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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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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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办[2004]44号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我省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已经开始。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健康体魄和良好的身心素质,为认真做好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体检项目和标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地)和各高校要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认真组织好体检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申请人员的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

其中,对于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6条疾病之一者,其申请各类教师资格均应给定“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对于患有《指导意见》第二部分6条疾病者,给定“专业受限”结论,在申请相应的专业时属体检不合格;对于患有《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各种疾病人员,其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均应给定“体检合格”的结论。

各市(地)和各高校在组织体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统一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二)的有关规定进行。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2024年教资体检实施方案

2024年教资体检实施方案

一、体检内容教资体检是对报考人员进行全面体检,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程度适应教师工作的体检项目。

体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一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指标的测量。

2.肝功能检查:包括血清谷丙转氨酶(ALT)、血清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等指标的检测。

3.肾功能检查:包括尿常规、血尿素氮(BUN)、血肌酐等指标的检测。

4.血常规:包括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等指标的检测。

5.心电图:通过心电图检查,评估心脏功能是否正常。

6.胸部X光检查:通过胸部X光片,评估肺部是否存在病变。

7.眼科检查:包括视力检查、眼底检查等。

8.听力检查:通过听力测试,评估听力是否正常。

9.皮肤疾病检查:检查是否存在皮肤疾病。

10.口腔检查:检查口腔是否存在疾病。

11.其他:根据需要,可能会补充其他相关项目的检查。

二、体检机构教资体检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实施,该医疗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资质,确保能够完成体检工作,并对体检结果进行专业的解读和评估。

三、体检时间具体的体检时间将根据招考机关的安排进行,招考机关将提前通知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考生需要按时参加体检。

四、体检费用体检费用由教育考试机构承担,考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五、体检注意事项1.参加体检前,考生需保持充足的休息和良好的心情,并避免食用刺激性食物或饮料。

2.参加体检时,考生需主动配合医务人员完成相关项目的检查,且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病史。

3.体检过程中,考生应保持镇定,遵守医务人员的指示,以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体检结果将被记录在个人体检报告中,考生可向招考机关索取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5.如发现体检结果异常,考生应及时就医并告知招考机关,以便进行后续处理。

六、体检结果处理根据体检结果,招考机关将按照相应的规定确定该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如考生体检结果存在问题,可能会被取消资格或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复查。

具体处理方式将由招考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皖教秘基〔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72号各市教育局: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落实《安徽省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皖政〔2024〕21号)要求,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5月30日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落实《安徽省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皖政〔2024〕21号)要求,巩固我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一网通办”成果,深化数据赋能,优化安徽省中小学入学报名登记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一件事”便民化服务水平,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疫苗接种、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淮北市、黄山市作为试点市,所辖县(区)均须使用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其他各市市区须使用,鼓励所辖县(市)积极使用入学登记服务系统,2025年实现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一)构建省市一体化入学报名服务平台。

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与部分市自建的招生入学系统共同构建一体化的全省中小学报名服务平台,实现入学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数字化,做到“一网通办”,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同时为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等提供参考。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皖教秘基〔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为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17〕21号)要求,切实做好2024年全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办法(一)考试命题考试命题依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在全面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发展素质教育,体现课程标准中坚持立德树人目标的根本要求。

文化课考试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

(二)考试科目和分值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17〕21号)要求执行,其中英语考试科目总分值中包含听力20分。

(三)考试方式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实行纸笔闭卷考试,语文考试允许使用正版学生字典;道德与法治、历史实行纸笔开卷考试,允许携带教科书等相关资料。

生物学、地理实行纸笔闭卷考试。

各学科考试均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音乐、美术可采取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查相结合的方式。

外语听力考试免试要求。

听力残障学生,在500Hz、1000Hz、2000Hz、4000Hz 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的情况下,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免试外语听力。

听力免试后外语成绩折算方法为:考生外语考试成绩=考生外语笔试项目成绩×外语总分值与笔试项目分值的比值。

听力免试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由各市教育局确定。

(四)考试时间语文、数学、外语等科目具体时间安排如表:音乐、美术等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时进行。

2014年安徽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适用于国考人员)

2014年安徽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适用于国考人员)

2014年安徽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适用于国考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及《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2014年春季国考人员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在安徽省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
2.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具有应当具备《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4.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6.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系统开放时间
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春季开放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至7月20日,各地具体网报时间段及认定工作进度安排详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公告。

来源:/html/2014/03/11331.html。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0]15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0]15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0〕15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多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教育、人社部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认真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为提高教师经济社会地位、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地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但一些地方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操作不够规范,把关不严,监管乏力,降低了评审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聘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促进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各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要根据原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校核定教师高、中、初级指标数,并根据学校编制及教师人数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各地在核定各级教师职务岗位职数时,要实行城乡学校同一标准,并注意向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倾斜,以吸引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流动,促进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学校、社会公开结构比例设置情况,公布各学校高、中、初级岗位数,实行阳光操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教师厅函〔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给北京师范大学“优师计划”(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师范生的重要回信精神,根据全国教育大会关于建设教育强国的工作部署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教师〔2021〕4号)要求,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确保毕业生按照协议约定,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履约任教,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就业教育(一)强调履约要求。

“优师计划”师范生毕业后须按协议约定,到定向县中小学履约任教。

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未按规定履约的,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记录归入人事档案,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就业管理。

各培养院校要高度重视“优师计划”毕业生就业工作,通过政策宣讲强调履约要求,同时,通过就业教育与职业指导知识推送等,积极引导毕业生履约任教。

(二)注重榜样引领。

各培养院校要通过一线优秀校长教师报告会、定向县优秀教师谈体会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师德养成教育,引导动员广大“优师计划”师范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才观,弘扬教育家精神,坚定从教初心,到欠发达地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做新时代文明乡风的塑造者,振兴乡村教育的“大先生”。

二、优化就业服务(一)统筹制订招聘计划。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准确核查接收“优师计划”师范生编制计划,统筹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各类定向培养计划,按照招生当年定向范围,做好“优师计划”毕业生履约任教招聘计划。

淮北市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淮北市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淮北市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按照国家减证便民工作要求和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部署,现将淮北市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及对象淮北市2019年春季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含5月份参加2019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人员)或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包括:1、户籍在淮北市的人员。

2、持有有效淮北市居住证的人员。

3、淮北市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安徽省内就读学校的)。

4、就读于外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户籍在淮北市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5、持有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淮北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二、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条件(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02]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02]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02]3号2002年6月24日)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1.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持证人具备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

根据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定购。

2.教育部财务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取及财务管理工作;受教育部人事司的委托,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资格中心)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教育部继续委托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育公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工作。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区的教师资格证书定购数量报送资格中心,由资格中心汇总后通知华育公司按照各地的需求印制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发送的有关具体事宜由资格中心另行通知。

二、教师资格证书定价和付款方式1.根据计价格[2002]666号文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为每证6元。

2.县、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代收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直接汇入教育部财务司指定的帐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银行帐号:0185497710001“汇款用途”一栏需注明“教师资格证书”字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皖教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皖教基〔2024〕9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办学行为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严格落实规范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将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人。

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要注重加强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宣讲和引导,将《办学行为规范》纳入政策宣讲内容,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

要宣传展示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6月30日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范招生行为2.规范学前教育招生。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皖教秘师〔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3号)的统一部署,为做好2018年度我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在实习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二、岗位设置和管理各地、各校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皖人社秘﹝2016﹞317号)精神,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对于在编在岗教师,各学校须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超出结构比例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其中,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副高级职数的5%,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中级职数的10%。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所属学校的人事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评审标准2018年,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依据《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皖教师〔2016〕13号) 执行;申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依据《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4号)执行;申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依据《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5号)执行。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总体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二、目标任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改革教师资格考试内容和方式,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要求,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健全教师资格认定体系,拓宽教师来源,规范认定工作,创新管理制度,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放化、规范化、制度化;统筹教师队伍管理,结合中小学新任教师全省统一公开招聘考试改革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办法,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管、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原则1.系统设计,统筹规划。

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2.分级负责,规范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笔试、面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市县教育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教人[2005]6号)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教人[2005]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各市、县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我们对1999年由原省教委、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安徽省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事厅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主题词:教育教师资格通知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2005年4月4日印发打印:王淑芳校对:王淑芳共印:300份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第四条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七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2024上半年教资认定公告

2024上半年教资认定公告

2024上半年教资认定公告2024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时间预计为2024年3-6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一律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

目前,大多数省份统一使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申报,也有少数省份使用本省份的报名网址。

申请人需登录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网址进行网上申报。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1. 网上报名: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相应认定机构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填写报名信息。

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2. 体格检查:各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具体安排以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

3. 现场确认: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还须准备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进行提交、现场确认报名。

4. 审核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5. 颁发证书: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当地教育部门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考生在得到通知后领取教师资格证即可。

2024上半年教资认定申请条件如下:1.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无犯罪记录。

2. 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3. 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 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5.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6. 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具体的认定时间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你关注所在地区教育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公告,以获取最新的认定信息。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总体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二、目标任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改革教师资格考试内容和方式,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要求,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健全教师资格认定体系,拓宽教师来源,规范认定工作,创新管理制度,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放化、规范化、制度化;统筹教师队伍管理,结合中小学新任教师全省统一公开招聘考试改革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办法,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管、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原则1.系统设计,统筹规划。

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2.分级负责,规范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笔试、面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市县教育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

安徽教师资格证体检要求

安徽教师资格证体检要求

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教秘人[2004]56号)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及省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省教育厅对《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教人[2001]35号)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三条“体检标准”修订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且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低于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160毫米汞柱,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90毫米汞柱,低于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

下列情况除外:(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恶性肿瘤、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风湿性疾病;严重的血液病、内分泌代谢性疾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乙型病毒肝炎抗原携带者但转氨酶正常者除外;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为不合格)。

6、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或有精神病史。

7、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

8、性传播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9、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0、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或一眼失明;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4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4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01施行日期2004.06.01文号皖政办[2004]41号主题类别教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2004年5月18日)教育援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西藏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加快西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努力办好内地西藏班我省从1985年开始承办西藏班的办学任务。

其中合肥六中从1985年至2004年承办西藏初中班,原合肥师范、肥西师范、铜陵师范于1989年至2000年分别承办西藏中师班。

合肥三十五中从2001年开始承办西藏初中班,铜陵五中、芜湖田家炳实验中学从2002年开始分别招收西藏插班高中生。

目前,我省在校西藏学生330人,其中初中学生290人,高中学生40人,主要分布在合肥、铜陵、芜湖3市的4所学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皖教师[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

为此,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第一部分第4条“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乙型病毒肝炎抗原携带者但转氨酶正常者除外;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为不合格)”调整为:“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异常(达到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及以上),再经B超检查提示肝部弥漫性病变(脂肪肝除外)”。

二、调整部分外形方面要求1.将省教育厅教秘人〔2004〕56号文第一部分第10条“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或一眼失明;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调整为:“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

2.将省教育厅教秘人〔2004〕56号文第一部分第12条“一侧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跛行者;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调整为:“两侧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借助辅助工具不影响教学者除外)”。

3.删除省教育厅教秘人〔2004〕56号文第一部分第14条关于申请体育教师资格“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体育教学不合格”和第15条“斜颈,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cm)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影响面容;全身扩散性湿疹、皮炎、银屑病”。

《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

《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

《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02〕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教师身体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门决定对入职教师进行体检。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现发布以下通知:
一、体检时间和地点
所有待认定教师需在指定的时间内前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地点由县级教育局统一安排。

体检时间为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包括普通体格检查、眼科检查、耳鼻喉检查、心电图、肺功能等,详情将在体检通知中说明。

体检费用由教育部门承担,但需体检者个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如化验费和拍片费等。

三、体检结果和管理
体检结果将由指定医院及时报告给县级教育局,认定资格时将被考虑。

如有不合格情况,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安排复检,以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

四、注意事项
1.待认定教师应按时参加体检,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县级教育局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2.参加体检的教师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医院将严格保密体检结果;
3.对于体检中发现的教师健康问题,县级教育局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对教师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此次体检是为了确保入职教师的身体素质,提高教学质量和保障
学生健康。

各县级教育局应认真组织和落实好体检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和有效完成,履行好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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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教师[2011]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1.03.10
【实施日期】2011.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皖教师〔2011〕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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