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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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被害人有如下权利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进行人身侮辱等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㈡本人或其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㈣与本案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有自行书写亲笔证词的权利。
7.有向公安机关作证的义务。
8.有如实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损毁相关证据的应负法律责任。
签名:
年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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