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与处置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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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從幾個監察院彈劾案、糾正案及糾 舉案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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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彈劾人:00國中校長、學務主任、生教 組長
二、案由:某國中教師於生教組長任內,多次 以突然抓摸下體方式性騷擾6位男學生,校長 就該事件未依法受理、通報及展開調查,致使 該師多次性騷擾學生;學務主任多次性騷擾女 教師,校長接獲陳情後亦未採取任何糾正及補 救措施;另校長知悉該校女學生遭男同學強制 猥褻後,竟表示不須啟動性平機制,嗣經該女 學生申請調查後,學校始進行通報,嗣後復違 法允許學務主任逕將性別平等委員會建議之1 大過懲處改成2小過,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 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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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性騷擾防治法
第7條:受僱者達30人以上之學校應訂定防治 措施,並公開揭示
八、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3條:受僱者達30人以上之學校應訂定防治 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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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教師法
第14條:教師涉性侵害事件,經性平會調查屬 實應予以解聘,及相關處理方式;未來會增加 違反通報性侵害事件義務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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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糾舉人:國立00高職校長
二、案由:被糾舉人長期未落實施生出缺勤管 理,任由導師塗銷學生缺曠課紀錄,辦公室及 門禁管理規定形同虛設,未落實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致不肖教師趁機於校園 內外性侵害多名女學生;案發後,該校仍未落 實相關規定,教育部雖已命檢討,但(監察院) 派員查核後,該校仍未落實改進相關缺失。被 糾舉人核有嚴重失職,已不宜再領導學校校務, 實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爰依法提 案糾舉。
第6條第1項第2款第6目: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 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記一大過
Baidu Nhomakorabea19
參、何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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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侵害定義
定義係依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等條文規定,樣態 簡述如下: (一)強制性交 (二)強制猥褻 (三)與16歲以下之男女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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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騷擾定義
性平法第2條、性工法第12條、性防法第2條均有規 定,綜合說明如下: (一)性騷擾是違反他人意願,不受歡迎的 (二)性騷擾與性、性別歧視、性別偏見有關 (三)性騷擾會影響他人生活、人格尊嚴 (四)性騷擾不限肢體碰觸,言語、敵意環境、
第20條:媒體報導事件視同檢舉
第23條:調查處理時應注意事項
第31條:受理申復之程序
第32條:事件檔案應包括之資料
第34條:學校防治規定應包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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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法
第10條:性交之定義 第227條:與16歲以下之男女合意性行為之刑 責 第229-1條: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需告 訴乃論 第227-1條: 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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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糾正機關:國立00高中
二、案由:國立00高中性平會於調查學生對教 師之性騷擾案後,認定性騷擾成立並做出獎懲 建議,惟該校接獲報告後卻未依法於2個月內 依該報告做出任何懲處決議;而既未做出懲處 決議,當事人依法不能申復,該校卻通知行為 人可提出申復,並據以進行申復程序,且由性 平會違法做出重新調查之決議。且未依受害教 師之意願,採取有效之保護或彈性措施,迫使 該師請公傷假長達4個多月,且主管人員在該 師請假期間鮮少聞問,對該師造成二度傷害, 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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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何謂性別平等意識 第9條:安全校園空間應注意之事項 第10條:公告之方式 第17條:性平會調查報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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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3條:處理事件時應提供相關人員之資訊
第4條、第5條:校園安全規劃
第9條:相關名詞定義
第10條至第15條:受理單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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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相關法令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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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條:相關定義 第6條、第9條:學校性平會任務及組成 第12條、第20條:學校應訂定之規定 第21條:通報義務 第24條:告知當事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 途徑,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29條:性平會應不予受理之情形 第31條:相關處理期限 第36條、第36條之1:未通報之罰則
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教育人員涉及性侵害,經性平會調查 屬實應予以解聘或免職;未來會增加違反通報 性侵害事件義務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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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 考核辦法
第7條第1項第2款第9目: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 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記一大過
十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防治與處置
報告人:教育部訓委會柯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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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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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貳、相關法令重點說明 參、何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防治 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通報 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置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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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糾正機關:00國中校長、00市政府 二、案由:某國中教師於生教組長任內,多次 以突然抓摸下體方式性騷擾6位男學生,校長 就該事件未依法受理、通報及展開調查,致使 該師多次性騷擾學生;學務主任多次性騷擾女 教師,校長接獲陳情後亦未採取任何糾正及補 救措施;00市政府接獲女教師申訴逾1年仍未 做出任何處理,有損政府公信力。違失情節嚴 重,爰依法提案糾正。
過度追求、性賄賂等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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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騷擾類型
1. 性別騷擾:舉凡一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性意涵 之言語或態度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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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糾正機關:國立00高職、教育部 二、案由:國立00高職未落實相關法令規定, 以防堵校園發生性侵害案於未然;對於師生出 缺勤管理流於形式、辦公室管理存有漏洞,門 禁形同虛設,致不肖教師趁機於校園內外性侵 害多名女學生,事態嚴重;另教育部對校長連 任考評不實,致懲處失職人員未能及時,嚴重 影響政府威信,均核有失當,依法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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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條:性侵害犯罪之定義 第7條: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4小時之性侵害 防治教育課程 第8條: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 犯罪情事者,應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 (責任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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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30條第9款、第15款:需通報之事項 第34條:教育人員通報義務 第61條:違反通報義務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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