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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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庆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最新重庆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最新重庆个⼈参加职⼯医保缴费标准最新2016年重庆个⼈参加职⼯医保缴费标准 2016年重庆个⼈参加职⼯医保缴费标准出炉,下⾯就跟yjbys⼩编⼀起去看看! 注意,明年重庆市民以个⼈⾝份参加职⼯医保缴费标准出炉了!近⽇,市⼈社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2016年以个⼈⾝份参加城镇职⼯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明年以个⼈⾝份参加城镇职⼯医疗保险⼀档全年缴费2132.4元,⼆档全年缴费4691.28元。

计算基数与前年社平⼯资挂钩 灵活就业、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员、失业⼈员和⽆单位退休⼈员等⼈群,每年缴纳⼀定参保费后,便能以个⼈⾝份参加城镇职⼯医疗保险,享受刷卡看病、医疗费报销等待遇。

每年具体应缴多少钱,计算基数与前年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的'年平均⼯资(即社平⼯资)挂钩。

与2015年⽐⼀档多缴219.6元,⼆档多缴482.88元 重庆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介绍,经研究决定,2016年度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年平均⼯资56852元的75%,即42639元,作为以个⼈⾝份参加城镇职⼯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个⼈账户资⾦划⼊基数。

⼀档全年缴费2132.4元,⼆档全年缴费4691.28元。

由于社平⼯资上涨,和2015的缴费标准相⽐,参加同⼀档次,得多缴219.6元、482.88元。

2016年度,以个⼈⾝份参加城镇职⼯医疗保险⼀次性趸交的缴费基数及个⼈账户资⾦划⼊基数执⾏2014年度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年平均⼯资,即56852元。

【最新2016年重庆个⼈参加职⼯医保缴费标准】相关⽂章:10-2806-0510-0208-1007-3003-1108-1403-2003-2003-20。

2016重庆市下调社保公积金缴费比例最新消息

2016重庆市下调社保公积金缴费比例最新消息

4月21日,重庆出台措施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费率和公积金缴存比例。

此次下调,重庆市民的“五险一金”有啥变化,社保费率下调,社保待遇会降吗?公积金缴存比下调,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会受影响吗?小编为你算算账。

1、五险一金都指哪些?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一金:住房公积金。

(备注:“五险”是法定的,“一金”不是。

2016年3月23日“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这意味着人们熟悉的“五险一金”或将变为“四险一金”。

)2、重庆“五险一金”怎么缴纳?通用缴费公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费用〔1〕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下调后:单位19%,个人8%〔2〕医疗保险:单位9.5%(其中1.5%是大额医保费),个人2%+(每月5元大额医保费)下调后:单位9%(其中1.5%是大额医保费),个人2%+(每月5元大额医保费)〔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1%下调后:单位0.5%,个人0.5%〔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划分行业确定缴费比例,在0.5%-4.8%%之间,个人不用缴〔5〕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用缴〔6〕住房公积金:单位7-15%,个人7-15%(其中机关事业单位12%)下调后:单位5-15%,个人5-15%(其中机关事业单位12%)执行时间:2016年5月——2018年5月3、缴费比例下调后,算算少支出多少?〔1〕个人缴纳下调前:养老险8%+医疗险2%(外加5元)+失业险1%+住房公积金7%=18%下调后:养老险8%+医疗险2%(外加5元)+失业险0.5%+住房公积金5%=15.5%目前尚不知道重庆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是否下调,但目前单位和个人缴的比例是一致的,我们先按住房公积金个人比例最低降至5%计算,算下来个人缴纳部分有所减少,减少额度为2.5%,如果你月挣10000元,意味着你每个月将少缴250元,那么,每月发的钱也就是到手的工资自然变多了。

重庆:今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等6则

重庆:今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等6则

重庆:今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等6则作者:暂无来源:《农家科技·城乡统筹》 2016年第7期重庆:今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市人社局发布通知,明确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15523元,下限3105元。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5175元、下限3105元。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2016年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091元(5175元/月)执行。

该数据与2014年相比,比去年社平工资标准4738元多437元。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按照通知标准,今后工资条或发生变化。

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要参考这个平均工资,如果上一年度工资涨了,社保缴费基数也要上调。

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缴费基数有上限和下限。

渝北区:试点“拨改投”促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重庆渝北区兴隆镇开展财政支农补贴“拨改投”试点取得明显效果,“拨改投”50万元资金下达后,兴隆镇合作社杨梅酒加工厂就顺利生产出第一批杨梅酒。

以前,政府投入农业产业化资金多针对搞规模化经营业主,农民难以分享政府投入带来收益。

不少农户对土地流转持可转可不转态度。

进修班学员、石柱县三河镇党委书记陈益科说,农业产业融合的最大阻力是资金短缺,现在实行“拨改投”后,对农业项目补助资金进行股权化改革,将财政下拨的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产业发展类补助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及用途的前提下,部分量化给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成员,以共同持股方式,让农户收益增值,在兴隆镇,这项政策试点的效果非常明显。

目前,兴隆镇种植杨梅1700亩,其中盛产2000亩,年产杨梅超10万斤,预计将形成总产值超亿元的特色农业产业链,同时实施农民收入“倍增计划”,打造蓝莓、葡萄、百合等亩均产值超2万元、利润超1万元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分为两种参保形式:一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单位职工医保;二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人职工医保。

第一部分: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单位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是什么?单位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为,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单位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保费和大额医疗互助金两部分。

一职工基本医保费:1.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纳;2.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

单位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大额医疗互助金:1.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其本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1.5%缴纳;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保平均缴费基数的1.5%缴纳。

2.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纳24元。

三、用人单位及职工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的医保费每月20日前由单位通过地税部门征缴,其中职工个人应缴的医保费由单位按月从职工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缴费后何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全员参加医保。

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从完清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保费用出现欠费后,对医保待遇有什么影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1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从缴清医保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欠费到补清期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原则(一)医疗保险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决定》为指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医疗保险改革的主要任务从我市实际出发,采取多层统筹、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办法,在1999年内,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四)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6年度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6年度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6年度参保缴费政策解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86号),为便于参保群众更好地了解我市居民医保2016年度有关参保缴费政策,现就通知精神解读如下: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居民医保?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2.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3.2016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二、参加我市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在什么时候缴费?1.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5年9月至12月。

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16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

2.大学生参加我市2015年9月—2016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其缴费时间为2015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三、我市居民医保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1.城乡居民在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在2016年7月至9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标准。

2.大学生参加2015年9月—2016年8月居民医保:一档为每人每年8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00元。

3.新生儿在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在2016年7月至12月底期间参保缴费,或2016年10月至12月出生90日内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标准。

四、城乡居民怎么参加我市居民医保?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参保缴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12.13•【字号】渝劳社发[2001]59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59号)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帐户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个人帐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比例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和按其它有关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部分组成:(一)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渝人社发〔2016〕270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发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本次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就医时,使用上述医疗康复项目,在限定支付范围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政策予以报销,其中,门诊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须按规定申报康复治疗资格,门诊报销不计算起付标准。

基金支付额度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二、本次新增纳入的20项医疗康复项目,其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等,在我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制定的新版医疗服务价格的推行时,结合我市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12月14日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文件财政部中国残联人社部发〔2016〕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2010年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要求,将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于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康复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5•【字号】渝府发[2001]120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条统筹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医保2016最新政策

职工医保2016最新政策

.居民医保新参保人员参保、断保人员续保时,只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部分,不补
缴以前年度的医保费,参保后不补录报销参保前和断保期间的医疗费。居民医 保参保人员断保超过6个月续保的,执行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自 付,等待期结束后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解读:居民医保新参保人员参保、断保人员续保时,只缴纳当年个人缴纳
解购
药时,住院起付线、“特检特治”自付费用、乙类药品自付费用、医疗保险范 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准字类药品或中药饮片可以使用个人 账户支付。
4.血友病纳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应安排卫生部门批准的专业科室和具备血液病临床治疗资质的专业医护 人员为血友病患者提供专业医疗服务,建立单独的门诊病历,留存备查。血友病鉴定标 准执行临床标准,鉴定时间按照每周办理病种时间执行,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参照肾 移植患者医疗费执行,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与其他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一致。血友病患者发 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最高支付1万元。
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放射治疗等“特检特治”项目的检查 和治疗,“特检特治”费用的自费部分由20%降低至10%。
3、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下列医疗费可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住院起付线、“特检特治”自付费用、乙类药品自付费用、医疗保险范围内个 人自付医疗费、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享受88%住院报销比例。
随单位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A档参保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按4%比
例划拨个人账户;
B档参保人员不划拨个人账户
1封顶线提高
1.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5.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万元,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办法-相关文件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办法-相关文件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办法-相关文件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本办法相关文件目录表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 .. (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 (1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渝府发〔2006〕82号) (1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9〕188号) (14)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 (14)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152号) (1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 (17)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6号) (18)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68号) (20)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69号) (21)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8〕216号) (21)1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降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34号)..22 1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再次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93号) (22)16、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09号) (23)17、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23号) (23)1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1号)(23)19、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部分床位费医疗保险结算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62号)……………………………………………………………………………..24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配套政策相关文件目录表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登记、缴费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69号) (25)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57号) (27)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58号) (29)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59号)(31)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急)诊危重病范围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60号)(33)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63号) (34)7、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64号) (36)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1〕223号) (38)9、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9号) (42)10、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10号) (44)1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期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6号) (47)1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317号)………………………………………………………………………….... ..471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及工龄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42号)(48)1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部分住院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39号) (50)1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7〕196号) (50)1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1号) (55)17、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91号) (57)1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号) (58)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相关文件目录表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61)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 (67)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肾功能衰竭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2号)(69)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肝脏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1号) (70)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实行集中诊断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7号) (70)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血友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85号) (71)7、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42号)(71)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重度前列腺增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311号) (71)9、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重度前列腺增生症诊断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9〕99号) (73)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64号)……………………………………………………………………………..741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67号)(74)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身份医疗保险相关文件目录表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 (7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53号) (80)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80)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对参保缴费困难人员给予缴费优惠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5号) (81)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

重庆市2016年度社保缴费标准

重庆市2016年度社保缴费标准

重庆市2016年度社保缴费标准 近⽇,市⼈⼒局发布《2016年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平均⼯资有关通知》,明确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标准是:以个⼈⾝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的⼈员,今年⽉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5175元、3105元。

通知规定,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作中,适⽤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平均⼯资的,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年平均⼯资62091元(5175元/⽉)执⾏。

我市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城镇职⼯基本、、和参保职⼯2016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为15523元、下限为3105元。

以个⼈⾝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员,2016年度⽉缴费基数由本⼈按上年度职⼯⽉平均⼯资的60%—100%之间⾃主选择,即上限为5175元、下限为3105元。

社保缴费标准 ●参保职⼯上年度本⼈⽉平均⼯资⾼于全市职⼯⽉平均⼯资300% 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参保职⼯上年度本⼈⽉平均⼯资低于该市职⼯⽉平均⼯资300%,⾼于该市职⼯⽉平均⼯资60% 按上年度本⼈实际⽉平均⼯资核定缴费基数 ●参保职⼯上年度本⼈⽉平均⼯资低于全市职⼯⽉平均⼯资60% 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以个⼈⾝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员,今年⽉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5175元、3105元。

现在我们来看看重庆市最新公布的五险⼀⾦缴纳⽐例吧: 2016年重庆五险⼀⾦缴纳⽐例 1.城镇职⼯养⽼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职⼯个⼈缴费⽐例为本⼈缴费基数的8%; 2.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个⼈按本⼈缴费基数的2%缴纳,另外,城镇职⼯的⼤额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职⼯个⼈每⽉缴费2元; 3.失业保险⽅⾯,企业和民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按照本⼈⼯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4.⼯伤保险缴纳⽐例根据⾏业性质不同划分单位缴费⽐例0.5%-4.8%之间,个⼈不缴费。

重庆职工医保最高报销是多少

重庆职工医保最高报销是多少

重庆职工医保最高报销是多少2015-2016重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项目和范围重庆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报销起付线调整。

从2015年1月1日起,大额医保基金起付线(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2万元调整到3.7万元,之后每年递增5000元,到2017年达到4.7万元,以后根据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大额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

2015年度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015元的75%,即38261元,作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

一档全年缴费1912.8元,二档全年缴费4208.4元。

2015年度,以个人身份参保一次性趸缴人员的缴费基数及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执行2013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51015元。

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行了调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费部分超过11841元(2014年为11000元),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报销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以内、10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分别报销40%、50%、60%。

重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015重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由1%调整为1.5%,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人2元/月调整为3元/月,之后每年在上年标准基础上增加1元/月,到2016年达到5元/月,以后根据我市物价情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在渝高校大学生;二、在什么时候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1.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解读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解读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28号),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让广大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现对有关政策逐条解读如下:一、关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的问题(一)本条处理意见涉及哪些参保人员?本条处理意见仅涉及我市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条处理意见。

(二)参保职工须在什么时候进行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的认定呢?在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须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三)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对本人的医保待遇由什么影响?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并停划个人账户。

例如:张三,男,2015年4月由其单位为其办理退休,5月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

则张三所在单位应在5月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

若5月未去办理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6月起暂停张三医保待遇,即停划个人账户、暂停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四)参保人员暂停医保待遇后,应该怎么办?参保人员暂停医保待遇后,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五)目前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需要缴多少年才能享受退休的医保待遇?2014年1月1日及之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尚未退休的,应继续缴费至本人退休之月。

(六)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年限认定后,如果本人的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的,暂停的医保待遇如何恢复?经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且按规定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后,其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7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74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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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

二、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从8%降至7.5%。

三、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

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8日
——结束——。

2016年(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应知应会)

2016年(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应知应会)

围和支付标准”,简称“三大目录”,是参 保人可以享受的就医标准。
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患者就诊时,出示身份证和医疗保险卡(新
农合需携户口薄),接诊医师核对姓名、性 别、年龄、卡号,符合住院标准给予办理入 院手续。
备注:首诊医师务必核实身份证信息与患者
本人是否相符,严禁冒名顶替。
如何办理出院手续?
什么是封顶线?
指每年每人医疗保险金额的最高支付限额。
每年均会变动。 职工医保:基本医疗统筹支付无封顶; 居民医保:基本医疗统筹支付无封顶; 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备注:2014年后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也未设置
封顶。
什么是共付段?
指住院医疗费中,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
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社保科应知应会
什么是起付线?
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
费用额度。(俗称门槛费) 每年度均有变动,目前我院是三级医院(医院等级), 但是执行的是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 :600元 居民医保:600元 新农合 :500元
备注:无论一年内几次住院,起付线不变。低保、五保、 离休、伤残、优抚新农合免起付线;医保按低保比例报 销。
下所对应的应由参保人员和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共同负担的 基本医疗费用。
以下为二级医院支付标准: 1、职工医保:统筹支付比80-90%,个人支付比10-20%,
特殊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1万元内支付比80%;1-3万元支付 比70%;3万以上支付比60%。 2、居民医保:统筹支付比60-80%,个人支付比20-40%。 特殊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1万元内支付比60%;1万元以上支 付比50%。 3、新农合:普通病种统筹支付比67%,单病种及重大疾病 统筹支付比70%,心脏介入等新项目统筹支付比40%.植入性 材料如人工器官:5000元内统筹支付比67%;1-3万元内 30%纳入67%报销;植入性材料最高封顶12500元纳入67% 报销,即统筹支付封顶8375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9年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切实解决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下岗人员以及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

为适应我市城乡统筹发展不断推进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现就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关于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三、关于医保待遇等待期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四、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统一调整为“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1月1日起重庆执行职工医保新政策

1月1日起重庆执行职工医保新政策

1月1日起重庆执行职工医保新政策2016年1月1日起重庆执行职工医保新政策12月10日讯:昨日,记者从重庆市人社局获悉,针对重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执行中反映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养老待遇挂钩等问题,我市现出台处理意见。

退休应办理缴费年限认定意见规定,对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退休后,应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对按规定认定的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的,从其停待之月起恢复基本医保及大额医保关系,并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同时,恢复其医保待遇,并补发停待期间的医保待遇,其中个人账户按停待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予以补划。

对按规定认定的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年限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在补缴基本医保费的同时,还应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参保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及相关补缴手续,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未办养老待遇资格审查将暂停医保对于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如果未按我市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从其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之月起,暂停其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和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医保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市人社局表示,这是为了避免有人冒领医保待遇,如果参保人补了生存验证,那么医保待遇也会补上。

本条处理意见仅涉及我市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条处理意见,此项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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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28号),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让广大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现对有关政策逐条解读如下:
一、关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的问题
(一)本条处理意见涉及哪些参保人员?
本条处理意见仅涉及我市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条处理意见。

(二)参保职工须在什么时候进行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的认定呢?
在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须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三)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对本人的医保待遇由什么影响?
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并停划个人账户。

例如:张三,男,2015年4月由其单位为其办理退休,5月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

则张三所在单位应在5月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

若5月未去办理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6月起暂停张三医保待遇,即停划个人账户、暂停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四)参保人员暂停医保待遇后,应该怎么办?
参保人员暂停医保待遇后,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五)目前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需要缴多少年才能享受退休的医保待遇?
2014年1月1日及之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尚未退休的,应继续缴费至本人退休之月。

(六)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年限认定后,如果本人的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的,暂停的医保待遇如何恢复?
经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且按规定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后,其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即:从其缴清大额医保费的次月起,恢复其医保待遇,停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按其暂停待期间本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划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七)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按什么标准补缴?
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八)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年限认定后,如本人的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的,应当怎么办?
经认定,对本人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年限的,需要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
险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九)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是多少?
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照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6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5号)等规定,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补缴不足年限缴费。

(十)那么,渝人社发〔2012〕226号和渝人社发〔2014〕15号文件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渝人社发〔2012〕226号第二条(五)款和渝人社发〔2014〕15号第五条的规定:
1. 从其停待之月起计算,3个月内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保待遇,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例如:前例张三,在某年11月暂停医保待遇后。

如在3个月内(即11月、12月、次年1月)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应享受的医保待遇从11月起予以补发。

2. 从停待之月起计算,超过3个月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标准为其申请补缴时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进行补缴;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按欠费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划。

但其欠费期间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例如:前例张三,在某年6月暂停医保待遇,而10月(已超过3个月)才来申请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医保费,则其补缴标准以10月时的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进行补缴;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按欠费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补划。

但其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医保不能报销。

(十一)缴费年限不足我市医保规定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还需补缴大额医保费吗?
在补缴基本医保费的同时,还应补缴暂停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十二)本条规定的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应谁来具体负责办理呢?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其医保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应由用人单位代参保职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个人也可按相关规定去办理。

二、关于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问题
(一)在我市参加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为我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的?
参保人员在我市参加原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分别按25%和12.5%的比例折算为我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二)在我市参加不同医保险种的缴费年限折算适用于哪些人员呢?
适用于在我市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参加居民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已按月享受我市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

(三)什么时候办理缴费年限的折算呢?
不同医保险种缴费年限的折算,在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进行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时才统一计算。

但原农民工大病医保、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之间不得重复计算。

(四)从市外转移到我市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有关实际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从市外转移到我市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在外地的有关实际缴费年限的折算仍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执行。

即,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在本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且市外和市内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五)那么,在市外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在我市如何认定?
在市外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经其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当地政策认定为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后,可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暂停养老待遇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待遇处理问题
(一)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如果未按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其职工医保待遇如何处理呢?
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因未按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从其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之月起,暂停其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和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医保待遇(含暂停划个人账户)。

(二)参保退休人员医保暂停后,如何恢复医保待遇呢?
退休人员只要在办理完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手续,且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即可恢复其医保待遇,并按规定补发停待期间的医保待遇(含补划其个人账户)。

(三)暂停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完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手续后,还应同时补缴哪些医疗保险费呢?
1.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及个人按规定缴纳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

2.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需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

如果基本医保还未达到医保规定的缴费年限,还需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补缴停待期间的基本医保费。

(四)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多少?
补缴停待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或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其停待期间所对应的缴费标准计算。

因此,不会增加参保退休人员的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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