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审定保护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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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
•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 与现有品种(本级品审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
种)有明显区别; •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 具有适当的名称。
1 省级审定条件:
报审品种需在本省经过连续2-3年的区域 试验和1-2年的生产试验,并由1-2年的抗 性鉴定、品质测定材料。
报审品种的产量水平要求高于当地同类型 的主要推广品种的10%以上,或通过统计 分析增产显著。
或产量相近,但在品质、成熟期抗性等一 项或多项性状明显优于对照者。
2 国家级审定条件:
主要性状稳定一致,经连续2年及其以上国家农 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1年以上生产试验,并经过 1个省级审定的品种;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
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职责:
①领导和组织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②对报审品种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能否推广和 在什么范围内推广的决定; ③对良种繁育和推广工作提出意见。 ④对已通过审定而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品种 品种审定委员会有权做出停止推广的决定。
三 申请品种审定的条件
内培育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 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审批。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 书面合同,向农业部登记,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并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 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 苗、芽、叶等。(不包括组织、细胞、DNA、基因)
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新品种保护审批 机关(农业部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植物 新品种,依据授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 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授予品种权。
wk.baidu.com
5、品种权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
二 品种审定机构及其工作内容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 作物品种审定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 林木品种审定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负责省级林木品种审定。
(2)特异性: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 显区别于申请日前已知的所有相同植物品种。
(3)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 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 特性一致。
(4)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 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 关的特征或特性保持相对不变。
2、品种权:是由国家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 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对其新品种享有的 专有权。
品种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具有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无形性。
3、品种权人:育种者—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
(单位、个人)(不一定是法人)
培育人—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个人),
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 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育人。
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 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 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 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 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亲本)。
第二节 品种审定
一 概念:品种审定(cultivar registration)是对新
选育或新引进的品种由权威性的专门机构对其 进行审查,并做出能否推广及推广范围的决定。
•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 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 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
五、品种审定的程序 1、品种审定的申请 2、品种试验
五、品种审定的程序 1、品种审定的申请 2、品种试验 3、审定与公告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 。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 上一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
五、品种审定的程序
1、品种审定的申请
申请品书种包审括定以的下单内位容和:个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 或①省申级请品者种名审称定、委地员址会、提邮出政申编请码。、联系人、电话号码等; ② 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③ 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 ④ 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⑤ 品种选育报告; ⑥ 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第三节 园艺植物新品种保护
一、基本概念
1、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 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 的植物品种。
(1)新颖性:指申请植物品种权的植物新品 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被销 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 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 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 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品 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或经过2个以上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 通过的品种;
或国家未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作物由全 国品种审定委员会授权单位进行性状鉴定和2年 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结果,经鉴定、试验单 位推荐,具有一定应用价值或特别用途的品种
四 品种审定的作物种类
主要农作物: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农业部:油菜、马铃薯 国家林业局: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果树 (干果)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 北京:西瓜、大白菜、桃、葡萄、梨、杏、樱桃广东:花生 山东:花生、结球白菜 江苏、湖南:辣椒、西瓜 甘肃:西瓜、亚麻 黑龙江:白菜、甜菜 青海:蚕豆、青稞、豌豆 内蒙:高粱、甜菜、向日葵 宁夏:红花 新疆:甜菜
•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 与现有品种(本级品审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
种)有明显区别; •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 具有适当的名称。
1 省级审定条件:
报审品种需在本省经过连续2-3年的区域 试验和1-2年的生产试验,并由1-2年的抗 性鉴定、品质测定材料。
报审品种的产量水平要求高于当地同类型 的主要推广品种的10%以上,或通过统计 分析增产显著。
或产量相近,但在品质、成熟期抗性等一 项或多项性状明显优于对照者。
2 国家级审定条件:
主要性状稳定一致,经连续2年及其以上国家农 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1年以上生产试验,并经过 1个省级审定的品种;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
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职责:
①领导和组织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②对报审品种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能否推广和 在什么范围内推广的决定; ③对良种繁育和推广工作提出意见。 ④对已通过审定而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品种 品种审定委员会有权做出停止推广的决定。
三 申请品种审定的条件
内培育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 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审批。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 书面合同,向农业部登记,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并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 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 苗、芽、叶等。(不包括组织、细胞、DNA、基因)
4、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新品种保护审批 机关(农业部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植物 新品种,依据授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 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授予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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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品种权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
二 品种审定机构及其工作内容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 作物品种审定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 林木品种审定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负责省级林木品种审定。
(2)特异性: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 显区别于申请日前已知的所有相同植物品种。
(3)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 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 特性一致。
(4)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 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 关的特征或特性保持相对不变。
2、品种权:是由国家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 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对其新品种享有的 专有权。
品种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具有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无形性。
3、品种权人:育种者—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
(单位、个人)(不一定是法人)
培育人—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个人),
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 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育人。
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 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 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 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 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亲本)。
第二节 品种审定
一 概念:品种审定(cultivar registration)是对新
选育或新引进的品种由权威性的专门机构对其 进行审查,并做出能否推广及推广范围的决定。
•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 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 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
五、品种审定的程序 1、品种审定的申请 2、品种试验
五、品种审定的程序 1、品种审定的申请 2、品种试验 3、审定与公告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 。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 上一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
五、品种审定的程序
1、品种审定的申请
申请品书种包审括定以的下单内位容和:个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 或①省申级请品者种名审称定、委地员址会、提邮出政申编请码。、联系人、电话号码等; ② 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③ 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 ④ 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⑤ 品种选育报告; ⑥ 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第三节 园艺植物新品种保护
一、基本概念
1、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 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 的植物品种。
(1)新颖性:指申请植物品种权的植物新品 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被销 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 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 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 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品 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或经过2个以上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 通过的品种;
或国家未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作物由全 国品种审定委员会授权单位进行性状鉴定和2年 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结果,经鉴定、试验单 位推荐,具有一定应用价值或特别用途的品种
四 品种审定的作物种类
主要农作物: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农业部:油菜、马铃薯 国家林业局: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果树 (干果)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 北京:西瓜、大白菜、桃、葡萄、梨、杏、樱桃广东:花生 山东:花生、结球白菜 江苏、湖南:辣椒、西瓜 甘肃:西瓜、亚麻 黑龙江:白菜、甜菜 青海:蚕豆、青稞、豌豆 内蒙:高粱、甜菜、向日葵 宁夏:红花 新疆:甜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