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安全知识保障能力的措施和建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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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安全知识保障能力的措施和建议(一)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炭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改革开放20多年来,煤炭从数量上保障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但在安全方面付出了沉重代价。这与科学发展观极不协调,与煤炭作为我国主体能源的地位极不相称。本世纪头20年,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再翻两番,煤炭供应总量仍将持续增加,安全生产压力进一步加大。为提升具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生产能力,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安全知识监管体制

(1)建议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的定位,对国家安全知识监察和地方安全知识监管的职责进行调整。强化地方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能,强化安全知识监察机构对各地安全知识监管情况进行监察的职能。(2)进一步完善安全知识监察体制。建议将煤矿监察办事处更名为监察分局。对于没有设立安全知识监察机构的省区要尽快设立。建议在各级安监、煤监机构增设总工程师职务。建议适当提高基层安全监察人员的工资待遇,对于稳定队伍,提高队伍素质都是十分必要的。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同时保障安全知识生产,用三

年时间,使现有安全知识保障的生产能力达到17.5亿吨,同时关闭2亿吨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矿井,用煤炭大基地建设的新矿和扩建矿增加的能力弥补其缺口。今后三年内,为使5.5亿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变为具有安全保障的,测算需要投入约518亿元。

(1)资金渠道由企业自筹和国家投入两方面解决。建议国家加大安全知识技术改造和安全科技投入,尽快弥补安全知识欠账;建议地方政府允许煤炭企业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高线提取安全费用,部分省在煤矿能承受的范围内,可突破《管理办法》规定的高线提取安全费用。

(2)依法对安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目前安全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有些企业挤占和挪用安全资金。为此,建议有关部门,配合《管理办法》,制定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的部门规章,建立由安全知识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对安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制度,确保企业的安全资金管好用好。

3.继续深化安全知识专项整治

(1)全面贯彻瓦斯防治的“十二字方针”,继续加强“一通三防”工作。瓦斯事故然是国有煤矿的主要灾害事故,在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中仍占绝大多数。目前,40%的高瓦斯矿井还没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统,15%的国有煤矿产能的瓶颈是通风系统能力,多数国有地方煤矿通风系统

存在问题。因此“一通三防”是仍然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继续加强以治理瓦斯灾害为重点的煤矿“一通三防”工作。

(2)实施煤矿包工队准入制度。针对目前煤矿包工队存在的问题,建议承包煤矿施工企业在承包煤矿工程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加强对承包、发包煤矿工程施工安全监察,对承包煤矿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考核,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关。建议将承包煤矿工程施工企业纳入《安全知识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或依照《行政许可法》制定专门规章,作出具体规定。

(3)对超能力、无能力煤矿及整体承包的国有地方煤矿分类监管。这部分安全知识投入少,存在装备差、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其安全隐患较大。部分实施承包经营国有地方煤矿这一问题也很突出。建议安全知识监察机构对这类煤矿进行重点监察。

(4)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本次调查显示,有些省区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是企业自行核定,没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复查验收;有些省区自1997年以来没有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定期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为安全知识监察和行业管理提供依据。此外,为了保证煤矿主要设备的日、月、年检修时间,建议重新制定科学的检修标准,为安全知识监察提供依据。

(5)进一步加大对小煤矿的整治力度。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小煤矿的整

治力度,对高瓦斯矿井或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其它自然灾害严重的煤田,应明令禁止小煤矿开采;对目前存在的非法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问题,应采取刚性措施限期彻底清理;对非法违规开采的小煤窑继续实行最严格的关闭政策;对死灰复燃的加大惩治力度;对给非法开采提供保护的政府官员进行严肃查处;对利诱、阻挠、威胁安全执法部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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