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量刑之量刑起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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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量刑之量刑起点的确定
作者:孙瑞红
在一个量刑幅度内如何确定具体的责任刑,我们认为应当是采取“点”的理论,而不是“幅”的理论。
譬如说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进行量刑,责任刑应当是一个点,即3年,5年还是7年,8年。
不应当是3--5年,或者7--8年。
因为给一个幅度的话,依然是不确定的,存在最低点和最高点的问题。
采取“点”的理论的话,也说明不同的行为对应着不同的“点”,更准确一些!
法定刑确定之后,在法定刑幅度内这个“点”的确定就十分重要。
因为这是确定责任刑的起点,也叫量刑起点。
法定刑幅度自最低到最高这一个范围,是由轻到重的一个递进过程。
选择一个什么样的点对于所有情况来讲都是比较合适的,是责任刑确定的时候一个最关键的任务。
因为量刑起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责任刑的高低,甚至会影响到预防刑的情节的适用,最终影响到量刑结果的合理与否。
我国刑法分则对各个犯罪的处罚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就意味着既遂结果是犯罪常态化的结果,因而应当以常态化的结果为主来考虑量刑起点,同时兼顾一下非常态化的结果,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是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也就是应当按照既遂来考虑的。
犯罪预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处罚的。
犯罪中止的处罚本身就会非常轻,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还不处罚。
所以,假定案件既遂如何处罚来考虑量刑起点是合适的。
由于量刑起点确定之后,要根据增加责任刑的情节或者减少责任刑的情节来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以确定责任刑。
如果量刑起点太高,存在增加责任刑情节而没有减少责任刑情节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导致责任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情况,断不可取。
譬如说某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使三人重伤。
一人重伤的基本事实就表明行为人要在3年以上10年以下进行量刑。
很显然,多出来的两个人重伤的情形是增加责任刑
的情形。
如果量刑起点确定为9年,完全会导致最终责任刑超过10年。
如果量刑起点太低,没有增加责任刑的情节而有减少责任刑的情节,就有可能导致责任刑偏低,趋向于法定刑幅度的最低限。
完全可能导致在预防刑裁量的时候,影响预防刑的情节无法使用。
譬如说某人故意伤害犯罪,致使一人重伤,构成累犯。
一人重伤的基本事实就表明行为人要在3年以上10年以下进行量刑,如果量刑起点确定为3年。
没有增加责任刑的情节也没有减少责任刑的情节。
责任刑最终确定为3年,而预防刑又必须在责任刑之下进行预防,意味着要从重处罚的累犯情节就无法使用。
量刑起点的确定不是针对个案的,方案的设计师针对全部的案件的。
而量刑起点太高不合适,太低也不合适。
在法定刑幅度的居中线确定的话,对大部分犯罪的人是不合适的,因为大部分涉嫌犯罪的人是初次,情节比较轻。
居中对他们来讲都是重的,不利于对他们的再社会化教育。
再者,我们不能因为要对少部分的人处罚重一点,就对大部分的处罚起点也提高。
也就是说应当低于居中线来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前述分析,居中线以下太低就要接近法定刑的最低限了,所以又不能太低。
那么,在居中线偏下一点确定量刑起点就是合适的。
譬如说3年以上10年以下这一个法定刑幅度,居中线在6年左右,那么在6年以下确定是合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部分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在3年以上5年以下确定量刑起点。
该规定实际上就是考虑在居中线以下来确定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