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监督管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及特点
三、抽查形式: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1、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 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 况进行检查。
2、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 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 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 行检查。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立法背景
1、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2、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扩大社会监督,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 3、在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工商登记注册社 会公示的功能和作用需要通过数据和信息化 手段反映出来,众多市场主体的信息也需要 通过这个手段反映出来,沿用传统的做法已 经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1、确立了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信息来自两个方 面:一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信息;二 是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相关的 信息(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2、建立了信息监管制度;扩大社会监督范围; 3、确立了信用约束制度; 4、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六、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1、年报时间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惩罚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其他事项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五、建立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制度 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 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 重要举措。 作用:一方面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另一 方面可以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避免检查的随意性。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范围不仅仅局限于 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还包括企业报送的未公示的信息。 企业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监督管理
课程概要
第一章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第二章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基本内容及特点
第三章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第四章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 法》解读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及特点
(六)《办法》对抽查进行了分类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不设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 定检查企业名单,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 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 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企业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办法》明确了抽查比例和次数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三、建立信用监管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是基础,信用监管制度是保障 (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 节。通过经营异常名录,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 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 (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三)部门联动响应制度
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 月7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五个亮点。 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示; 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 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 单”; 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
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及特点
(四)《办法》明确了抽查的管辖分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 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级工商局可以自行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也可 以组织本辖区工商机关开展抽查工作。 (五)《办法》明确了抽查内容 根据《办法》的规定,抽查的对象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 即时公示信息。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八、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促进社会 共治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抽查中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 等相关工作。这是发挥社会中介作用的 具体体现。
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及特点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于2014年8月19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依据和定义:【第一条、第二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 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 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 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 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 检查的活动。
抽查结果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年报;未 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 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及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抽查结果,采取不同的处 理方式: 一是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二是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结束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作 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是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 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 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公示企业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 O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四是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 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 予以公示。
第三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 基本内容及特点
二、经营异常名录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 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第九条) 三、管辖:《办法》规定,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 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 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四条)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及特点
(二)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
二是有利于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 三是有利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抽查定义、抽查内容、抽查 分类、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检查名单的确定、实地检查的规 范要求、抽查结果的处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有利于 工商部门规范开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工作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四.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1、公示主体 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 2、公示内容 (1)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 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2)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3、对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设计 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5、其他事项
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及特点
二、管辖与职责: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 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 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 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 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谁登记,谁检查)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七、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三种修复途径: 第一,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企业发现 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 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二,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申请 移出。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被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 复正常记载状态。 第三,对于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满足 条件的可以移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 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 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实地核查程序。 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及特点
四、行政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 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文书样式: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六、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 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抽查办法》的特点 (一)制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背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建立企业公示信息 抽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 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及特点
(十)《办法》规定了被抽查企业的配合义务
1、管辖有分工,摇号按比例 2、抽查可分类,条件应区分 3、检查方式多,填写记录实 4、企业须配合,提供材料全 5、检查结果明,信息公示详
第三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 基本内容及特点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于2014年8月1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 行。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 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 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 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的总量应当不少于3%,不定向抽查 和定向抽查两者的具体比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及特点
(八) 《办法》规定了具体的抽查方式
工商部门抽查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 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九)《办法》明确了抽查结果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