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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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推进服务业提速计划的实施,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1、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

2、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前置许可条件的,各相关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由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

3、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保障项目用地

4、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积极安排用地指标。对列入省、市、县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优先安排用地指

标,并在土地价格方面视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5、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现代商贸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三、培植重点行业

6、着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对新组建的物流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且在本地缴纳税收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7、大力发展金融保险业。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分支机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风险投资、贷款担保等专业机构,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且在本地缴纳税款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的我县企业,执行《县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奖励政策。

8、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凡新办中介服务业企业(包括法律、会计、审计、咨询、资产评估、广告策划、经纪代理等),年营业额

达10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按实际使用面积50元/平方米补助,每年每家以1万元为限;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能显著提高我县信息服务水平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年交易额超过300万元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引导发展总部经济。对从县外引进,在我县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国内外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兴行业领军企业等),执行《关于完善<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奖励政策。

10、提升餐饮业、旅游业。对宾馆(酒店)新获得三星、四星、五星级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旅游景(区)点新评上国家3A、4A、5A级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生态旅游示范点、省级自驾游基地、省级旅游度假区,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业。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

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2、支持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设施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其税收和收费参照市委、市政府淮发[2010]32号文件精神予以奖励。对经省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功能设施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帮助向上争取各项奖励、补助。

13、培育各类专业市场。对列入省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并按序时进度完成投资计划的各类专业市场,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帮助向上争取各项奖励和补助;对列入市“大流通”建设重点项目并通过年度竣工考核验收的各类专业市场,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积极帮助引导各类经营户划行归市,进场经营。

14、加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获批省级(含省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并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获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并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加大财政支持

15、设立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11年设立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60万元,以后年度视县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县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对现代服务业重点导向产业的投入,支持重点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县内服务业重点企业和纳税大户发展,以及用于服务业相关考核和各种活动的开展等。

五、强化组织领导

16、加强对服务业的组织协调。强化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选调专业人员充实力量,发挥对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沟通、协调作用,建立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组织有力、运转有序的工作格局。

17、加强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建立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把加快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各镇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对发展服务业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形成服务业发展合力,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18、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研究改进服务业统计方法,加快建立反映现代服务业发展特点、水平的统计指标和现代服务业统计制度,增加服务业统计信息的发布频率和内容,完善服务业经常性统计调查和运行监测机制,形成科学、全面的统计资料,为科学指导服务业发展提供基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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