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稽核组织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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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内部稽核的目的

本公司应实施内部稽核,其目的在于协助董事会及经理人检查及复核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营运之效果及效率,并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及作为检讨修正内部控制制度之依据。

第二节内部稽核之组织及职责

一、内部稽核之组织:

(一)本公司稽核室隶属于董事会,由董事长直接指挥之独立单位,稽核人员

之编制、职等之铨叙等由董事长订定之。

(二)稽核部门组织编制办法,应具有下列特色:

(1)稽核人员应具有超然独立性.

(2)高阶层管理当局充分支持性。

(三)本公司稽核人员应专任,由公司内部或外聘遴选操守公正、忠诚、具有

相当学识经历人员担任.本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应秉持超然独立之精神,以客观公正之立场,确实执行其职务,并尽专业上应有之注意除定期向各监

察人报告稽核业务外,稽核主管并应列席董事会报告.内部稽核人员执行业务应本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得有下列情事:

(1)明知公司之营运活动,财务报导及相关法令遵循情况有直接损害利害

关系人之情事,而予以隐饰或作不实,不当之揭露。

(2)因职务上之废弛,致损及公司或利害关系人之权益等情事。

(3)逾越稽核职权范围以外之行为或有其它不正当情事,意图为自己或第

三人之利益,违背其职务之行为或侵占公司资产。

(4)对于以前曾服务之部门,于一年内进行稽核作业。

(5)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案件未予回避。

(6)未配合办理金管会指示查核事项或提供相关数据。

(7)其它违反法令或经金管会规定不得为之行为。

(四)本公司应依法令规定之适任条件遴选稽核人员适任条件如下:

(1)不得有犯诈欺、背信、侵占罪,经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

期满尚未逾二年者,或曾服公务亏空公款,经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

两年者。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公开发行公司、证券或期货相关机构之稽核人员满二年以上者.

2.于符合金管会所定「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查核签证核

准准则」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满二年以上者.

3.具有公开发行公司之业务工作经验满三年以上者。

4.具有计算机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师等专业工作经验满三年以上

者。

5.取得会计师考试及格证书或取得国际内部稽核师协会所核发之国际

内部稽核师证书者。

(五)本公司稽核人员应配合公司安排,接受必要之职前及在职稽核专业知识

及技能训练;其中新进人员自担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内,参加经金管

会认定之专业训练机构所举辨之稽核相关业务专业训练课程12小时以

上;在职人员每年则接受6小时以上,由金管会认定之专业训练机构所举

办之稽核相关业务专业训练课程。

(六)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应经董事会之同意,并于董事会通过之次月十日前

以因特网信息系统申报金管会备查。

(七)每年一月底以前,稽核部门应将内部稽核人员之姓名、年龄、学历、经

历、服务年资及所受训练等数据依规定格式以因特网信息系统申报金管

会备查.

二、稽核人员之职责

(一)本公司内部稽核单位应依风险评估结果拟订年度稽核计划,包括每月应稽

核之项目,年度稽核计划并应确实执行,据以检查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并检附工作底稿及相关数据等作成稽核报告.本公司至少应将取得或处分

资产、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资金贷与他人、为他人背书或提供保证之

管理及关系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财务业务行为之控制作业、对子公司之

监督与管理、董事会议事运作之管理、资通安全检查及销售及收款循环、

采购及付款循环等重要交易循环,列为每年年度稽核计划之稽核项目,稽核计划应经董事会通过;修正时,亦同。

公司已设立独立董事,应依前项规定将年度稽核计划提报董事会讨论时,应充分考虑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意见列入董事会记录。上述之稽核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应至少保存五年。

(二)本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应与受查单位就年度稽核项目查核结果充分沟通对

于检查所发现之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及异常事项,应据实揭露于稽核报告,并于该报告陈核后加以追踪,至少按季作成追踪报告至改善为止,以确定相关单位业已及时采取适当之改善措施。ﻫ本公司应就前项所发现之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异常事项及改善情形,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之重要项目。上述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形,应包括金管会检查所发现、内部稽核作业所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所列、自行检查及会计师项目审查所发现之各项缺失。

(三)本公司应于稽核报告及追踪报告陈核后,于稽核项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

付监察人及独立董事查阅。本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损害之虞时,应立即作成报告陈核,并通知各监察人及独立董事.

(四)本公司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前将次一年度稽核计划及每会计年度终了后

二个月内将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计划执行情形,依规定格式以因特网信息系统申报金管会备查。

(五)本公司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将上一年度内部稽核所见内部控

制制度缺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形,依规定格式以因特网信息系统申报金管会备查.

(六)本公司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先督促其内部各单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

办理自行检查一次,再由内部稽核单位复核各单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检查报告,并同稽核单位所发现之内部控制缺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形,以作为

董事会及总经理评估整体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之主要依据。前项自行检查应作成工作底稿,并同自行检查报告及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五年。

(七)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应先经董事会通过;修正时,亦同,并于每会计年度终

了后四个月内于金管会指定网站办理公告申报.

(八)稽核人员在执行其业务之必要范围内,对本公司各项作业、记录、档案

及人员得安全、充分、不受限制地参与、核阅及接触,其属机密性之档案,应先报准后始得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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