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PPP项目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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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改委发布
2014.12.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1996.03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2014042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2012122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2012110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2010073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湖南平安虹安三发改委发布201405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201308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013080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13072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201305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201304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2013040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201212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201210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201107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201106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201011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2
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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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提升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壮大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方针,以质量效益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支撑,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推动工程勘察、设计、制造、施工等环节深度融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转型升级,提升建筑业综合竞争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
适应建设工程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设方式改革中主导作用,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形成质量效益明显提升、企业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政府营造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
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坚决破除现行制度束缚,大力推进建设方式改革,简化监管程序,优化投资环境,鼓励设计、施工、制造企业融合发展,推动工程技术创新。
健全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确保质量安全。
坚持试点先行与循序渐进相结合。
选择重点领域和基础较好的地方,先行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总结经验,发展企业,培养人才,形成示范效应。
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循序渐进的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推动建筑业整体转型升级。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bc94b18f7ec4afe04a1df67.png)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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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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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提升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壮大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X〕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方针,以质量效益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支撑,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推动工程勘察、设计、制造、施工等环节深度融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转型升级,提升建筑业综合竞争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
适应建设工程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设方式改革中主导作用,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形成质量效益明显提升、企业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政府营造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
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坚决破除现行制度束缚,大力推进建设方式改革,简化监管程序,优化投资环境,鼓励设计、施工、制造企业融合发展,推动工程技术创新。
健全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秩序,确保质量安全。
坚持试点先行与循序渐进相结合。
选择重点领域和基础较好的地方,先行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总结经验,发展企业,培养人才,形成示范效应。
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循序渐进的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推动建筑业整体转型升级。
住建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征求意见稿》
![住建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81a98b538bd63186bdebbc06.png)
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XXXX-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发包人的管理、承包人、设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施工、工期和进度、竣工试验、验收和工程接收、缺陷责任与保修、竣工后试验、变更与调整、合同价格与支付、违约、合同解除、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基础性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2.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 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建市[2010]210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0]210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31eb1d52d380eb62946d6e.png)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 ] 72号)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2007 ] 241号),我部组织制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一、资质申请及审核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实施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标准》申请特级资质。
2、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或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后原特级资质自行失效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
3、原特级企业申请新特级资质,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留其原有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不再申请特级资质的,可申请本类别一级及以下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将按其申请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核定。
4、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别特级资质申请,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相关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建市[2016]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市[2016]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e68d7eaba0d4a7302763aa1.png)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一)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二)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五)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解读住建部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解读住建部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4715afdedd3383c4bb4cd2ed.png)
解读住建部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12日,住建部发布了建办标函〔2018〕72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总包计量规范)。
新版总包计量规范共9章,适用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价活动。
其对总承包其他费、发包时机、合同形式、计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结算等方面有了新的调整,现将有关核心条款及要点予以整理并作简要解读如下:1总承包其他费定义的对比与住建部办公厅建办标函[2017]621 号“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进行对比:PS:新版总包计量规范将勘察费、设计费单列,没有纳入总承包其他费。
增加了占道费: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
新版总包计量规范中名称由原来的“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调整为“总承包管理费”。
但涵盖的内容上没有调整和变化。
3.1.1 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PS:这点与建办标函[2017]621 号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的表述一致。
3.1.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PS:与建市设函[2017]65 号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3.4.1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PS:此条对承包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承包人要更加专业、慎重的对待发包人的要求。
3.4.2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试验和检验标准;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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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标 签】工程规程,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工程总承包【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 号】建市[2016]93号【发文日期】2016-05-20【实施时间】2016-05-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工程决算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二)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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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8.12.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标函〔2018〕7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推进工程总承包,我部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征求意见稿可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栏目检索下载。
联系人:***************
邮箱:****************.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e53fa98ef121dd36a32d8249.png)
附件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9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适应推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需要,规范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有关行业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费用构成,制定本项目组成。
第一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后,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第二条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暂列费用构成。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的工程内容、工作范围,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具体费用项目及其范围。
第五条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为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该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设备购置费。
指为完成建设项目,需要采购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价款,不包括应列入安装工程费的工程设备(建筑设备)本身的价值。
该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七条总承包其他费。
指建设单位应当分摊计入工程总承包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
工程总承包(EPC)迎重大利好,建筑行业或将面临一场变革
![工程总承包(EPC)迎重大利好,建筑行业或将面临一场变革](https://img.taocdn.com/s3/m/522d45cbbceb19e8b9f6ba4c.png)
工程总承包(EPC)迎重大利好,建筑行业或将面临一场变革EPC工程总承包逐步成为发达国家工程建设管理主流模式之一。
我国EPC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在化工、石化等领域已取得不俗的成绩。
然而,EPC模式在房屋建筑领域却较少应用。
建筑行业或将面临一场变革,工程总承包(EPC)迎重大利好!近期,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
决定简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减少建筑师等注册人员数量,取消技术装备、标准体系等指标的考核。
只要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就可以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形式的建筑设计事务所。
该文件一经公布,行业一片哗然。
各种言论层出不穷,有叫好的,也有担忧的。
但是,有一点是都认同的,就是标准降低,短时间内可能会出现大量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建筑设计行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这一举措,表面看来跟建筑施工企业关联不大,其实不然。
近半年来,住建部政策文件不断出台,力度一个比一个大。
在这些“大动作”的背后,其实是住建部调整建筑业组织结构的整体规划。
而简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可能是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铺路!1、简化建筑企业资质标准10月份,住建部公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除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这一举措,可以理解为“降低”资质标准。
一段时间内,是否会出现大量提出资质申请或资质升级的建筑企业,还有待观察。
2、简化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减少建筑师等注册人员数量,放宽注册人员年龄限制,取消技术装备、标准体系等指标的考核。
根据新的标准规定,最少只要有1名符合条件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就可以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形式的建筑设计事务所。
可以想象,这样的标准也会造成短时间内可能会出现大量新申请的设计事务所。
3、加剧行业竞争,新生企业难生存如果“大量”诞生新的建筑企业和设计事务所,他们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生存下去。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在实务操作中的八个法律问题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在实务操作中的八个法律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a5d53362a1c7aa00b42acb5d.png)
(一)《管理办法》历时两年半的起草制定过程
同年7月26日,建纬所即组建了《管理办法》的起草课题组,由我任组长、 副主任曹珊和主任助理韩如波任副组长,建纬总所部分高级合伙人和十三家 分所的相关有工程专业资格和背景的合伙人或资深律师共57人参加。课题组 分八个小组,组长分别由总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和有关分所主任担任 。同时课题组成立了立法调研小组,对工程总承包目前国内法律、法规、政 策性文件的规定及制订工程总承包统一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初步立法调研。 该立法调研报告最后和部市场监督管理司设计处、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 协会在7月25日启动会上确定的相关设计院、工程公司起草的行业研究报告 被一并采用。
(一)《管理办法》历时两年半的起草制定过程
☉ 7月27日,课题组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拟定了《管理办法》起草的框架体 例和各小组起草分工的部署。当日,建纬所将《管理办法》体例和课题组名单 上报部市场监督管理司设计处和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 8月5日,课题组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由各小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汇报所 负责章节初步的条款编写情况,课题组进行了逐条讨论。 ☉ 8月6日,课题组根据讨论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办法》体例,理顺了各章 节之间的衔接,并汇总了讨论的意见和建议,要求各小组完善。 ☉ 8月22日,各小组提交了《管理办法》条款、理由和依据。 ☉ 8月23日,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开始进行全稿的初步审核、修订。 ☉ 9月4日,课题组已经完成《管理办法》草案的初步起草工作,形成了包括工 作报告、条款、释义、依据等合计118000多字的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 场监督管理司设计处、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 其最大的不同在于,2017版是住建部独立发文,而 2019版是与发改委联合发文,与《关于推进全过程工 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做法似曾相识,住建部 先发文后发改委再参与进来二次征求意见。发改委的参 与将使得对工程总承包的管理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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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若干意见》围绕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从4个方面提出了20条政策和制度措施。
第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二,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项监管手续,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
第三,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
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和完善组织机构,形成集设计、采购和施工管理于一体的组织体系。
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标准、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等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各类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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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沪建管函〔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沪建管函〔2015〕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已收悉,我们认为该意见有较强的创新性、前瞻性和操作性,主要呈现四方面特点:一是明确了各类总承包的模式、总承包的阶段及评标办法、合同方式;二是明确放开了企业资质要求和项目经理资格要求;三是对分包单位的确定明确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四是提出了完善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
经反复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1、为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建议明确承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范围,鼓励有条件的设计单位积极参与工程总承包。
同时,建议明确为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是否有资格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2、建议明确工程总承包发包后,将勘察、设计和施工是再次发包还是分包,后续法律后果不同。
此外,建议分包单位应通过合同备案的方式予以确认;3、建议综合评估法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和总承包实施方案的评分权重的基本原则;4、建议明确施工合同的结算方式,对总承包项目在计价和结算时对合同中的固定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审定;5、由于总承包企业具有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更有利于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推广应用,建议在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各个环节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以提升工程总承包综合水平;6、建议将“QHSE”改为“质量、环境、职业、健康”。
以上建议,供参考。
此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e297828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a2.png)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5.20•【文号】建市[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一)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二)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 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 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https://img.taocdn.com/s3/m/408bc0d9168884868662d636.png)
国 内 动 态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3/201916起施行。
早在2017年12月住建部官网曾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曾对《办法》征求过意见。
今天住建部官网公布的《办法》意见稿应该是有关部门介入后的稿件,相对于2017年住建部发布的意见稿还是有很大的区别,近期住建部发布2019工作重点也明确强调,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这也意味着新管理办法将于近期正式出台。
(来源: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要求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通知,告知承诺审批要简化审批流程。
企业要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要加强事后监管。
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加大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要完善诚信建设。
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针对告知承诺审批流程,通知明确,在申请环节,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在受理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建设部为进一步推进和发展工程总承包提出六点意见_secret
![建设部为进一步推进和发展工程总承包提出六点意见_secret](https://img.taocdn.com/s3/m/a35a27cf227916888586d75f.png)
建设部为进一步推进和发展工程总承包提出六点意见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近日在“推动工程总承包与对外承包高峰论坛”上指出:当前在推行工程总承包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业主认可程度还比较低,市场发育不完善。
二是实行总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
三是工程承包企业自身能力存在问题。
从总体上说,我国缺少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实力,资本雄厚、人才聚集、科技领先、管理过硬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对此,建设部为进一步推进和发展工程总承包提出六点意见:一是政府引导,行业推动,各方协作,齐抓共促,全面推进和发展工程总承包。
要打破部门、行业、地区、所有制的界限,按照“市场需求、政府引导、行业推动、企业自愿、各方协作、齐抓共促”的原则,鼓励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实行优势互补,联合、兼并科研、设计、施工等企业,实行跨专业、跨地区重组,建立和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能力的大型工程公司和“龙头”企业。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提供政策保障。
去年以来,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这两个规范的制订都立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有利于实现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采购全过程的一体化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
在修改《建筑法》时,增加有关工程总承包实施条款,进一步确立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研究出台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范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管理;与有关部门一起抓紧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市场;组织制定以FIDIC条件为基础,与国际接轨的总承包合同范本。
目前这项工作也在进行中。
三是建立和完善融资、保险服务体系,为企业推进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主体提供经济支撑。
建设部将和有关部门一起,积极推动金融部门完善金融服务的产品和程序,建立适合国际市场的融资渠道和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所通行的项目融资方式,满足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需要;积极推动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合作,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积极推动国内商业银行、信用保险机构,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工程信用担保制度,为我国企业推进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主体提供经济支撑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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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更好地实施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更好地实施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重要意义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利于引导建设单位重视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的深度和有效性,降低投资风险;有利于明确建设责任主体,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责任,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优势和项目管理优势,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实现技术、人力、资金和管理资源的高效组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缩短工程建设周期;有利于加快培养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专业人才,打造一批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扼制违法发
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要打破传统分阶段发包的思维模式,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多种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比选,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倡导政府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可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工程总承包方式。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管理,并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监督。
三、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一)推进以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
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初步设计,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及工程质量、进度要求为标的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在设计方案、建设标准、投资限额确定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也可以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等。
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者成本加酬金等方式。
(二)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要求
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工程总承包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具有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三)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管理制度
对于依法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
(五)完善工程总承包监管制度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单体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分阶段按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工程总承包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或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在相关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名称”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栏目。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分包的,施工分包企业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表格,应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栏目。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相关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
四、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企业组织机构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人员结构,形成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技术与管理密切结合,具有较强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体系。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控制经理、设计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安全经理等工程项目管理人才的培养。
加强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并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中锻炼人才、培育人才,培养一批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三)加强项目管理体系建设
工程总承包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编码体系、定额体系、QHSE管理体系在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加强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要加强宣传,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经验,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
要根据本地区
实际情况,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管理部门,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
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有关问题。
(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过程中,行业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才培训,推动国内工程公司与国际接轨,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经验交流,促进各行业工程总承包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