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生存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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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为有效加强我县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的监管,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死亡不报、死亡迟报等现象的发生,防范基金流失,确保基金安全,特制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1、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委托各乡镇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为城乡居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合法主体。
2、各乡镇服务中心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全面组织并完成一
次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3、本人确因年事已高、重病、残疾等不能亲自到乡镇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认证的可委托亲属代办,但必须由所在的村社签字、加盖公章提供生存证明,再到所在的乡镇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认证方可办理
4、待遇领取人员,需携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5、各乡镇服务中心,在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年度待遇领取
人员资格认证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监督。
6、乡镇服务中心应全面做好登记,验证应在登记薄上签字
或留下指纹,各乡镇在每年5月30日之前将待遇领取资格
认证情况汇总、审核、存档加盖人民政府公章报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复核、确认、备案存档。
7、逾期不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将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养
老金,待按要求补办相关认证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待遇。
8、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管理局稽核股将会同相关股室、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情况进行稽核,如发现有冒领、虚领造成基金流失将逐级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若有更改待修订后另行通知
二0一0年六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