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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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财行〔2015〕340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40号各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为规范“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组通字〔2014〕35号),省财政厅制订了《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15年3月31日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省特支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组通字〔2014〕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安排和使用第三条省财政设立“省特支计划”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入选“省特支计划”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的领军人才,主要包括:1、创新领军人才。

在国家或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基地的企业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其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企业科技创新,并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

2、创业领军人才。

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具有卓越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创业项目符合我省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全国或全省领先地位。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京科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7〕6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和《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加强本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3月7日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和《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加强本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并培养学术道德高尚、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水平领先和国际视野开阔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构建富有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全力推进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委按照合理布局、个性培养、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紧密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科技领军工程)。

第三条科技领军工程选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旨在为自然科学领域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提供支持。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科技领军工程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应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并得到广泛认可;具有较强的科研带动能力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率领的创新团队结构合理、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工作在科研一线,具有很强的原始创新能力,带领团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中,创造性地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为国内外同行公认。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企业配套人才引进支持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企业配套人才引进支持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企业配套人才引进支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宁政办发[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企业配套人才引进支持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企业配套人才引进支持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企业配套人才引进支持计划为促进人才集聚、产业升级,进一步加快推动“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简称“321引进计划”)入选企业成长壮大,支持企业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人才梯队,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以“人才引领、科技创业”为导向,鼓励“321引进计划”入选企业引进技术管理人才,减少企业引才成本,形成人才集聚效应,提升企业创业创新能力。

二、适用对象“321引进计划”入选企业自入选之日起,五年内引进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全职工作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入选企业签订两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二)专业与企业研发方向或管理需求密切相关;(三)为占股20%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或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薪酬在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以上;(四)担任企业工程师、项目经理等中层以上职务。

特别优秀的,一事一议。

三、扶持政策引进人才及所在企业经认定批准后,可享受以下政策:(一)财税扶持。

1.入职后三年内首次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按其上一年度个人对市级财政的贡献,给予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哈人社发[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人社发〔2011〕154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中直、省属驻哈有关企业:现将《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办法为落实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程,加强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实现我市“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工作方针和市委“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的要求,加强我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进一步激励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条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实行“公开遴选、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

将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价、实地考核有效结合。

做到程序规范、透明,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在领军人才梯队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条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实行“合理布局”原则。

对全市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协调,重点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领军人才梯队。

第四条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引入考核和竞争机制,对领军人才梯队采取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的方法,优胜劣汰,使领军人才梯队始终保持领先地位和不断进取的态势。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通知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室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10日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水平打造创新引领发展示范区,开放再出发,做强科技创新主阵地,加快引进、集聚科技人才来苏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助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大健康、大数据和高端制造等产业领域,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团队)来苏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切实提升区域科技人才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为两大类别:顶尖领军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

其中,顶尖领军人才(团队)分为三类:重大创新团队;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内外院士及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地方培养的院士。

领军人才(团队)分为五类:重点创新团队;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成长);创新领军人才。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顶尖领军人才(团队)(一)重大创新团队主要支持拥有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苏州高新区产业跨越发展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团队。

团队成员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并具有博士学位。

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强,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业绩突出。

团队应为近年来苏州高新区创业或全职到苏州高新区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领衔创新。

自主创业的团队,企业须已正式设立,领军人才需符合区创业领军人才条件;相关核心成员应全职或占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迅猛进步,创新创业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加强姑苏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的建设,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正式实施。

本实施细则旨在明确计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为姑苏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选拔与培养提供指导。

二、计划目标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旨在培养具备创新创业精神和能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推进姑苏地区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三、计划内容与要求1. 选拔范围与条件(1) 本计划适用于在姑苏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者及创新团队的领军人才。

(2) 选拔对象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突出的创新创业能力和成果,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领导才能。

2. 选拔程序与方式(1) 申报阶段:根据计划要求,符合条件的人员和团队需按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形式填写申请表。

(2) 初审阶段:由专家评委组成的初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和团队。

(3) 面试阶段:对初审通过的候选人和团队进行面试,评估其创新创业能力、领导才能和团队协作能力。

(4) 终审阶段:由专家评委组成的终审小组根据初审和面试结果,综合评估确定入选人员和团队。

3. 培养与资助(1) 入选人员和团队将获得一定的培养计划和资助支持,包括科研经费、创业扶持、人才津贴等。

(2) 培养计划根据个人和团队的实际需求,提供专业培训、导师指导、创业孵化等支持,全面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3) 资助支持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进展,给予适当的经费和资源保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4. 成果评估与奖励(1) 入选人员和团队需按照计划要求完成创新创业项目,并定期进行成果和进展的报告和评估。

(2) 经过评估认定,优秀成果和项目将得到奖励和表彰,包括荣誉称号、资金奖励等。

四、组织机构与管理1. 管理机构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由姑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成立管理机构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关于印发《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

关于印发《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

关于印发《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人才遴选办法》的通知(莆委人才[2014]2号)各县区委(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中央、省直在莆单位,市直各单位:《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人才遴选办法》已经中共莆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莆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5月9日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人才遴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和《莆田市“借智登高”聚集高端人才计划(2013—2017年)》(莆委办发〔2013〕2号)要求,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中,遴选通报一批各行业各领域中长期在一线工作、有突出贡献、有创新成果、有同行业较高声望、能够代表全市乃至全省某一领域一流水平的优秀人才和具有领军才能的高层次人才,激励和引导全社会各行各业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莆田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11类人才(以下简称“市级各类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服务“跨越发展、宜居港城”目标;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突出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坚持统筹兼顾原则,体现宏观管理和精细服务结合。

同时注重创新精神与科研能力的结合、个人创新与团队建设的结合。

第四条市级各类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选拔一次。

第二章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市级各类人才选拔范围与对象:(一)在莆田市工作、服务(含引进)的市内外人才、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海外留学人员;(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列入选拔对象(文化名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市级各类人才推荐人选应当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且具体符合下列条件:(一)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科技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具备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津政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大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吸引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天津。

第三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当是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哈人社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中直、省属驻哈有关企业: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3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领军人才梯队成员条件第三章领军人才梯队成员主要职责第四章选拔程序第五章支持和管理措施第六章附则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面落实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政策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专业贡献突出,能够引领行业、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带动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长期可持续发展,实施哈尔滨市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军人才梯队是依托省、市优势、特色学科专业(技术)、各类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平台等组建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新老衔接、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创业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团队。

一般由1名学术(技术)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和3-5名第三梯队成员及若干名其他成员组成。

第三条哈尔滨市领军人才梯队分为市级卓越、市级重点和市级三个层次。

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在哈企业及市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可建立领军人才梯队。

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

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

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引进和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人才企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36号),现就实施科技创业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400名左右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省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形成400个左右的创业团队,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人才企业。

第三条本工程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领域。

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产业领域。

第四条本工程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等各类园区。

第五条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确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

第二章工作分工第七条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包括:部署申报、制定评审规则、审定人选、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共享资源、共同管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包括: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等工作,完成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其中,经费拨付、绩效评估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负责;生活待遇落实和日常服务工作主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第九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监管,参与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创业人才工程申报和人才管理工作;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期刊名称】《居业》【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2页(P7,9)【作者】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的领军作用,决定建立荣誉激励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科技人才支持机制,并以科研人员名字命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表彰科研人员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二条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科技领军人才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创新工作室,旨在围绕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战略的技术需求,瞄准产业技术发展制高点,在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产业化示范等创新活动中发挥科研人才队伍主力军作用,努力实现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在部分重点领域带动我省由“跟跑”、“并行”转为“领跑”,成为全省重要的技术创新策源地和优秀科研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创新工作室坚持人才是科技创新第一资源的理念,尊重科研人才智慧创造,营造科学研究的良好环境。

以创新工作室为载体,探索科技人才体制改革有效路径,最大限度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

省科技主管部门与创新工作室依托单位共同为创新工作室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鼓励各依托单位在科研条件保障、科研经费支持、科研团队组建、研究生名额分配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创新工作室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任务;省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建立起适度竞争与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创新工作室科研扶持机制,努力构建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二章建设条件第四条创新工作室以领军人才为核心,强调领军人才作用发挥,申建创新工作室的科技领军人才应在科研一线全职从事科研工作,科研实力强,主持过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不包括子课题),在相关领域具有业内认可的重要科研成果;在形成重大原创成果、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解决重大民生问题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业绩突出。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办法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办法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豫组通(2017)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面向我省科技型企业,重点扶持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者具有突出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

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人才政策引导与资助相结合。

第四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五条设立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相关领域的工程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财务(投资)专家等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建议人选的评审、推荐工作。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组),负责向评委会推荐参加答辩的候选人。

第六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推荐第七条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者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

(≡)申请者为科技型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所创办企业在省内注册,创办时间2年以上,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转型升级二次创业的原则上放宽至10年。

(五)所创办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或软件著作权等),创业项目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唐政办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印发《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唐政办字〔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3日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凤凰英才”计划,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加快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9号)等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引领我市学科建设和产业科技创新,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承担重点工程、推进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能够代表全市一流创新水平的优秀本土人才。

从唐山市外引进的人才,需全职在唐山工作2年以上。

第三条组织实施“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列入我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应用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

人才培养实行动态管理,培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年选拔20名左右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其中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不低于50%。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人才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人才遴选、计划项目管理、经费预算、资助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选拔认定办法

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选拔认定办法

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选拔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发〔〕号)精神,激励各类人才积极进行创新,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新领军人才资格审查和工资外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工资外津贴在佛山市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创新领军人才是指由佛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薪酬,并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的科研团队带头人或在技术应用、经营管理、教研教学、医疗卫生、文艺创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高层次人才。

创新领军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在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满三年,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且未满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月日为限);、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且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能引领我市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生态高效都市农业等先导产业快速发展;、申请人来自企业的,其所在企业申报当年的年纳税额应在人民币万元以上。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根据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需要和现有创新领军人才队伍结构状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选拔认定。

选拔认定名额不超过名,每两年选拔认定一次。

(一)申报程序申报人填写《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核准表》,并向本单位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工资纳税单(未落户佛山的申报人需提供)等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随后将已加具单位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佛山市创新领军人才核准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才和高级专家管理科。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万人计划”’)是国家层面实施的重大人才工程,旨在重点遴选一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给予特殊支持。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组织实施机制,提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家“万人计划”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统筹实施;(二)高端引领,重点支持;(三)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四)协同推进,权责统一。

第三条国家“万人计划”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为杰出人才;第二层次为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第三层次为青年拔尖人才。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可调整计划项目设置。

第四条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门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在有关部门设立平台,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科技部设立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平台。

中央宣传部设立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平台。

教育部设立教学名师平台。

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局共同设立青年拔尖人才平台。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杰出人才。

申报人研究方向应当处于世界科技前沿,科研上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成长为世界级科学家的潜力。

第六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申报人应当为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国家级创新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研究方向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立的重点领域,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

第七条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申报人应当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法人代表),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者具有突出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

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范文)培训课件

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范文)培训课件

企业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开发区(下称“本区”,指广州开发区及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人才“558”发展纲要》(穗开〔2016〕2号)、《广州开发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穗开组通〔2016〕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组织人事局(区科技和人才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工作,承担创新创业启动资助、成长奖励、市场拓展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

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区科技和人才领导小组科技项目办公室)承担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评审认定、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创业载体租金补贴、项目贷款贴息等申请的受理、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负责对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中期管理和年度考核。

项目的评审认定、中期管理、年度考核、项目验收等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一、创业、创新启动资助第三条获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企业可获得一次性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或创新启动资助。

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获评后,向区组织人事局提交《创新创业启动资助申请表》,区组织人事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二、创业投资支持第四条创业投资支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三、创业项目资助、成果转化资助第五条区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或成果转化资助。

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或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但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得创业投资的50%;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成果转化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但不得超过创新领军人才所在企业投入的50%。

资助经费按照认定评审时确定的项目资助额度,自首笔资助款项拨付之日起5年内拨付。

项目管理分两期,项目启动且相应自筹资金到位后,签订第一期合同书后拨付30%资助经费;一期验收通过,签订第二期合同书后再拨付30%资助经费;二期验收通过,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拨付剩余40%资助经费。

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作用,聚集高层次人才来兰州市创新创业,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兰州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委、市政府设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兰州市区域内的各类人才(团队)结合项目进行资助,鼓励和激励各类人才(团队)在市域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坚持“人才引领、项目支撑、鼓励创新、支持创业、全域覆盖、重点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项目)工作,审定资金资助计划.第五条市科技局作为创新创业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计划编制、过程管理、跟踪问效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作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并下达年度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扶持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在兰州市注册、纳税地为兰州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兰中央、省、市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

重点扶持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一)人才条件.能够引领和带动兰州市主导产业、重点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的学科带头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在兰创新创业人才。

包括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甘肃省领军人才”、“兰州市领军人才、骨干人才”、“兰州市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等各类人才。

2.外地来兰创新创业人才.包括兰州市市域外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级“千人计划”、“领军人才”的知名专家学者,及留学归国的高层次人才。

3.在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条件要求和支持标准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条件要求和支持标准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条件要求和支持标准一、基本条件:1、创业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创新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其中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专家或2000年1月1日之前获得学位的除外)。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有3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1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技术技能或管理教育培训等岗位工作经历。

3、入选后须在申报单位继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累计在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在锡缴纳个税或社保。

二、分类条件:1、创业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人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申报人应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生物医药产业可放宽到2016年1月1日。

(3)申报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

(4)自然人直接出资的,申报人实缴货币出资在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且个人到位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对于上两级持股公司均在境外注册或百分之百持股的,可放宽至两个层级),申报人在申报单位折算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单位的实缴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30%(人才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单位的股权占比;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的不少于20%,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不少于10%)。

兼有两种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50%计算;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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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凤凰英才”计划,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加快推进***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9号)等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引领我市学科建设和产业科技创新,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承担重点工程、推进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能够代表全市一流创新水平的优秀本土人才。

从***市外引进的人才,需全职在***工作2年以上。

第三条组织实施“***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列入我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应用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

人才培养实行动态管理,培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年选拔20名左右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其中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不低于50%。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人才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人才遴选、计划项目管理、经费预算、资助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是人才的推荐主体,承担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人才项目申报信息审核、推荐、过程管理及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人才依托单位是培养使用人才的主体和财政资
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负责搭建工作平台、安排人员岗位、落实配套政策等工作,同时对人才到岗到位、资金规范使用、项目顺利推进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范围条件
第八条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依托单位应为***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成长性,能为人才培养完成研发、转化等目标任务提供资金、设备、人力等各类要素保障。

第九条领军人才或依托单位所属产业领域需同我市建设
***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4+5+4”现代产业体系相关,主要包括“四大支柱产业”:精品钢铁、装备制造、现代化工、新型建材及装配式住宅;“五大新兴产业”:智能轨道交通、机器人、电子及智能仪表、动力电池和节能环保;“四大生
产性服务业”: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新兴信息服务业和研发设计。

以及其他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条***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其学术、技术或管理居国内领先水平,对推进我市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近5年内参与过以下任务之一:主持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承担过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推进先进技术成果转化。

项目已成功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按性质和内容分为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领军人才两个类别。

(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特别是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创业人才。

1.申报人为在***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2.企业在***市注册,成立时间为1至5年,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申报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违法或其他违法行为。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与之等同的知识
产权成果)。

产品或技术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属生产性服务业的,应有成熟的商业模式和一定数量的客户。

4.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00万元并呈每年递增趋势。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60%。

5.企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合理。

(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支持领衔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

1.在企业担任技术总监(或与之等同的职务)以上职务、负责技术研发工作,或担任市级以上研究开发机构负责人,并与人才依托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或聘用合同。

2.研究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能够促进企业(学科)发展且知识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
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实施项目的主导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3.自申报之日起前3年内,申报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2篇(含)以上(或SCI1篇)或作为发明人取得1项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与之等同的知识产权成果)。

4.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5.依托单位建有相关领域市级以上的科技研发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能为申报人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

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选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市直和省直驻唐单位申报的人才项目,由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直接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受理审核。

市科技局对人才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人才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实地考察的人才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审定。

综合评审情况,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拟支持的人才项目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拟支持的人才项目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

第十五条下达计划。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下达计划,并与人才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签订《***市科技创业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任务书》,作为人才管理与支持的依据,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人才项目支持经费。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每年选拔20名左右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其中青年科技人才不低于50%,经评审入选的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创业创新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研发费用补助,费用支出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范围,并执行***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入选的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享受《***市实施凤凰英才服务卡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对于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优先推荐申
报国家“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河北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等国家、省相关高层次人才计划。

第二十条领军人才的日常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依托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才培养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完成。

依托单位按要求编写人才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规定时间逐级报送科技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人才依托单位对于市科技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项目调整、终止、撤销、验收等程序及处理,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人才依托单位不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补充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请项目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推荐、实施监督中没有履行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停止项目推荐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关于加快建设***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9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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