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所有修订及换发民办学校的.doc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转设为合肥经济学院的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转设为合肥经济学院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2.18•【文号】教发函〔2020〕130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转设为合肥经济学院的函教发函〔2020〕1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批准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皖政秘〔2020〕7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关于加快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以及第七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转设为合肥经济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4013616;同时撤销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的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合肥经济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四、安徽农业大学和合肥庐阳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应逐项落实双方签订的《关于终止合作举办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暨转设相关事宜协议书》,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内涵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教发厅[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式样进行修订并换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修订内容和式样(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附件2),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填写要求如下: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
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10.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12.编号: 15位数。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教育部,“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地级,2~7位数县级。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师转正文件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师转正文件为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成果,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11个县(市、区)进行农村中小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从XXXX年XX月XX日起,试点县(市、区)原由乡镇管理的农村中学、小学的人、财、物全部上划县级管理,教师工资由县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
现将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上划县级管理的人员上划县级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为,截止XXX年XX月XX日乡镇财政供给的农村中学、小学编制内在册、在岗的国家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为保证人员上划工作的顺利进行;自XXXX年XX月XX 日至上划工作全部结束,各试点县(市、区)农村中学、小学的编制和人员一律冻结。
二、合理调整县对乡镇的财政体制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本着尽量让利于乡镇的原则,合理划分县与乡镇的事权范围,重新核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进一步完善县对乡镇的财政体制。
上划经费基数的确定,应以各乡镇中、小学教育现行正常经费开支水平为依据,乡镇财政原用于教育基础设施修建等非经常性的开支不纳入上划基数。
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上划后,教师工资实行县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实有人数、县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县财政核拨经费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
农村教师公费医疗经费也同时上划县级管理。
县对乡镇的财政体制调整后,今年及以后年度农村教师因增人和工资政策调整等引起的增支,由县级财政负担。
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上划县级管理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中小学校的管理,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校舍维修和危房改造等工作。
三、认真做好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在上划过程中,要对农村各中小学校的财产。
物资进行认真清理、核查、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上划之机,以任何形式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侵占学校资产。
各试点县(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皖教秘基〔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72号各市教育局: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落实《安徽省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皖政〔2024〕21号)要求,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5月30日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落实《安徽省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皖政〔2024〕21号)要求,巩固我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一网通办”成果,深化数据赋能,优化安徽省中小学入学报名登记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一件事”便民化服务水平,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疫苗接种、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淮北市、黄山市作为试点市,所辖县(区)均须使用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其他各市市区须使用,鼓励所辖县(市)积极使用入学登记服务系统,2025年实现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一)构建省市一体化入学报名服务平台。
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与部分市自建的招生入学系统共同构建一体化的全省中小学报名服务平台,实现入学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数字化,做到“一网通办”,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同时为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等提供参考。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
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
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皖教基〔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23〕5号各市教育局,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现将《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教育厅2023年7月20日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优化育人方式和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构建德智体美劳五位一体的高质量义务教育课程实施体系,强化课程组织实施,完善课程实施保障措施,突出全纳性、全面性和基础性,发展素质教育,使学生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课程设置(一)学制课时我省义务教育课程实行九年一贯设置,按“六三”学制安排。
每学年共39周。
一至八年级新授课时间35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九年级新授课时间33周,第一学期复习考试时间1周,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3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
学校机动时间可用于集中安排劳动、科技文体活动等。
一至二年级每周26课时,三至六年级每周30课时,七至九年级每周34课时,九年新授课总课时数为9522。
小学每课时按40分钟计算,初中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
小学、初中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教学改革需要,在保证周总时长、学科课时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对学段当中学科课时的年级分布、每节课的具体时长作适当调整。
安徽省民办学校(高中、初中、小学)设置基本实用标准
实用标准文档安徽省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一、办学指导思想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重视对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
3、坚持全面育人,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
4、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5、纳入省及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二、领导机构1、校级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对学校发展有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2、校长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三、师资队伍1、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高中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需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2、聘任的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之比不应小于2:1。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3、教职工人数按每个教学班3-4人配备。
四、办学经费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
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可资信用的凭证(如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 500万元。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有不少于10亩土地的独立的校园。
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应相应增加校园面积,以保证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城市高中应达到14平方米以上,县镇及以下高中应达到25平方米以上。
2、学校有总体规划,规划科学、合理,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比例适当。
3、有与学生数量相适应的教室和办公用房。
有住宿学生的学校,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应达到6平方米。
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4、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农村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I类实验室标准,城市高中应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II类标准。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皖教基[2012]22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基础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皖教基〔2012〕22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印发推进安徽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三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号)部署,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过专家组认真评审,确定12类30个省级教育体制改革项目在我省102个市、县(区)教育局和学校开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省情,遵循教育规律,以服务大局为导向,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教育幸福指数。
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把能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
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把完成国家改革试点与推进省级改革试点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省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积极试验。
充分考虑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各级各类学校之间的差异,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尊重和保护基层的首创精神。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5.05•【文号】教发厅[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发厅[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民办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民办高校为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上述学校的校长(不包括副校长)变更,须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核准。
二、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
三、校长变更核准须报送的材料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
学校申请校长变更核准的文件。
《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表式附后)一式两份。
2.近两年学校年度检查的情况。
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拟任校长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董事会(理事会)2/3以上人员同意变更校长决定的签名原件。
四、审批机关核准的时限及告知形式教育部在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后的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变更或不核准变更的决定,并在《核准表》上明确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皖教秘〔2018〕400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中小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下同)章程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重要性章程是学校的治校总纲,是学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基本依据,是现代学校制度的载体和体现。
教育现代化首先需要制度现代化。
依法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明确和规范学校的办学宗旨、目标任务、内部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形成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自主发展、民主监督的良性运行机制,对于提高学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小学校章程建设是我省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组织,加强领导,把章程建设作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实现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重视和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逐步实现学校内部、学校与政府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依法治理。
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章程建设在办学治校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把章程建设作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着力点,作为凝聚集体智慧、凝结教工感情、凝集发展愿景、凝练办学精神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不断完善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首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首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皖教职成〔2021〕 5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安徽省首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推进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和“双优”建设,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20〕66号)要求,经评估审定,安徽建设学校等71所学校达到B类中职学校办学标准,认定为安徽省首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见附件)。
希望获得首批认定的安徽省合格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对标安徽省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坚持质量导向,拉高办学标杆,补短板、锻长板、强质量、育特色,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改革,建设适应安徽需求、富有安徽特色的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快构建一体化高质量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奠定坚实基础,更好服务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与技术进步升级。
希望各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切实履行好职业教育“市统筹、县整合”职责,进一步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和投入力度,切实巩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全面推进中职学校达标示范建设工作,推动建成优秀中等职业学校,为打造“三地一区”和建设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安徽省首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安徽省教育厅2021年9月22日附件安徽省首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安徽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等关于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等关于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编办,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02•【字号】•【施行日期】200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编办关于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2001年2月2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O]11号)精神和中编委《关于安徽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O]63号)关于“中专学校(含保留单位所属的)暂由省教育厅管理”的要求,为了确保国务院部门下划的普通中专学校和省政府部门(单位)所属普通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以下简称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的平稳过渡和顺利交接,促进中专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部国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意义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是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是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深化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中专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学校,要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中专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调整和移交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
二、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的原则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编办会同学校原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考虑到我省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较多、隶属关系复杂和管理任务重的实际,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按以下原则开展:一是结合省政府机构改革,对部属和省属中专学校(包括保留的省直部门所属中专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行业务归口,多主体发展,以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学积极性。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皖教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皖教基〔2024〕9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办学行为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严格落实规范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将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人。
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要注重加强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宣讲和引导,将《办学行为规范》纳入政策宣讲内容,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
要宣传展示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6月30日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范招生行为2.规范学前教育招生。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8-02-27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教基〔2006〕3号(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物价局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皖教办〔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办〔2024〕27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高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新时代高质量教育体系,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2017年发布的《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皖教科研〔2017〕1号),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类别第四章申报第五章评审第六章管理第七章鉴定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升教育科研质量和服务水平,助力新时代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为扎实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注重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20〕17号)的精神,结合委厅机关“三评一赛”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的作用。
第三条立足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凝聚教育研究力量,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凝聚教科研力量,探索教育规律,提供决策建议,改进教学实践,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工作,制定实施办法。
皖教基〔2017〕2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皖教基〔2017〕24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巩固我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整体提升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在总结研究、实地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根据此标准,启动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极大改善了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效推动了各地义务教育办学质量的提升。
《办学基本标准》是为适应义务教育新的发展形势和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而修订,是对《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提升。
各地要抓紧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对照新标准查找不足,“一校一案”制定学校达标规划。
二、《办学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在分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区域总体规划,积极启动推进新一轮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争取用5年时间,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办学基本标准》规定要求。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本区域的规划进度表。
各市实施办法和规划进度表请于2018年6月底之前上报省教育厅。
三、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
《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督促指导。
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建设、寄宿制学校建设、初中学校建设等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21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21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21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各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联合对安徽新华学院等24所民办高校和中国计算机函授学院等6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了2021年度检查。
现将年度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民办高校年检等次(排名不分先后)合格等次的学校(共19所):安徽新华学院、安徽三联学院、安徽外国语学院、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皖江工学院、马鞍山学院、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黄山健康职业学院、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蚌埠工商学院、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蚌埠经济技术职业学院、万博科技职业学院、安徽现代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基本合格等次的学校(共4所):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合肥共达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阜阳科技职业学院。
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共1所):安徽旅游职业学院。
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次(排名不分先后)合格等次的学校(共3所):安徽新华电脑专修学院、安徽高新专修学院、安徽中华职业专修学院。
基本合格等次的学校(共2所):中国计算机函授学院、安徽世杰电脑专修学院。
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共1所):安徽国华教育专修学院。
三、相关要求(一)各校要对照年检整改通知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在限期3个月内完成整改,每月报送整改进展情况。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59号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材厅函〔2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为保证中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2017年秋季学期(除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和小学《科学》之外)各地原则上仍沿用2016年使用的教材版本。
二、义务教育六·三学制:《道德与法治》一年级、七年级和八年级下(法治教育专册)统一使用统编教材,《语文》一年级、七年级统一使用统编教材,《历史》七年级统一使用统编教材。
义务教育五·四学制:《道德与法治》、《语文》一年级统一使用统编教材。
其他年级册次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更换版本。
三、义务教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和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教学用书使用《义务教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和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教学用书目录》(附件5)公布的教材。
四、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征订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工作,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推荐依据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3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2号)要求,以及该文公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结果》进行,其中七年级《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教辅材料选用将根据教育部要求另行通知。
各地要严格执行“一教一辅”政策,不得改变各市教育行政等部门2013年公布的选用评议结果另行推荐教辅,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向中小学校强行推销和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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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
附件: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
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教秘〔 2008〕458 号各市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机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教发厅 [2008]2 号),教育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
可证)的内容和式样进行修订并换发。
现就做好我省民办学校修订和换
发办学许可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启用和换证时间
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自2008 年 9 月 1 日开始启用,教育部组织印
制的原办学许可证自2010 年 1 月 1 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修订后的办学
许可证启用后,新设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
2008 年 9 月 1 日前已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由审
批管理机关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修订的办学许可证。
二、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填写要求如下: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
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
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 、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10 、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12、编号: 15 位数。
第1 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 ”教育部,“ 1 ”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
第 2-7 位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 2- 3 位数为省级,2 -5 位数为地级, 2 -7 位数为县级。
第8 位为学校类型代码,“0 ”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 ”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 ”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 ”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 ”小学,“6 ”幼儿园,“7 ”培训学校,“8”其他。
第9 -14 位数为学校排序。
第15 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 ”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三、换证工作要求
1、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换证工作同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
例结合起来。
通过召开研讨会、举办培训班、组织报告会等多种形式,
深入学习贯彻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确保发证、换证工作依法开
展。
2、要以换证工作为契机,对本地区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
理、整顿。
通过评估、检查,促进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完善办学章
程、健全组织决策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经审核、检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教育机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由审批机关责令限
期整改、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换证工作结束,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换证结果。
3、要把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同建立和完善教育机构管理档案有机
结合起来。
通过换发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机
构的管理档案,促进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
教育机构管理档案包
括:申办和设置审批材料、变更事项备案或审批材料、奖惩决定、年检
报告书、学校印章备案表、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材料等。
4、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组织印制,省教育厅负责向各市分发,各市
于2008 年 12 月底以前向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报送民办普通高级中
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自考助学机构的《民办学校备案表》(附件
1 )以及《安徽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
2 )、《安徽省民办学
校简明登记表》附件 3 )(附件 2 、3 同时报电子表格),领取办学许可证。
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于 2008 年 10 月 15 日以前向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报送《民办学校备案表》(附件 1 )、《安徽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 2 )、《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表》(附件4)。
换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
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在做好市管民办学校换证、发证的
同时,指导所属各县(市、区)的换、发证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
进行。
后附: 1、《民办学校备案表》
2、《安徽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统计表》
3、《安徽省民办学校简明登记表》
安徽省教育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民办学校备案表
学校(盖章):
学校 举 办 名称 者
校 邮编、电话 址
审批 批准日期、
机关
文号
文
姓
名 性 年 化
职称 别 龄 程
法 度
定 代表 人 学 校 负责
人
许
主管 可 机关
证
号
办 办学 学 类型
形 式
办
办学 在
学
校 规模 生
数
规
数
(原)工 身份证 作单位
号码
注册 资金 (万 元)
教 专 职 任 工 教 数
师
5
模校
占地
自有租舍
自有租用
面积用面
积
设备教学设备折实验实习设备折合人图书合人民币民币
情况(册)(万元)(万元)
出资者是否要求取得
县
合理回报
(市审批机
)
关
教
育意
局
见
意
见年月日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
安徽省民办教育基本情况统计表
市年月日
毕在教专兼校舍
资产
招建筑
校业校职任任总值学校类别生面积
数生生工教教(万
数(平
数数数师师元)
米)幼儿园
小学
初级中学
普通高中
职业高中
普通中专
成人中专
民办高校
非学历高等
教育机构
教学
占地仪器
面积设备图书(平值(册)米)(万
元)
7
自考辅导学
校(中心)
在资产
负许可
序市、教育机构办学举办法人审批校总额
责批准文号证编
号县名称类型者代表机关生(万
人号数元)
其他非学历
培训学校
合
计
安徽省民办学校简明登记表
8
市(县、区)(印章)负责人(签字)制表人:日期: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