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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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变迁
华东政法学院朱淑丽
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是近代大陆民法的三大原则。

它们代表了19世纪民法的特征,贯彻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各民法典之中。

19世纪末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也发生了变化:由个人主义本位发展到团体主义本位。

一、所有权绝对性的限制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被视为神圣的天赋权利。

所有权可以上达天空、下及地心,法律对所有权的内容也极少实质性的限制,从而形成了一种绝对所有权观念。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这是对绝对所有权原则的准确表达。

依据《法国民法典》,财产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其财产,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卖、出租或出借,可以闲置不用,甚至还可以破坏。

对这类处分行为,任何人不得干预,即使这种干预对财产所有者或社会有益亦是如此。

然而所有权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制度,它总是要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等的演变而变化。

19世纪末以来,个人主义本位的所有权观念日渐式微,社会本位的所有权观念日益发达。

这种观念认为,法律保障所有权旨在发挥物的效用,使物被充分利用并增进社会公共福利,所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顾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允许个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

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便体现了这种时代精神。

尽管它确立了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但已摒弃了诸如“绝对”、“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用语,并对所有权的行使规定了一系列限制,表现在:其一,所有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便是违反“善良风俗”,为法律所不容。

其二,所有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其三,所有权的行使要有助于发挥物的社会职能,不能只为个人利益而伤害社会整体利益。

比如规定“土地所有人对于他人在地下或高空所为的干涉,无任何利益者,不得禁止。

”其四,所有权的行使要有助于发挥物的社会效用。

例如第904条规定:“在他人为防止当前的危险而进行必要的干涉,而其所面临的紧急损害远较因干涉对所有人造成的损害为大时,物的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对物的干涉。


二、契约自由的限制
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含义:其一,当事人意思自治。

契约的订立、变更与撤销均应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决定。

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便可以包含任何事项,其他人不得干预或变更。

其二,国家尊重个人意思。

这意味着国家在契约方面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除个别情况外,它只能制定任意性规范,而对这类规范,当事人可以不予遵从。

其三,契约即法律。

契约一经订立,便等同于法律,国家应当以强制力予以保证。

这是契约法领域内国家的基本任务所在。

契约自由是资本主义自由平等原则的逻辑延伸。

但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在拥有财产及经济实力上的巨大差异导致了契约当事人间实际上的不平等。

现代社会的发展也证明,一味追求契约自由有时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家应当更多地介入契约法领域,以增进社会整体利益。

在这种观念支配下,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各国对契约自由设置了种种限制,主要表现在:1)改变以往契约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的状况,增加强制性规范的比重。

2)为维护平等竞争,制定特别法规限制垄断企业订立契约的自由。

3)以行政手段规定契约的订立和条件。

国家干预的触角广泛延伸到战略军备物
资、外汇、投资、证券交易、价格、工资以及劳资关系等各种领域中,制定了大量强制性规范。

对于这类规定,订立人很少有商量余地,只能照章执行。

4)普通商业企业中广泛采用的“标准契约”也限制了确定契约内容方面的自由。

三、从过失责任原则到无过失责任原则
整个19世纪,在大陆法系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直是过失责任原则,尽管在个别领域中开始出现某些无过失责任立法。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造成损害赔偿责任要有两个要件:一是客观上要有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二是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过失责任原则是个人主义精神在私法领域中的重要表现。

19世纪末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大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观念逐渐发生变化,无过失责任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上得到确立。

无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它意味着损害一经发生,即使对方没有任何过错,也应负赔偿之责。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在特别法中采取无过失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广泛涉及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航空器、核能的采用所引起的损害等。

另一个相关的发展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兴起。

通过社会保险,使得整个社会分担一部分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这是弥补赔偿不足和不及时缺陷的有效手段,它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这些发展动摇了传统民事责任法律的基础。

既往的当事人过错学说正在由社会过错或客观过错学说取代,甚至有人主张以风险概念取代过错概念。

这些变化让人强烈感受到一种社会化和非伦理化的趋势。

总之,从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变迁中可以看出,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民法对个人主义的强调相比,现代民法更注重尊重公共利益,强调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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