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中铁大桥局集团二○○五年集体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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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

中铁大桥局集团二oo五年集体合同文本

甲方: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性质:国有控股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梅权协商首席代表:周孟波首席代表职务:总经理协商代表人数:11 (人)乙方: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职工人数:21000 (人)工会主席:黄林林

协商首席代表:黄林林首席代表职务:工会主席

协商代表人数:11(人)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武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公司法》、《企业法》、《工会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桥工程局关于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与劳动合同配套实施。

第二章共同目标

第三条发展生产经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是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共同责任,也是把企业建成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共同体的关键所在。签约双方应同心同德为实现企业物质、精神、政治三个文明建设的目标而共同奋斗。

二OO五年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目标是:完成企业营业额90亿元,新签合同额146 亿元,实现利润7000 万元。同时,确保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四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的经营班子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发挥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实施厂务公开制度,依靠职工办企业;加强生产经营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加大经营开发力度,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职工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爱岗敬业,服从管理,遵章

守纪,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技术、业务,提高劳动技能和业务水平;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积极参与民主管理,转变观念,参与并支持改革改制,维护企业利益,爱惜企业财产,在各自岗位上当家理财,降低消耗,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多作贡献。

第六条工会要在维护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切实履行

基本职能,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同时要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制定调整工资方案时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查通过。

第八条职工的劳动报酬按双方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履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根据各类人员工作特点,分别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不

定时工作制、间歇轮班制、标准工作日制四种工作方式,不论采取何

种方式,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7.4 小时。具体按集团公司桥人[ 2002] 297 号文件《关于转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并报当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不得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在保障劳动者身体

健康的条件下进行,并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国家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假期制度,具体按集团公司桥人

[ 2002]297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建立健全劳

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操

作规程,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安全设施

和劳动防护用品。每年安排三分之一的职工健康体检,至少职工每三

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进行专业培训,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关于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对大型临时设施施工实行签证制度,确保安全。

对有毒有害作业点定期进行检测。对尘、毒超过国家标

准的作业点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减少职业危害;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每年要安排一定量的资金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职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每年安排50%的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保证女职工至少每两年进

行一次妇检。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及时通知同级工会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制定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应有工会人员参加;制定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要规章应经职代会审议。支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职代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提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职工应自觉增强劳动安全意识,在劳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直至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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