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审意见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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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审意见处理办法
一、所有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准予答辩”,且评审意见中无严重问题者,申请人可以提出答辩申请,也可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提出答辩申请。
二、在评审意见中如果有结论意见为“基本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需要对论文进行修改后答辩”者,申请人必须根据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报告表》(附后),至少半个月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修改报告表必须向答辩委员会提交。
三、在评审意见中如果有结论意见为“基本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修改后重新评审”者,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硕士生和导师对评审意见无重大异议,申请人必须根据评审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并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报告表》,修改时间至少为2个月,修改完成后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将学位论文连同修改报告表送原评审专家重新评审。
2.硕士生和导师对评审意见有重大异议,由硕士生或导师写出申诉意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将申诉意见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委托专家对申诉意见进行认定,经认定申诉意见正确的,由
学位办公室将学位论文送本领域其他专家评审。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申诉意见的理由不充分者,按第1条的规定处理。
四、在评审意见中,如果有结论意见为“不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准予答辩”者,由学位办公室将评审意见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委托专家对评审意见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按以下方式处理:1.经认定评审意见基本正确的,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必须重新撰写论文,至少3个月后方可重新评审申请。如果第二次评审中仍有“不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准予答辩”意见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评审意见基本正确的,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2.经认定评审意见有重大偏差者,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将学位论文送本领域其他专家评审。
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报告表
(续前)
注:1.本表作为硕士学位申请过程中的工作表,每位学位申请人都必须填写。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本表不存入硕士生个人档案。
2.在导师意见填写完毕后,将本表连同学位论文交学位办公室。
3.本表可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