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年教职工疗休养活动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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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年教职工疗休养活动若干规定

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教工字〔1997〕17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党政工研究决定,对我校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作如下规定:

1、活动原则

坚持以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增强凝聚力、营造二中团队合作精神为目的,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统一组织、分期分批、自愿参加、安全第一。

2、享受对象:

2009年9月~20xx年8月期间在编在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及有合同约定的编外用工人员。

3、操作办法:

分期分批安排活动线路(本轮活动时间为20xx年暑期、20xx学年寒假,视实际报名情况而定),具体由学校工会负责。步骤为(1)教职工自主报名;(2)学校根据报名情况确定目的地(原则上每条线路报名人数须在10人以上方可组团);(3)每条线路组团后推选三位代表,由代表负责与学校推荐或自行联系的旅行社(旅游公司)洽谈,确定行程安排、商谈价格、办理相关手续及其他事务;(4)由行政会议、工会及教工代表共同审核,并由学校出面签订合同。

4、经费使用:

①学校对每位参加本轮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补贴3000元(限一次性疗休养补贴,不可分次使用),超出部分由教职工自己承担;若低于3000元,则按实结算。

②在职满2年的教职工若自愿放弃本轮活动,则到本轮疗休养活动结束后一次性补贴自助旅游费1000元。教职工确定参加某次某条线路后,如无故变更或因个人原因而无法参加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教职工自行承担;如因学校工作需要无法参加的,损失由学校承担。

③2009年7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如参加本轮活动,根据工作时间按比例享受疗休养经费;如不参加活动,则不享受自助旅游费补贴。

④凡2009年9月~2010年8月期间退休的教职工,如参加本轮疗休养活动的,按一年计算,享受一次性补贴1500元;2010年8月后退休的,全额享受;如不参加则不享受自助旅游费补贴。

⑤本轮活动期间已参加过由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出省、出境公务活动的教职工,如不参加本轮疗休养活动,不再享受一次性自助旅游费补贴。

5、关于家属参加疗休养:

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疗休养活动可以随带家属,家属应能符合旅行社提出的相关年龄及体力等要求,家属的旅游费和安全责任由教

职工自行承担;教职工本人不参加旅游活动的,学校不办理家属的旅游活动。

6、本规定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遇有特殊情况,由党政工商议决定。

7、本规定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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