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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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总则第一章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公司(下称“公司”第一条为维护

)和其他有关法”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

。公司的住所为第三条

。公司营业期限: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第六条

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全体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

缴纳其认缴出资额。股东名称(姓名)及其股权比例、出资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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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出资款按期、足额缴存至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第十三条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股东会第四章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四

公司股东会由下列股东组成:第十五

公司(一)股东:

注册地址:;注册号:

(二)股东:

。身份证号码: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第十六条(一)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按照章程规定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和监事;(四)依法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决

议、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对前款规定的第(一)项权利,股东应当在公司弥补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股东承担如下义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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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付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与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必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上述事项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生效。第二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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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董事会、总经理、监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并由股东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委派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会连续委派可连任。

董事会成员为:。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经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总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超过半数的全体董事通过。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由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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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担任。

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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