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作业和职业病预防程序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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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作业和职业病预防程
序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有害作业和职业病预防程序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司内的职业病危害,尽最大
程度减轻或避免各类有害作业,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和相关
权利,通过控制公司内的生产经营等各类活动,使其处于
职业健康安全控制范围内,并不断改善作业条件以提高员
工身心健康。
2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的有害作业、职业病
的识别、确立、预防、疗治等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有害作业、职业病的预防程序。
3 术语与定义
3.1 有害作业:是职业活动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
业。
3.2 职业病:是指公司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 职责与权限
4.1 综合办负责公司内有害作业、职业病的归口管理。
4.2 各生产线、科室负责本部门有害作业、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4.3 综合办负责对职业病人员的救治安排事宜,以及对各生产线、科室负责部门有害作业、职业病防范的巡查工作。
4.4 各生产线、科室负责本部门改善有害作业环境条件、提供员工良好工作条件的具体事项,协调综合办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4.5 有害作业、职业病发生部门负责预防措施的实施、纠正或减缓有害作业及职业病的发生根源。
5 过程描述
图一:有害作业和职业病预防程序 6 工作程序
6.1 各部门对有害作业、职业病产生总体状况应予以评估
6.1.1 各部门应对所在场所有害作业、职业病危害总体状态进行评估。
6.1.2 各部门应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的有害职业健康须总体状态进行评价。
6.2 各部门对有害作业、职业病产生的环境或条件因素应予以识别
6.2.1 各部门应对所在场所进行有害作业危害进行识
别,包括理化特性、毒性、对人体危害、工作
场所允许最高浓度、接触人数、接触方式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情况。
6.2.2 各部门依据参照国家对职业病的分类方法,对本部门的岗位可能发生或已发生职业病进行调
查、辨别及并对发生根源进行确认。
6.3 有害作业、职业病的申报
6.3.1 各部门如实填写有害作业、职业病分布情况并申报综合办。
6.3.2 各部门对在本部门内发生有害作业或职业病后得到根除的申报综合办备案。
6.4 有害作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6.4.1 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布局合理,工具、用具、设备、工装等设施对本部门人员造成有害作业应有预防方案或措施,在适宜场地建立卫生保障设施。
6.4.2 各部门应对本单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工作场所和员工的健康的影响应有预防方案或措施。
6.4.3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的有害及职业病危害应有预防方案或措施。
6.4.4 综合办贮存必要的急性职业病发生后所需的救护物质,并定期检查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5 有害作业、职业病的防护
6.5.1 综合办对从事产生有害作业、职业病的作业岗位的工作人员需经培训合格,确保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如何防护、岗位操作规程等有关知识,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6.5.2 各部门对本单位所有有害作业、职业病均应有专项的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救方案等文件公布。6.5.3 各部门在有害作业、职业病的作业岗位,应当有醒目
的警示标记说明此岗位作业的危害种类、后果、预期和急救措施等内容。
6.5.4 各部门配合综合办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的有毒、有害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疏散通道、泄险区、防护设备等设施。
6.5.5 各部门协调综合办对有害作业、职业病的作业岗位设实施配置到位,对可能引发急性职业病的岗位不得还有人员从事其作业活动。
6.5.6 对有害作业、职业病防护装备和用品、应急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各部门应有专人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6.5.7 后勤机构协调综合办负责对产生职业病的作业岗位人员应充分提供必需的、符合要求的防护品,不应发放低劣的、不合格的防护品或借故中断防护品的发放。
6.5.8 综合办负责对产生有害作业、职业病的作业岗位
人员定期的培训、考核,确保有害作业、职业病的防范手段、措施不断提高。
6.5.9 各部门应积极采用有效的有害作业、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淘汰或限制使用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断追踪国内外的新型同种类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必要时给予引进。
6.5.10 各部门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现场应紧急隔离,保护材料设备的进一步损害,救治措施应及跟进。
6.6 有害作业、职业病的治疗
6.6.1 综合办建立定期对可能发生职业病岗位检查的制度,各部门协调综合办定期检查。
6.6.2 职业病诊断方式可与当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配合。
6.6.3 综合办对有职业病人员、有害作业受害人员应安排在有医治条件场所进行,保障职业病人员、有害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