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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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

仲裁属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ADR)之一。广义的观点(通说)认为ADR是指包括仲裁在内的各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狭义的观点认为,ADR是指除仲裁外的各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总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又称“公断”,arbitration)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例1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法律渊源

国内立法:如中国仲裁法。

国际立法:如1958年《纽约公约》(全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

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提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商事保留:我国仅对依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

1.以仲裁机构的组成形式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中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但相关司法解释又肯定外国临时仲裁庭作出的判决在我国法院可得到承认和执行。

2.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中国仲裁法第7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因此,我国是不承认友好仲裁的。

(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1.常设仲裁机构可分为:

(1)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2)国家性的常设仲裁机构。(3)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几个影响较大的国际性或国别性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2)国际商会仲裁院(3)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4)苏黎世商会仲裁院(5)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6)美国仲裁协会(7)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8)日本商事仲裁协会(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0)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1)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例2下列哪些机构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A.美国仲裁协会

B.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C.国际商会仲裁院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主要类型:

(1)仲裁条款(2)仲裁协议书(3)其他表示提交仲裁的文件:如信函、电传、电报以及其他书面材料。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一)形式要件: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都规定,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

中国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齐全

1.仲裁合意

中国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法第17条(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

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

中国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具备可仲裁性

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仲裁法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仲裁机构

中国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例3我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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