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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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说法,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说法,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
B. 社会团体享受免税的资格由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C. 纳税信用等级由税务部门评定为C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免税资格应予以取消
D. 获得免税资格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1.5倍答案:
[答案]C
分析:
[解析]本题考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与政策。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C项);(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选项A错误,排除。

社会团体享受免税的资格由其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联
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选项B错误,排除。

获得免税资格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选项D错误,排除。

药品销售两票制涉税风险分析

药品销售两票制涉税风险分析

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
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
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
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 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2015年医药制造业税负预警值:医药制造业平均值6.95 %,
具体为,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5.64%,化学药品制剂制造6.63%,
中药饮片加工7.47%,中成药生产8.86%,生物药品制造6.60%,卫
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6.59%。
行业
平均值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中药饮片加工 中成药生产 生物药品制造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医疗、外科器械制造 药品批发零售
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
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
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
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 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 、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第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pdf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

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

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

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

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5.食用豆类初加工。

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1992.09.07•【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日)停止执行《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9月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发布)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则“中国药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的规定,特制定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进行分配管理,委托中国药材公司按《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用款项目和分配计划,报财政部批准实施。

二、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扶持中药材生产和中药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用款。

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择优扶持,保证重点,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专项资金用于国营中药工商企业,以及集体药材场、药材专业户、重点户、兼种药材的农林牧场和各种形式的药材生产联合体。

对中药系统以生产中成药为主兼生产西药的国营制药厂的国营中药批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中药饮片加工厂,视同国营中成药厂和中药饮片厂,凡用于中药生产方面的有关项目予以扶持。

四、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一)中药材生产1.生产有困难的紧缺品种,投资大、见效慢的多年生木本药材:饲养难度大的动物药材;重点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资源保护:重点野生品种变家种(养)等的开垦、抚育、管理。

2.中药材生产基地、生产性简易设施。

如小型生产加工工具、烘房、孵化室、饲养和冷藏等配套设施。

3.中药材生产基地的论证,设计,实施项目的检查、验收,对老、少、边、山、穷地区中药材生产人员的智力开发(短期基本技能与实用技术培训)等与生产有关的必要开支。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2018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一)自2018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中药饮片、干青花椒、部分果蔬饮料、骨制品(骨粒、骨粉)、纸浆(竹制)、桃片糕、中成药生产的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加部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新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核定扣除方法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一)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1.从事中药饮片、干青花椒、部分果蔬饮料、骨制品(骨粒、骨粉)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

2.从事纸浆(竹制)、桃片糕、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成本法核定扣除。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的新增核定扣除标准产品,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详见附件2)。

中药饮片全国大整治来了!将维持一年

中药饮片全国大整治来了!将维持一年

中国粉体工业 2018 No.532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并销售(或使用);非法分装、加工或贴签销售外购中药饮片;超范围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查不合格中药饮片。

重点查处为他人违法经营中药饮片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对供货方资质审查不严格,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并销售(或使用);非法分装、加工或贴签销售外购中药饮片;超范围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的行为。

打击私切滥制等非法加工、变相生产中药饮片的行为,严厉打击不法分子无证经营中药饮片的行为。

技术管理体系将进一步完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准入标准、炮制范围都更严格,按照国家局发布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制定《中药材质量控制研究指导原则》,修订完善中药新药注册《中药原料前处理技术指导原则》;及时制修订完善《中国药典》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研究探索中药饮片品种管理制度。

修订完善GMP中药饮片附录,增强适用性,促进中药饮片企业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

整治工作将维持一年2018年8~9月,动员部署;2018年10月~2019年9月,开始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2019年10月底前必须完成整治工作的总结。

方案要求,各地要认真梳理中药饮片整治工作情况,分析问题成因,研究解决对策,总结经验做法,巩固行动成果,形成中药饮片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事实上,作为我国中药产业三大支柱之一的中药饮片行业,在过去十余年间,稳抓发展机遇实现了高速增长,市场规模已从2007年的242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近2000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速达26%,领跑医药工业。

其市场潜力巨大,但中药饮片一直都是市场监管的重点,其假冒伪劣、鱼龙混杂情况频发,不合格的报告更是被屡次曝光。

进入2018年以来,国家药监局不断加大力度和强度,严格监控中药饮片质量。

江西、河北、山东、吉林、安徽、湖北、四川、浙江、甘肃、海南、陕西等省市都相继有了行动,对违法经营饮片企业严查严惩。

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01•【文号】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本规范),现予发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规范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涉及的中药材是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

本公告所指中药材生产企业包括具有企业性质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

二、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本规范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有明确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

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供应商审核,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审核检查,保证符合要求。

三、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药品标签中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可以依法进行宣传。

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用农产品范围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 [2005]1 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1.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用农产品范围

依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 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类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低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类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低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类植物的低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置,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物、方便面、副食物和各类熟食物,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1.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1)各类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置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类食物。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置,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我省中药材深加工、中药饮片加工、面粉加工、脱水菜加工、冻干菜加工、番茄酱加工、杏产品加工以及玫瑰精油等8个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会商甘肃省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试点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扣除标准(一)中药饮片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为便于实际操作和后续管理,采用归集的方法将中药饮片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其他类等3个类别。

(二)面粉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注:计算面粉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面粉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糠麸等)不再参与扣除。

(三)脱水菜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四)番茄酱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五)冻干菜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六)杏产品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依照杏产品的行业特点及产品性质,将其划分为蜜饯类、杏仁类和杏核类三个大类。

然后大类产品的工艺情况,又将其划分为杏脯、甘草杏、话杏、脱苦杏仁、苦杏仁、杏核等六类产品。

蜜饯类单耗数量扣除标准杏仁类单耗数量扣除标准杏核类单耗数量扣除标准(七)玫瑰精油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二、试点行业农产品耗用率扣除标准中药材深加工企业采用成本法逐户确定耗用率作为扣除标准,年终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等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等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卫⽣部等印发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号:发改价格[2006]912号颁布⽇期:2006-05-19执⾏⽇期:2006-05-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发展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问题改⾰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00六年五⽉⼗九⽇附件:关于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等问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临的⽭盾仍很突出,社会各⽅⾯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下意见:⼀、进⼀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全⾯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的药品价格,适当提⾼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药品差⽐价规则,制⽌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以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试⾏核定药品出⼚价格。

为提⾼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的问题,进⼀步改进药品定价⽅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核定出⼚(⼝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发展改⾰委公布的试点⽬录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澡、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用农产品范围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 [2005]1 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1.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依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 [2005]1 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类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低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类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低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1.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医药行业涉税政策及风险点梳理

医药行业涉税政策及风险点梳理

一、相关政策(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药用植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目前为9%),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的药用植物免征增值税,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规定,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04•【文号】商建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的精神,决定自2005年起,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目标和类型目标:通过试点,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规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主要类型有:(一)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

现有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从经营品种和面积上逐步加大农产品的经营份额,试点企业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

(二)支持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农产品超市,实现批零兼营。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

(三)支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

(四)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

二、支持试点的政策措施(一)中央在外贸发展基金项下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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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药饮片免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营﹝1986﹞47号
【发文日期】1986-07-29
【实施时间】1986-07-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我国的中药事业,促进中药饮片加工生产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在税收上采取以下优惠措施:
一、对医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中药饮片的销售收入,暂免征收产品税;加工中药饮片取得的加工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对独立核算的专业中药饮片加工厂,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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