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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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价,为党委、政府监督、管理、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市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书记、区县长,区县(自治县、市)检察、审判机关主要负责人;
(二)市级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入;
(三)乡镇(街道)党委书记;
(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
(五)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
(一)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审计: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即市委常委会研究、市政府任命的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
人由市审计局审计;其它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国资委组织
审计;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同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审计,由人事部门牵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单位和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
(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渝委发〔19993〕36号文件几个问题的通知》(渝委办发〔2000〕57号)执行;公安、工会系统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重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安和工会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经审〔2003〕7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
(一)依法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和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象、范围、程序、内容和要求进行审计;
(二)突出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基础,以领导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事项为重点,评价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科学性和结果的效益性;
(三)提高质量。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严谨细致,本着对组织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负责的精神,保持职业谨慎,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四)利用成果。

审计机关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处罚,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组织、人事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利用审计成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定与下达:
(一)各级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确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经联席会议商定,报党委批准后,向审计机关发出《交办审计事项通知书》;
(二)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市国资委与市审计局会商后提出年度计划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市审计局发出《交办审计事项通知书》;属于市国资委审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自定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计划由当地组织部门或国资部门报政府审批; (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的审计计划由内部干部管理部门或主要领导决定后,向内部审计机构下达审计指令。

其中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审计准备
第九条审计机关接到组织部门和政府交办文件后,应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处(科)室,指定审计组长和主审,制定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在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开展审计时,由职能处(科)室编制具有指导性的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分工、工作进度、协调方式、提交审计报告的时限和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要进行调查:
(一)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的意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财政财务关系和收支情况、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和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二)收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并以书面、座谈等形式了解有关情况;
(三)收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分析有关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对审计目标、组织方式、审计步骤、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质量、人员分工等事项作出规定,经审计业务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审计,发送所在单位,抄送本人。

对党委书记的审计,发送党委,抄送同级政府和本人。

第四章审计进点
第十四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时,审计机关可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国资监管部门联合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直属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

进点会按《重庆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工作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向审计组提供履行职责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的内容包括:
(一)本人管理经济的职责范围和履行情况;
(二)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指标(责任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本人任期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及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规划)各项经济指标及完成情况分析资料;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经济发展的统计资料;
(三)经人大批准的政府财政预决算资料,部门、单位财政预决
算资料;
(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会
计核算资料;
(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决策资料,如重大经济项目
决策的相关文件、资料及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
(六)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管理资料,如内部控制制度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所在企业应向审计组提供以下
资料:
(一)企业章程、制度、发展计划、内部职能机构设置等基本情
况和资料;
(二)财务计划、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等
财务会计资料;
(三)统计资料和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四)经营计划、管理制度、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等业务资料;
(五)重大经济活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分析、重要会议纪要等
决策资料;
(六)检察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和
政府其他经济监督机关、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法律文书、检查
报告及企业纠正情况等资料。

(七)审计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
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
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期所在单位
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审计范围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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