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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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何传新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渠道、调整现有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强化金融服务意识以及改善农村服务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构建和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制度建设创新政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有成熟的金融投入作保障,需要构建一套开放的、多主体竞争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新农村长远发展需要构建一个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体系作支撑,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作保障,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谐发展,并逐步成为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但过去的十几年,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一些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未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由于一些农村地区金融供给的先天性不足,抑制了农村金融深层次需求,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和发展。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现阶段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低下,金融服务系统不完善。基于相关金融政策、机制、体制等多种原因,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还普遍存在很多缺陷,诸如法人治理不完善、财务包袱重、资产质量差、风险补偿能力低等问题,限制了其服务作用的发挥,不能满足扩大农村金融市场的需要。此外,针对开展技术、资金、信息、设备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在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几乎还是空白,所以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出现金融服务和谐共赢局面的几率很小。同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失衡,积极的服务环境稀缺。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方面
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贷款主要范围仅限于粮棉生产,其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够;作为主要支持农业经济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明显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建设的各方面的需要。随着我国粮棉油购销市场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粮棉流通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及保护价收购范围日益缩小,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越来越窄,其现有的业务量与人力资源及机构设置不相配套,存在金融资源浪费的问题。此外,在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基础工程中,金融机构没能及时给农业综合开发及基础设施提供急需的资金支持,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缺乏好的金融政策做引导[1]。
(二)国有商业银行方面
作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的中国农业银行,其支农的功能明显逐步减弱。尤其是在金融改革后期,农业银行大部分资金涌入城市,其政策性诉求和商业利益追求无法完全兼顾。因其盈利需求在农村地区无法得到满足,结果导致大量资金从农村地区被撤出,其支农的作用也大大降低了。作为金融部门的银行,考虑会计风险和投入产出比无可厚非,但是在此基础上也更需要大力提高市场研发能力,加强对金融服务环境的合理开发运用和进行前瞻性研究,结合本地金融市场的具体需求,研发个性化的金融新产品,适时加大创新信贷业务工具的力度,针对客户不同类型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三)农村金融机构方面
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有产权不清的现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地深化,信用社与农业银行主体上进行了分离,农村信用社摆脱了代管关系,不再隶属于农业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组织的农村信用社则徒有虚名,主要为社员服务与不以盈利为目标,实行民主管理和自愿入股的合作制原则相违背,其中大多农民入社非自愿而迫于行政力量的强制。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辨别风险的能力不强,且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监事会、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三会”形同虚设,实际运行过程中未能发挥其应有职能。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经过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产权界定模糊不清的问题一直存在。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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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流通不畅
目前,在农村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及微观主体之间还没有建立起一个信息交流共享的平台,信息的流通不畅导致了地方金融发展现状无法被地方政府及时掌握;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微观经济主体需求把握不准确,对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了解不及时;农村微观主体往往不能对财政金融政策重点支持对象做到准确把握;信息流通受阻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农村经济盲目性发展[2]。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机制有待完善
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运行机制不健全、定位不准确的问题,与此同时,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市场运行基本组成元素,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不明等诸多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平衡,致使连锁反应发生,造成农村经济系统极不稳定甚至发生混乱。另一方面,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是直接影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环境最重要的因素,但在我国农村与金融合作、农业保险相关的立法仍存在严重滞后、缺失的问题。
(三)民间借贷不规范
由于民间借贷法律程序存在不规范、随意性大,有效性差等问题,即便签定了所谓的书面协议,其实质山也是一种简单的君子协定,借贷风险无法避免。比如,有的借贷质押物就只有一张身份证,双方很容易出现经济、民事纠纷,甚至演变成暴力事件。
(四)信用制度不完整
面对失信者、债务逃避者,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惩罚机制,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加以威慑,不但缺乏完善的制度来保护正当的金融债权,还会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多或少的受到损害。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使农村金融机构遭遇了尴尬的被动的局面,惜贷、怕贷的思想随之产生,农村信贷资金投放难以深度全面的展开,信贷作用的不充分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风险防范体系缺失。农业风险一旦发生,就会产生连锁反应,其波及范围涉及整个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农业风险的防范的不到位无形中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
三、构建和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措施
(一)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渠道
1、完善现行农村金融服务渠道,进一步深化农信社改革。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法人体制,完善决策、执行、监督三方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明确的产权权责,完善股权设置机制[3]。笔者认为,农信社采用县一级法人治理结构能提高其资金运营能力,更接近农村,能更好地农户服务。其次,强化金融组织政策性支农作用。省级乃至中央财政应筹建金融支农风险基金,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补偿机制;合理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分配及范围,统一管理农村政策性业务。再者,应尽快出台一批与农业政策性金融相关的专属性法律规章,实现对农信社的依法经营和管理。例如通过采取税收、贴息、损失补偿等优惠政策,诱导商业银行将资金投向县域经济,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流入农村领域。最后,创新特殊政策。针对农民抵押困难的情况,应考虑其贷款的特殊性,适当放宽贷款政策要求条件,适时鼓励信贷担保业务快速发展。
2、尝试发展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发展银行金融机构时,应结合我国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需求额度大的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并适度创新组织机构、运作机制和金融形态,其中包括发行有价证券、信托、信用担保、咨询、租赁与代理买卖、保险、外汇资本运营等。农村金融改革必须以辐射区域经济的需求为出发点,努力拓宽多渠道融资,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筹集农业发展所需资金,加大力度培育农村资本市场。
(二)调整现有农村正规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
政府应为农村金融产业的制度创新创造环境,从制度方面保证产业主体进行金融创新后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报偿或好处(如享受政策和税收优惠等)。政府有责任为农村金融市场营造适度竞争的经营氛围,一方面用市场化利率抵消金融经营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社会资金经由金融机构投入到农业经济,同时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补充作用;对一般性商业贷款,形成农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共同竞争的局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趋于完善。
农村金融机构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应该树立互利合作的、共同培育市场、实现双赢的经营理念。在长期竞争中,农村金融机构之间遵循的不是简单的非赢即输的规律,应认识到只要适应生存发展的规律都是最佳模式[4]。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与大银行相比在信息、效率上占一定优势,但在规模实力上不如大银行;大型正规银行应着眼于我国的国情,重点支持一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要在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给予帮扶;而中小金融机构应发挥自身优势寻求优势资源与打银行开展合作,使它们成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最终使各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优势互补、协作发展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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