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框架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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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框架制度构建研究

摘要: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已经证明,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就我国金融业而言,建立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对我国金融业反洗钱进行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反洗钱制度措施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并提出了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的框架制度和应采取的措施。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及国际围的洗钱活动日趋猖獗,可以说,洗钱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大公害。因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犯罪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等各种措施对其加以控制和打击。

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已经证明,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洗钱者主要通过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特别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洗钱者将会更多地利用

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因此,防止洗钱者利用

金融系统洗钱就成为建立和完善控制一国乃至跨国洗钱的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和容。同时,我国已正式加入WTO,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步伐将会大大加快,其融入全球金融体系、走向国际化的步伐也将大大加快。但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

、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金融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的金融体系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又加上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业有效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这样,国外犯罪分子就有可能更多地利用

我国的金融系统来进行洗钱活动,从而不仅会对我国还不发达的金融体系造成巨大的破坏,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我国金融业如何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整个国际金融业反洗钱控制制度成功的经验做法,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自己有效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明确规定金融系统在控制洗钱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密切与各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的预防和控制作用,就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的现状分析

(一)洗钱的概念与特征

1.洗钱的概念。

关于洗钱的定义很多,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

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

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收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

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2.洗钱的特征。

(1)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

洗钱犯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行为本身缺乏引人注目的可谴责性,所以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一般说来,要想直接发现洗钱犯罪的发生是很困难的,只能依靠间接的申报资料或者一些

其他的数据分析。即使这样,发现的洗钱犯罪数同实际犯罪数之比也是很低的。

(2)复杂

性。

洗钱的手段众多,几乎银行提供的所有服务都有可能被洗钱者利用

。另外,一项洗钱阴谋可以使黑钱在到达最终的目的地之前,通过众多的国外的商业公司和金融机构,洗钱活动的复杂

,有时连参与其中的专业人士,如银行家、律师、会计师都无法察觉。

(3)专业性。

现在,洗钱已发展成为高度复杂

的、高智能的、国际性的专门行业。由于洗钱要涉及国外复杂

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一般犯罪分子很难做到,只有熟悉国外金融、法律制度的专业人士才能胜任。所以现在一些

犯罪分子愿意支付高额费用以换取专业人士的服务,而一些

律师、金融机构人员、投资专家等为牟取暴利也愿意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服务。

(4)国际性。

由于不同国家在洗钱的管制和制裁上存在差异,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其他方面原因,使得跨国间的反洗钱协作非常困难。另外,洗钱的国际性不仅仅指洗钱犯罪涉及的地域非常广泛

,还包括犯罪技术的国际化,先进的犯罪手段会迅速在全球围传播开。

(5)资金的密集性。

犯罪集团获取的犯罪收益大部分为现金,尤其是毒品交易几乎百分之百采用现金交易,因为现金有利于伪装,也不容易

留下交易痕迹。在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较发达的国家,其使用现金密集程度

较低,如英国、美国等,其现金使用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为3—4%左右。而对于金融市场与信用制度不发达的国家,如中南美、东南亚等国家,其现金密集性高达20%以上

。这种国家很容易

成为黑钱的集中地。如果一个地区的现金密集性在某个期间突然升高,很有可能是洗钱活动正在进行。

(二)我国洗钱活动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我国新《刑法》第19l条规定了涉嫌洗钱的五种行为形式:(1)提供资金账户。指以洗钱为目的,提供个人在银行的储蓄账户、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个人或单位在银行的信用卡账户、外汇账户、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账户、期货公司的期货交易账户等,供具有非法财物来源的单位或个人存取款或者进行其他金融交易。(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指协助将犯罪所得的动产、不动产等转变成本国货币或者外国货币,以及债券、国库券、汇票、支票、本票、股票、存单和存折等金融票据,以使犯罪非法收入具有合法形式。(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一般是指利用

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等金融票据,使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电子资金划拨等结算方式,将所得从一个账户转入另一个账户,使犯罪收益与合法收益混淆,以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指为了逃避国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的追查和躲避国金融机构对于非法资金的金融监管,以各种名义通过银行、邮局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资金汇往境外,洗钱犯罪一般倾向于把非法资金汇往金融监管比较松、严格实行银行法的国家或地区。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包括用赃款购买不动产,高利借贷,密藏于银行的保管箱中,投资于工商业,购买高档消费品等。

关于洗钱行为形式的规定只是对洗钱活动表象的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洗钱活动往往表现为个别不同的形态,分析总结归纳国发生的有关涉嫌洗钱犯罪的案例,我国洗钱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犯罪分子在非法收入来源地开设酒楼、夜总会、歌舞厅等营业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入营业机构,在依法纳税的外衣下,将多数非法收入转变为营业机构的合法收入。我国查处的许多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例表明,这种洗钱方法得到了广泛

的应用。

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犯罪分子获取非法收益后,和金融机构非法工作人员串通,由金融机构提供非真实的个人存款账户,或以他人名义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从金融机构购置金融票证。政府官员受贿、索贿收入往往采取这种方式清洗。为了使受贿、索贿等非法收入可以为自己控制和使用,同时逃避有关制度如收入申报制度的约束,将资金交由自己的远房亲友,或指定亲信开立存款账户或开立公司账户存放,或用于购置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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