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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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德阳市旌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创收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资产管理,要逐步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完成上级安排和各项国有资产清理、统计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对资产的管理权。学校资产管理机构组成如下:

1、学校总务室:为学校资产管理机构。

2、财务室:由会计蒋华青负责管理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实验设备管理人员:由黄国成负责管理专用设备;

4、图书管理人员:由刘玉珍负责管理图书。

5、电教管理人员:由李建负责管理电教设备。

6、远程教育设备管理人员:由杨华明负责管理远程教育电教设备;

7、音、体、美、卫设备:由体育教师曾道林负责管理。

第六条、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懂经济、会管理的人员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应保证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和具体负责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校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制度;

2、负责资产的帐、卡监督管理;

3、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4、负责办理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合理配置资产,参与设备、材料采购,验收入库,维护保管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价值在固定资产标准以下各类物资的管理,建立帐卡,履行核销、验收、登记入帐手续;

7、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按要求报告工作。

二、具体负责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财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财产的登记、造册、保管工作;

3、负责每年对所管理的财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

4、参与财产的采购、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工作;

5、负责《固定财产登记卡》的登记、保管、履行核销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学校资产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也应建立资产管理、使用、维护、安全保障制度。按照管理、使用、保管、维护系统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加强资产购建、入帐登记、保管、调拨、报损报废、维护、检查工作。

第九条、学校资产购置、调入、建制、赠送、盘盈、调出、转让、报废、盘亏、核销等增减变化,必须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校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帐。学校财务对全校资产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有检查监督权。

第十条、学校财务设总分类帐,实行数量、金额控制;各管理人员按管理的资产类别和使用单位设明细分类帐,实行数量、金额控制;各级资产使用单位建立使用、保管维护卡,实行数量控制。学校资产实行定期对帐、清点制度,实行季度对帐、年终清点对帐,确保资产完整、安全,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学校优化资产配置,物尽其用,发挥最大效益。总务处人员视资产配置状况和利用,需要情况,经校领导批准,进行平衡调剂。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只有使用、保管、维护权,没有对外调剂、出租、出借及出售权。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必须填写资产处置申批表,提交资产价值凭证,资产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需评估的资产由评估机构出具有关评估文件,报废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统一由学校资产专管机构按规定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申报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学校专用基金,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事业发展;流动资产处置收入可变现入帐或增抵有关支出,各基层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学校资产因过失造成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1、过失人因个人原因,无故损坏学校资产的,按资产损坏程度折合成原帐面价或重置价赔偿;

2、职工在使用资产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等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的,按损坏程度折合成原帐面价或重置价的一定比例赔偿;

3、丢失学校资产,属过失人原因的,由过失人按丢失资产的原帐面价值或重置价赔偿;属责任人的责任事故造成资产丢失的,按丢失资产的原帐面价值或重置价一定比例赔偿。

4、收取的损坏、丢失学校资产的赔偿收入,一律交学校计财处入帐。固定资产的赔偿收入列入“专用基金”,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事业发展;流动资产的赔偿收入可变现入帐或增抵有关支出。

第十四条职工借用学校资产,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职工调离、离

任必须事先办理资产归还手续,取得证明,方能办理人事、工资调转手续。职工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公物不还,按侵占追缴原物或从工资中按资产原帐面价值或重置价扣款。

第十五、条学校对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按管理、使用、维护分别制定各项条款,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尽职尽责,在管理、使用、维护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奖,对管理松弛,使用、维护不利造成学校资产损失,完好率下降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责任心不强,不热爱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岗位。学校实行资产管理人员离任交接制度,办理书面移交手续,造具资产清册经接交双方点验后,由交、接、监交人三方签字盖章,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变卖、报损、报废),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是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二、专用设备;三、一般设备;四、图书;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划定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质形态资产;

二、单位价值未达到500元,但是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定价办法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入帐;

二、新建房屋建筑物,按基建工程支出加勘测设计费的金额和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批准的决算,作为依据入帐。

三、赠送的资产,按赠送单位提供的价值或按现市价格估价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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