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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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各类公章的使用管理,确保用印的规范性、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明确管理主体。

“宁波市江东区民政局、中国共产党宁波市江东区民政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公章”)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涉及局机关各科室的业务公章由各科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建立登记制度。

每次使用公章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用印,加盖时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

第四条明确公章使用范围,局公章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本局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
(二)牵涉到资金、人事、工程、采购等审批、审核事项;
(三)以本局名义制作的文字材料、报表、证明、证件、函件、介绍信等事项;
(三)其他需要加盖局公章的事项。

第五条规范使用程序。

局公章共有三十枚,分别由办公室和业务科室保管。

1、江东区民政局章共计两枚,一枚为行政审批专用,
由行政审批科的专人保管使用;另一枚为单位日常使用,单位日常使用公章一律不再用于审批。

局机关发文需加盖局公章的,必须出示局长签发同意的发文稿纸原件。

其他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资金、人事、工程、采购等审批、审核事项需加盖局公章的,必须经分管局长同意报局长审批后才能盖章。

各科室相关证件、材料、表格等需加盖局公章时,必须先由各科室负责人同意,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2、其他业务科室使用的公章也参照局公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严格外借制度。

局公章一般不得带出局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时,必须经局长在局公章外借审批单上签字同意,并由负责管理公章的人员亲自携带外出用印。

第七条不准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加盖局公章。

第八条科级业务公章的使用参照局公章制度有关规定,由各科室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用印实行科长负责制,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用印,严禁越权、超范围用印。

第九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局公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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