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第六章 信用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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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 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 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
• 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 理的规定;
• 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 单据等;
便利旅客到国外旅行时就地支取旅费、杂费所开立的信函 式的信用证,旅行者既是信用证申请人,也是受益人。19 世纪中叶,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使用了提单,货物单据化。 保险、公证、检验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使用了保险单、 检验证,履约证书化,形成了商业跟单信用证。
• (二)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沿革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发展起来, 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加以成 文化,旨在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工具的一 套国际惯例。
• 对本款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 1. 在UCP600的规则之下,相符交单的含义被扩大了: 受益人 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且要做 到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与《审核跟单信用证 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 个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才是相符单据。
• 4.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可以是受益人交单金额扣除融资 利息和费用后的全额融资,也可以只预付交单金额的一部 分。
• 5.预付款项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受益人交单的当天,也可以 发生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予偿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
• 重要概念之三:相符交单
• 该定义表述了一个概括的单据相符的标准,即审核单据是 否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 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信用证条款、 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 标准银行实务》之间是并列关系。
• 重要概念之一:承付
• 承付是UCP600中出现的一个全新的概念。通过创设这一概念, 开证行和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所有承诺和付款行为被概括 为两种:承付和议付。
• 1.承付行为被限定在三种信用证下,即承付是在即期付款信用 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行为,而在议付信用 证项下则没有承付行为可言。
• 对议付归纳如下:
• 1.议付的前提是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提交了相符单据。
• 2.议付只能由开证行指定议付的银行进行。如果是自由议付信 用证,任何银行都是被指定银行。
• 3.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既可以是保留追索权的融资,也可以 是无追索权的买断,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事先约定,UCP600对 此没有规定。
• 1983年ICC再度进行了修订,后以ICC第400号出版物公布 (即UCP400)。
• 1993年3月10日, ICC第500号出版物公布(即UCP500), 并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 2007年7月1日,ICC正式启用了《UCP600》。
• UCP600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 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
• 1933年5月在维也纳举行的ICC第七次年会通过了关于采用《商 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决定。
• 1951年1月,ICC在里斯本举行的第十三次年会上对UCP进行了 第一次修订。
• 1962年4月,在墨西哥城举办的第十九次年会上,ICC通过了新 版UCP。
• 1974年ICC再次对UCP进行了修订,以ICC第290号出版物公布 (即UCP290)。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Biblioteka Baidu国际结算(第五版)
第六章 信用证概述
•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 第三节 开立信用证 • 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 第五节 银行信用证业务案例详解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 一、信用证的定义、性质及其作用 • (一)跟单信用证的起源 • 跟单信用证起源于旅行信用证。旅行信用证是银行为了
• 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 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 承付的确定承诺。
• 根据这一定义,一项约定如果具备了以下三个要素就是信用证:
• 第一,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 第二,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 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 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 • 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 • 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 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 见UCP规则演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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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用证的定义
•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所下的一般定义为: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 件的付款承诺;详细地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 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 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 额的书面承诺。
• 2.并不是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所有的 付款行为都称为承付。例如在议付信用证下的所有付款行为, 包括被指定议付行的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对议付行的偿付等。
• 重要概念之二:议付
• UCP600将议付的概念修改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 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 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 或单据的行为。
• 2.根据相符交单的定义,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相关的 UCP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 实务》相符。
• 3.判断是否矛盾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常理 (common sense)与国际跟单信用证实务相结合。
• 见单证相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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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用证的自主性
• 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independent and abstraction principle),即
• 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 理的规定;
• 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 单据等;
便利旅客到国外旅行时就地支取旅费、杂费所开立的信函 式的信用证,旅行者既是信用证申请人,也是受益人。19 世纪中叶,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使用了提单,货物单据化。 保险、公证、检验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使用了保险单、 检验证,履约证书化,形成了商业跟单信用证。
• (二)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沿革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发展起来, 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加以成 文化,旨在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工具的一 套国际惯例。
• 对本款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 1. 在UCP600的规则之下,相符交单的含义被扩大了: 受益人 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且要做 到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与《审核跟单信用证 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 个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才是相符单据。
• 4.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可以是受益人交单金额扣除融资 利息和费用后的全额融资,也可以只预付交单金额的一部 分。
• 5.预付款项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受益人交单的当天,也可以 发生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予偿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
• 重要概念之三:相符交单
• 该定义表述了一个概括的单据相符的标准,即审核单据是 否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 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信用证条款、 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 标准银行实务》之间是并列关系。
• 重要概念之一:承付
• 承付是UCP600中出现的一个全新的概念。通过创设这一概念, 开证行和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所有承诺和付款行为被概括 为两种:承付和议付。
• 1.承付行为被限定在三种信用证下,即承付是在即期付款信用 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行为,而在议付信用 证项下则没有承付行为可言。
• 对议付归纳如下:
• 1.议付的前提是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提交了相符单据。
• 2.议付只能由开证行指定议付的银行进行。如果是自由议付信 用证,任何银行都是被指定银行。
• 3.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既可以是保留追索权的融资,也可以 是无追索权的买断,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事先约定,UCP600对 此没有规定。
• 1983年ICC再度进行了修订,后以ICC第400号出版物公布 (即UCP400)。
• 1993年3月10日, ICC第500号出版物公布(即UCP500), 并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 2007年7月1日,ICC正式启用了《UCP600》。
• UCP600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 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
• 1933年5月在维也纳举行的ICC第七次年会通过了关于采用《商 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决定。
• 1951年1月,ICC在里斯本举行的第十三次年会上对UCP进行了 第一次修订。
• 1962年4月,在墨西哥城举办的第十九次年会上,ICC通过了新 版UCP。
• 1974年ICC再次对UCP进行了修订,以ICC第290号出版物公布 (即UCP290)。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Biblioteka Baidu国际结算(第五版)
第六章 信用证概述
•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 第三节 开立信用证 • 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 第五节 银行信用证业务案例详解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 一、信用证的定义、性质及其作用 • (一)跟单信用证的起源 • 跟单信用证起源于旅行信用证。旅行信用证是银行为了
• 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 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 承付的确定承诺。
• 根据这一定义,一项约定如果具备了以下三个要素就是信用证:
• 第一,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 第二,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 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 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 • 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 • 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 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 见UCP规则演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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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用证的定义
•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所下的一般定义为: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 件的付款承诺;详细地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 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 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 额的书面承诺。
• 2.并不是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所有的 付款行为都称为承付。例如在议付信用证下的所有付款行为, 包括被指定议付行的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对议付行的偿付等。
• 重要概念之二:议付
• UCP600将议付的概念修改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 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 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 或单据的行为。
• 2.根据相符交单的定义,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相关的 UCP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 实务》相符。
• 3.判断是否矛盾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常理 (common sense)与国际跟单信用证实务相结合。
• 见单证相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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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用证的自主性
• 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independent and abstraction principle),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