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安全性监测的范畴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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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受害人而无责任人
• 我国尚未制定 ADR 责任追究制度 , 比如药厂可根 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将产品投 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不 用承担民事责任”得以免责; 《药品管理法》只要 求药品经营企业保证购、销、存、运中过程中 “药品的质量指标完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没有 规定经营企业应承担不良反应责任; 《药品不良反 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2004 规定“药品不良 反应不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药品质量事 故的依据”, 从而使医院和医务人员得以免责。
药物安全性监测的范畴 及重要意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一、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
• 1、安全性 没有绝对安全的药物。 • 2、有效性 • 3、经济性 • 4、适宜性 如是否需要做皮试、选择合适的用法、用 量、溶媒等,是否存在配伍禁忌等
药品的风险
• 药品安全是保护药品商业价值的根本基础, 因此维护公众切身利益正是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医疗保健) 维护自身利益的根本长远之策。 • 如“齐二药事件(亮菌甲素事件)” • 如“欣弗”事件 尽管直接或间接的当事人均已受罚,但事 件并未平息……
药品不良反应的严重性 USA:住院病人严重ADR6.7%,死亡0.32%;
死因 第四位-第六位(下限)
WHO:由于ADR而住院5%;占住院患者1020%,其中死亡5%;不发达国家高于发达 国家。
CHINA:预计20-25万人死亡;增加医疗 费40亿元。
据美国FDA统计结果,人群死亡原因: 01、心脑血管疾病 02、恶性肿瘤 03、意外事故 04、药品不良反应 …… 全球因药品不良反应而住院者占住院人数的5%, 在已住院的病人中占15%。 我国目前有8000万残疾人,其中1/3为听力残疾,他们 中80%是由药物引起的。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与处理涉及保护患者和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都很关 注,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 全国封杀银屑敌胶囊
1937年美国磺胺酏剂事件
美国田纳西洲Massengill公司的主任药师瓦特 金斯(HaroldWotkins)为使小儿服用方便,用二 甘醇代替酒精做溶媒,配制色、香、味俱全的口服 液体制剂,称为磺胺酏剂,未做动物实验,全部投 入市场,用于治疗感染性疾病。当时的美国法律是 完全许可的。 到这一年的9~10月间,美国南方一些地方开 始发现患肾功能衰竭的病人大量增加,共发现358 名病人,死亡107人,成为上世纪影响最大的药害 事件之一。
1998年加入
国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合作组织
参加这一国际合作 • 不仅仅因为我国是联合国成员国,有义务参加联 合国下属组织的活动; • 也不仅仅是因为要表示我们13亿中国人民愿为全 人类的健康作出一份贡献的想法; • 更重要的是从此我国可以与其他参加国共享世界 卫生组织国际药物监测合作中心数据库中积累的 资料,从而使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与国际接轨, 为避免或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对人民健康、国民经 济造成的危害创造条件。
巴拿马
• 2006年10月初,31名患者首先出现胃肠道 反应,紧接着是急性肾功能衰竭,伴有发热和 神经系统症状。其中9名患者死亡,且多为60 岁以上老年人。调查结果排除了感染性疾病的 可能,初步显示是化学物质毒性反应。巴拿马 卫生部发布消息称,在这些患者使用的一种含 氯化铵的祛痰糖浆中检测出了二甘醇。该糖浆 是由巴拿马社会保险局下属制药厂生产的,巴 卫生部怀疑这是一起二甘醇中毒事件。据路透 社报道,截止10月18日,死亡人数已上升至26 人。
尽管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必须有所作为
苯甲醇注射液所致的臀肌挛缩

尽早发现
1、确定了ADR且原因明确并有应对之策 如“西立伐他汀”,1999年上市,2001年撤 市 “西沙必利”,1993年上市,2000年撤市 2、确定了ADR且原因明确,但缺乏对策 β-内酰胺类抗生素 3、确立了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确属于ADR, 但是原因不明 此类反应大量存在于临床
药物史上最悲惨的药源性事件
1956-1961年,欧日等国使用“反应停”治疗妊娠反应导 致海豹样畸胎1万多例,死亡5000多人。
药物史上最悲惨的药源性事件
为什么经过上市前充分评价的药 品还有安全性的问题呢???
• 药品上市前评价的局限性
(1)病例少,至多300-1000 (2)研究时间短 (3)试验对象年龄范围窄 (4)用药条件控制严格 (5)研究目的单一。
药品上市后评价(ADR监测)的必要性 因为药品上市并非暴露了所有问题
(2)尽管一些药品在上市前的动物评价和 临床评价中相对安全、有效,似乎很乐观, 但上市后其远期疗效、迟发不良反应、罕 见ADR、合并用药、特殊人群用药等均是未 知数。
(1)上市后评价是上市前评价的延续,
正确认识新药 由于以上因素,许多药品的不良 反应在上市前评价中不能充分暴露, 上市后仍有潜在的危险。 因此,新药上市并不意味着它很 安全,反之,对新药的ADR监测(上市 后评价)刚刚开始,从某种意义上讲, 它比老药更不安全。如反应停、拜斯 亭。
由于药物具有两重性:治病与致病,因 此即使在正常用法用量下也会出现ADR,出现 ADR不一定是药品的质量问题,也不一定是医 疗事故。
正确认识
应正确衡量药品有效性与安全性 的利弊关系,正确认识ADR的危害性。 总之,ADR的发生是受医药学研究技 术和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而导致的必 然现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 观事实。
ADR监测的内涵和外延正在扩大,适时 引入药物警戒的概念,充分利用药物警戒体 系有助于我国ADR监测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 展。
“银屑敌”事件:假药
• 2002年7月宁夏药监局和ADR 监测中心接到病 人投诉:使用了银屑敌后出现皮疹,经过我们 细致调查,走访病人,发现一例失明,一例严 重肝损害(2月后死亡)。 • 及时上报国家中心,迅速将样品送“中检所”, 同时在宁夏境内暂停该药的销售。 • 结果:2003年1月28日确定了处方标明为纯 中药的该药品加入了化学成分“松香酸”,且 每粒胶囊中非法添加的成分高达四分之一
1990年孟加拉国
• 1990年1月到1992年12月,达卡地区的一家 医院一下子收治了339名不明原因的儿童肾 衰竭病人,其中236名死亡。经过调查,这 些孩子大多数都服用了一种退热净酏剂。 这种退热净酏剂在生产过程中,厂家使用 了比较便宜的二甘醇代替丙二醇。
海地
• 1995~1997年,一家医药公司使用被二甘 醇污染的原料制成退烧药,导致80多名孩 子因肾衰竭死亡。
国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合作组织
但是参加这一国际合作有先决条件: 1、参加国必须在本国建立药物不良 反应的监测网络; 2、参加国必须每个季度将本国在该 季度中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的资料输入至国际药物监测合作中心 的数据库。
四、典型案例启示
快速报告和有效控制,建设中的药品不 良反应(ADR)监测体系和药品严重不良事 件应急处理机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充分体现了国家实行ADR报告制度的重大 意义。
诉讼
• 到1972年,患者提起诉讼 • 1979年,共32个地方法院、7个高等法院先 后做出判决 • 尽管属ADR,但企业仍然需要赔偿 • 有关企业共赔偿1195亿日元
ADR引发的法律纠纷
我国民法上一般仅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 过错责任原则适当定性,因此“涉药方” 只要没有过错,一般而言是不必承当法律 责任的,只是在可能的特例情况下,由于 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实际情 况,由相关当事人分担民事法律责任,但 这一点并不具普遍性。
药品的天然风险
• 药品本身属性带来的风险。药品不良反应 就是药品天然风险的具体体现,即上市后 的药品“隐性”地携带着不良反应。 • 表现形式:非常遗憾的是,只能以病患者 受到损害为代价。 • 这本身就是对人类认知程度的挑战。
沙利度胺引起的短肢畸形
防范药品天然风险的对策
• 尽早发现 如“反应停事件”,不及时发现的后果 如“齐二药事件”,及时发现的典型 政府和“涉药”各方必须做到的,针对 各监管部门和各个“涉药”基本单位,这 就需要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亚急性脊髓视神经炎(SMON 病)
• 氯碘羟喹,1933年上市的抗阿米巴药物,后 来用于防治旅行者腹泻,治疗肠道感染,50 年代末,日本发现有许多病人患SMON 病, 表现为双足麻木、刺痛、无力、瘫痪、失明 等症状(欧美也有)。 • 由于各地报告的病例越来越多,厚生省于 1967年拨出专款,成立专门委员会(专家64 人)对该病因进行流行病学研究。 • 1971年,才查清,11000患病,近400死亡
必须建立“药害补偿办法”
• 以参照国际经验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受害救 济制度 , 可以弥补我国民法很难追究赔偿责 任的不足 , 提供迅速救济; 还可以分担ADR 带来的损失 ,诉讼简化 , 客观上可以减轻企 业的经济压力 , 提高ADR报告率。
日本的救济制度
• 日本由于 20 世纪 60~70 年代的反应停 (沙利度胺59-62)和斯蒙(59-71)等 ADR事件 , 认识到 ADR 不可避免、不可预 见、涉及因素众多、举证困难 , 但又迫切需 要弥补损害 , 于1977 年建立了ADR受害救 济制度 , 按销售额比例向销售企业和进口商 征收
ADR的发展
1968年,WHO应成员国要求,开始推行“国际药品 不良反应监测合作计划”,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合 作中心,总部设在美国的弗吉尼亚州,1970年迁至瑞
士的日内瓦,1978年迁至瑞典的乌普萨拉镇
(UPPSALA)成立了监测中心,即现在的著名的UMC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心(WHO中心)。
成员国也由开始的10个发展到目前的71个。我国于
药品人为风险
• 除去天然风险的其他一切风险。 1、不合理使用药品 这也是《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管理年的重 点 2、药品质量问题 3、科学的局限性 这种局限是在现实中不能超越的,如样本量、 时间、当前的科学水平等
二、严重药害事件
欧美日国家较早地走上了合成药物 的道路,从而用工业化的方法大规模地 生产各种药物,但是在这种的情况下一 旦发生药物不良反应,涉及面就会很广。 本世纪以来国外接连发生许多大范围的 不良反应危害事件,使人们对药物不良 反应危害的严重性加深了认识。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基本概念 (Adverse Drug Reaction,简称ADR)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 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这种定义排除了无意或故意的超剂量误用、 药物滥用(包括吸毒)以及不按规定使用药 品等情况。 这就排除了因以上情况所引起的责任性 或刑事性事件,消除了报告人的疑虑,便于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
印度
• 1998年春,德里附近的某村镇发现有36名6 岁以下的儿童肾功能严重衰竭,最后有33 名儿童死亡。他们中大多数不足2岁,最小 的才两个月。调查发现,这些孩子都服用 了一种止咳糖浆,而这种止咳糖浆中被检 测出含有17.5%的二甘醇。
“齐二药”事件(二甘醇):假 药
• 2006年4月底,广州中山 三院传染病科先后出现6例 急性肾功能衰竭,高度怀 疑与亮菌甲素有关 • 5月11日,黑龙江省药检所 检所报告,该批号10ml、 2ml品种未检出丙二醇,而 含有相应浓度的二甘醇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发展
• 20世纪60年代“反应停事件”是ADR监测 史上的里程碑,该事件后,各国政府提高 了对药品安全性的重视程度,纷纷建立 ADR报告制度。 • 美国1962,澳大利亚1963,英国1964,瑞 典1965 • 世界卫生组织从1963年起就要求各国开展 监测工作,并能够相互交流
注意ADR的相关问题
• 我国ADR的定义来自于WHO,并非我国独 创,它是全世界公认的。 • “有受害者,没有加害者”是客观存在的 • 世界上发达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均已建立 “药害补偿办法”,而我国目前还是空白, 这从而给实际工作中带来了巨大困难,加 剧了医患纠纷,与创建“和谐社会”不相 吻合。 • 国家目前正在制订“药害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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