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71红黄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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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煤集团翼城晟泰青洼煤业有限公司

青煤安函﹝2017﹞71号青洼煤业“安全红线”、“安全黄线”管理规定

各单位:

集团公司以晋煤集安字﹝2017﹞242号文下发《晋煤集团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附后)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压力的层层传递,矿制定了管理人员“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及修订完善了员工“岗位操作红线”、“安全黄线”,现予以下发,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 1.晋煤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2.青洼煤业管理人员“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3.青洼煤业员工“岗位操作红线”

4.青洼煤业“安全黄线”规定及执行说明

山西晋煤集团翼城晟泰青洼煤业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1日

附件1

晋煤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总工程师和通风副矿长(专职通风副总)职务。

第二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措施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免去总工程师职务、给予矿长警告处分。

第三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烧焊作业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四条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免去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专职通风副总)和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五条改变矿井采区及以上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总工程师职务。

第六条随意降低顶板支护设计强度,免去总工程师职务。

第七条生产矿井或基本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或不能正常运行;监测监控存在弄虚作假的,

免去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八条在用主、副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安全保护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给予矿长警告处分。倾斜井巷防跑车装置失效的,免去分管副矿长职务。

第九条在带压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防治水措施,免去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给予矿长警告处分。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探放水作业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免去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职务。

第十条存在上述1-9条问题情形的,如分管副职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但矿长未决策采纳并继续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未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进行带班的,免去责任人职务。

附件2

青洼煤业管理人员“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组织掘进回采巷道的,免去生产技术管理部部长、通风管理部部长、机电管理部部长、安全管理部部长、施工队队长职务。

2、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盲巷瓦斯浓度达到3%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或协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封闭;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通风管理部部长职务。

3、火工品管理不到位造成流失的,免去通风管理部部长职务。

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非阻燃、非防爆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的,免去机电管理部部长职务。选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免去对应业务部室部长职务。

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或擅自调高瓦斯监测设备的报警、超限、断电值的,免去通风管理部部长、机电管理部部长职务。

6、未编制规程措施安排井下掘进巷道施工、工作面回采的或随意降低支护强度的,免去施工队队长、生产技术管理部部长职务。

7、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施工队队长、机电管理部部长职务。

8、工作面超过“探放水允许掘进距离”继续掘进的,免去施工队队长、生产技术管理部部长、安全管理部部长职务。

9、严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空顶作业、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高空作业未系保险带、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不能反映真实数据、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免去施工队队长职务。

10、触犯晋煤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在免去分管“六长”人员职务的同时,免去矿对应业务部室部长、施工队队长的职务。触犯青洼煤业管理人员“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上述1-9条的,在免去部长、队长职务的同时,免去分管负责人职务。

附件3

青洼煤业员工“岗位操作红线”

1、“一风吹”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的;在无风、微风地点继续强行作业的给予责任者停工学习一个月,扣款5000元。

2、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给予责任者停工学习一个月,扣款5000元。

3、破坏通风设施或监测监控设备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监测监控中断后继续组织生产的给予责任者停工学习一个月,扣款5000元。

4、违章放炮作业(使用不合格爆破器材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不按规定设置警戒、违章处理瞎炮、残爆或未处理瞎炮、残爆进行其它作业)的给予责任者停工学习一个月,扣款5000元。

5、无措施、严重违反烧焊规定烧焊作业的;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及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给予责任者停工学习一个月,扣款5000元。

6、采掘过程中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措施的给予责任者停工学习一个月,扣款5000元。

7、斜巷运输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扒、

蹬、跳车的或乘坐皮带的给予责任者停工学习一个月,扣款5000元。

8、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作业,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①、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②、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③、防爆接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④、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⑤、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给予责任者停工学习一个月,扣款5000元。

9、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给予责任者停工学习一个月,扣款5000元。

10、未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给予责任者停工学习一个月,扣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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