皖教基〔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为巩固我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整体提升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在总结研究、实地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根据此标准,启动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极大改善了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效推动了各地义务教育办学质量的提升。
《办学基本标准》是为适应义务教育新的发展形势和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而修订,是对《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提升。
各地要抓紧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对照新标准查找不足,“一校一案”制定学校达标规划。
二、《办学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在分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区域总体规划,积极启动推进新一轮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争取用5年时间,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办学基本标准》规定要求。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本区域的规划进度表。
各市实施办法和规划进度表请于2018年6月底之前上报省教育厅。
三、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
《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督促指导。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教基[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08〕9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贯彻新《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适应新时期学籍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厅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贯彻实施;要积极推进学籍电子化管理,加快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五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皖教基〔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教基〔2015〕10号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适应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和我省中小学教学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2015年5月27日安徽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本省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和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教科书选用应当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满足本地教育教学需求,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省中小学教材选用范围为教育部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列入的教材,以及省教育厅依据国家中小学课程方案确定的国家课程教材。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
第二章选用机构第五条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教科书选用应当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组成人员应当包括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研员等,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优秀省级示范普通高中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基[2010]1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优秀省级示范普通高中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优秀省级示范普通高中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基〔2010〕1号)各市、县(区)教育局:2008年,我厅修订公布了省级示范高中评估方案和细则,并印发了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优秀省级示范普通高中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基〔2008〕6号)。
两年来,各地、各校按照优秀省级示范高中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学校管理,规范了办学行为,推动了全省示范高中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为便于各地、各校掌握优秀省示范高中的具体要求,在创建过程中恰当地应用评估内容、标准、方法来指导、推动学校各项工作,规范创建活动,根据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优秀省级示范普通高中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印发《安徽省优秀省级示范普通高中评估实施细则》(见附件),请各地、各校组织学习、宣传,并结合具体情况遵照实施。
各地各校要严格对照标准,按照程序组织好自查自评。
结合《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的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得申报优秀省级示范高中:1.违反高中招生“三限”政策,举办“校中校”和校内复读班;2.违反规定乱收费,并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3.非毕业班节假日补课,毕业班违反教秘基〔2009〕115号文件规定补课;4.教职工因违反职业道德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处分;5.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校园内发生因学校责任导致的学生死亡事故;6.学校不是独立设置的普通高中;达不到《关于组织开展优秀省级示范普通高中评估工作的通知》其他标准要求的,参照《安徽省优秀省级示范普通高中评估实施细则》实施酌情扣分。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基础教育精品课”活动省级精品课遴选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基础教育精品课”活动省级
精品课遴选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11.26
•【字号】皖教秘基〔2021〕144号
•【施行日期】2021.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基础教育精品课”活动省级精品课
遴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精品课”遴选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1〕109号)有关要求,经过各地申报、上传、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环节,现将省级精品课征集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地结合实际强化推广应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精品课交流展示活动,加大优质教育资源推广应用的力度,切实提升精品课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质量提高,促进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附件:“基础教育精品课”活动省级精品课遴选结果.xls
2021年11月26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等职业教育拟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等职业教育拟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14•【字号】皖教秘高〔2021〕125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等职业教育拟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及全省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推动我省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做好2022年职业教育拟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21〕41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高等职业教育拟招生专业设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专业设置规划各校要优化专业结构、改进专业设置管理、加强专业建设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健全招生、就业、专业设置的联动机制,对接国家及我省“十四五”规划、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产业结构、社会需求,全面梳理学校专业数量、结构、招生规模、就业情况,科学规划专业设置,并制定“十四五”时期本校专业建设工作方案,细化年度目标,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方案报送省教育厅。
要重点对接国家战略,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9大产业及我省十大新兴产业领域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集聚优质资源设置相关专业。
要对接民生等紧缺领域,加快布局养老、托育、家政、文物保护、社区工作等紧缺领域专业。
要严格控制临床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加强布局婴幼儿托育、养老服务、健康管理等大健康相关专业。
要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开设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避免过多设置低成本专业,防止单个专业招生规模过大。
要落实高职扩招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面向重点生源群体的专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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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文件
教基[2006]2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严格执行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
安排表、规范教学时间和作息时间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2001年,根据国家级课改试验区芜湖的课改情况,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表”(见省教育厅教基[2001]52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规划>的通知》附件),印发到省级课改试验区。
由于各地反映该“课程表”小学语文、数学和英语等主要学科课时偏紧,在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2002年,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表”进行了部分调整(见省教育厅教基[2002]44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的通知》),印发给各市教育局、各省级课程改革实验区。
近年来,我们发现2003年和2004年进入课改的地方不少县没有按照省教育厅教基[2002]44号文件安排小学课程和课时,而是按照省教育厅教基[2001]52号文件安排小学课程和课时。
为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扎实做好我省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实验推广工作,现将省教育厅教基
〔 2002 〕44 号文件重新印发到各市、县(区)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周课时。
小学每天安排6 节课,每周课时
30 节。
鉴于小学一、二年级原课表安排每周26 节课,为了
便于排课和统一放学时间,避免小学一、二年级下午只上一节课就放学的情况,统一增加到每周30节。
安排如下:根
据教育部《关于保证中小学体育课课时的通知》(教体艺[2004]10号)要求,一、二年级增加1 节体育课,也就是
每周安排4 节体育课,同时在没有体育课的一天下午的最后一节课安排1节体育活动。
还可以在一、二年级安排1 节课外阅读(含古诗文诵读)和1节活动课〔有教师辅导,含根据兴趣爱好开设的教学班活动〕。
中小学不得擅自增加周课时。
二、统一规范学年教学时间。
小学和初中每学年教学时间39 周,其中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9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复习考试增加2周(包括在9
年级上课时间35周之内)。
寒署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 周。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上述教学时间安排每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行事历,规范开学、放假时间,不得提前安排期末考试和放假时间。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提前组织期末考理试,更不得提前放假。
学生寒暑假期间,教师应推迟3—5天放假,做好学期结束
工作,开展学习培训活动。
新学期开学前,各学校要组织教师集体备课一周。
三、统一规范作息时间。
中小学一律取消走读生统一到学校上早读课和晚自习的规定。
部分实行一天三到校的农村中小学一律改为一天两到校。
初中走读生到校时间每天早晨不得早于7 : 30,小学走读生到校时间每天早晨不得早于7 : 50。
中小学每天下午到校时问,每年10 月至第二年4 月
不得早于14 :00,每年5—6 月和9月不得早于14 : 30 。
小学走读生下午放学时间不得迟于17 : 30 。
初中走读生下午放学时间每年10月至第二年4月不得迟于l7: 30 ,每年5—6月和9 月不得迟于18 :00。
中午在学校就餐的走读生的作息时间可以根据方便学生的原则适当调整,上午到校时间应推迟,下午放学时间应提前。
小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至多不超过6 小时,低年级还应适当减少。
初中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至多不超过7 小时。
中小学要保证学生每天有1 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住校生可以上早读和晚自习。
早读时间不超过45 分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
住校生上早读课和晚自习时教师应加强个别辅导,但不得利用这些时间集体上课。
要保证初中生、小学生睡眠时间不少于9 小时。
中小学安排走读生上早读和晚目习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从重处理学校有关责任人。
四、各小学要重视利用地方和学校课程开设口语交际、课外阅读〔含古诗文诵读)、体育活动、手工劳作、器乐训练等和三至六年级英语活动课.加强写字教育。
提倡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设置时间开设不同的活动课,学生可根据兴趣跨班级、跨年级选择活动。
五、各市、县(区)教育局要在今年8 月20日前将本《通知》转发到各小学和初中,并在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学检查中,将执行本《通知》精神列为重要内容。
各小学和初中要认真对照自查,严格按本《通知》精神安排课程、课时、作息时间和学期教学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
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教育厅文件
教基[2002]044号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调整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省级课程改革实验区
为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组织好我省的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根据我省当前各省级新课程实验区选用教材的情况,对原《安徽省基础教育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规划》所附的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表”进行了部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省级新课程实验区从2003年春季
新学期起,按调整后的课时安排执行。
一、调整后的课程安徘表有两种:表(一)供选择分科课程的实验区参照执行:表(二)供选择分科与综合相结合课程的实验区参照执行。
二、初中阶段的学校在选择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时,若选择科学、历史、地理可相应减少自然地理的内容;若选择历史与社会、生物、物理、化学,则应参照相关课程标准安排自然地理的内容。
三、综合实践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还包括班团队活动、校传统活动(科技节、艺术节、体育运动会)、心理健康活动等。
其具体内容由地方和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自主开发或选用。
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可同地方与学校课程的课时结合在一起使用,可以分散安排,也可以集中安排。
四至六年级每周安排信息技术教育课1节、七至九年级信息技术教育总量不得少于68课时,
每学年课时及周课时数由各校自定。
晨会、班队会、科技文体活动等,由学校自主安排。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各门课程普遍增加了实践活动内容。
学校在考虑学年教学计划时,应根据活动的性质和内容,统筹合理安排。
四、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机地渗透思想道德教育。
健康、国防、安全、法制等专题教育应渗透在相应课程中进行、不要专门编写面问学生的读本,加重学生的负担。
五、一至六年级设体育课(含健康教育),七至九年级设体育与健康课,均应贯彻‘健康第一”的原则。
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中要求的健康知识,应在相关体育活动中让学生了解,但不得组织笔试。
六、在地方和学校课程中,一、二年级各开设手工课1节,三至六年级各开设英语活动课1节(或短课2节)。
写字、口语交际、课外阅读、语文和数学等学科实践活动课可在地方与学校课程课时中安排。
七、农村初中要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城市初中也要逐步开设职业技术课程。
所需课时在地方和学校课程的课时中解决。
附件1: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一)
附件2: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一)
注:1-9年级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9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复习考试增加2周(包括在9年级上课时间35周之内)。
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
附件2:
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二)
注:1-9年级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9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复习考试增加2周(包括在9年级上课时间35周之内)。
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