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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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来源:作者:日期:2011-05-28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天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穿山镇龙平村委弓村屯172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1月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治区来宾市,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
宾市兴宾区。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
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6
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
拘留。2008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欧**,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
区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
市柳南区新翔小区。2006年3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06年7月24
日被依法释放。2008年11月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
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
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谭**,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
区柳江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
土博镇梅里村。2008年11月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
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
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土博镇琴怀村。2008年11月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
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
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男,1991年9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
区柳州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
土博镇校中村。2008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
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11月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管小平,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韦**,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
区柳江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柳江县土博镇梅里村在里屯42号。2008年11月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桐路县建筑公司宿舍3栋1门3楼。2008年11月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邹新军,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周**,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南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沙市芙蓉区付家湾(户籍所在地:湖南
省常德市澧县小渡口镇曾家村10组)。2008年11月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
拘留,同年11月26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对其取保
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字(2009)第21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黎**、陆**、欧**、梁**、韦**、
谭**犯盗窃罪,被告人覃**、周**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
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
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韦**、黎**、陆**、
欧**、梁**、韦**、谭**、覃**、周**及被告人梁**的指定辩
护人管小平、被告人黎**的指定辩护人邹新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被告人
韦**、黎**、陆**、欧**、梁**、韦**、谭**、覃**分别从广
西壮族自治区来到长沙市租住在长沙市天心区添景阁大厦3楼
雅舍客房部。由被告人韦**、黎**、陆**、欧**、梁**、韦**、谭**分组到长沙市各街道寻找目标盗窃电动车,上述被告人盗
窃了电动车后将赃车销赃给被告人覃**,再由被告人覃**销赃
给被告人周**等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盗窃罪
1、2008年10月3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韦**、黎**、陆**、欧**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岳麓区岳麓山东入口处旁马
路边,由被告人韦**撬锁,其余三被告人在路边“望风”,将
被害人张国兵1台价值人民币1 800元的捷峰牌电动车盗走用
于上述被告人盗窃其他车辆的交通工具。
案发后,该台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
害人。2、2008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韦**、梁**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天心区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宿舍区,
由被告人梁**撬锁,被告人谭**、韦**在路旁“望风”,将被
害人汪进1台价值人民币2 340元的上海立马牌电动车盗走。
案发后,该台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
害人。
二、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8年11月5日,被告人谭**、韦**、梁**在盗得上
述立马牌电动车后,由被告人谭**将该赃车销赃给被告人覃**,被告人覃**明知该车系被盗赃物而予以收购,后其又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该赃车销脏给被告人周**,被告人周**明知该
车系被盗赃物予以收购。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
人韦**、黎**、陆**、欧**、梁**、韦**、谭**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7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
成盗窃罪。被告人覃**、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分别予以代为
销售、收购,2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
系共同犯罪,7被告人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
系主犯;被告人黎**、梁**、韦**在作案是已满十六周岁未满
十八周岁;被告人欧**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
罪并罚:被告人韦**、陆**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
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要求
对各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
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