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个【2011】1号《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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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新保个[2011]1号
关于印发《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
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公司:
为规范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行为,塑造高素质保险代理人形象,实现合规经营,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代理人和本公司签订的《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特制定《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为试行版。
请各分公司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各分公司可根据自行实际情况,在《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分公司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个人业务管理部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行为,塑造高素质保险代理人形象,实现合规经营,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代理人和本公司签订的《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特制定《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险代理人指符合本公司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签约条件,经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从事个人寿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系列人员。
第三条 组织架构设置
由分公司组建各级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依次为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分公司本部(中心支公司)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
1.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成员组成:由本部/中心支公司从保险代理人中推荐、选举产生7-9人组成,并推荐出主任1名,副主任2-5名(进行仲裁时,人员组成须为奇分公司合规品质
仲裁委员会
分公司本部
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 支公司(营服)
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 支公司(营服) 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分公司合规品质管理体系搭建、实施、宣导及推动;负责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评审及选定;督导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本部/中心支公司间业务交叉品质事件;处理所辖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上报的营销员品质上诉事件等。
2.分公司本部(中心支公司)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由所辖支公司(营服)从保险代理人中推荐选举产生,具体人数可视情况而定。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落实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督导所辖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初步审核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上报的品质事件处理结果;负责处理支公司(营服)间业务交叉品质问题等。
3.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成员组成:由本机构从各级保险代理人中推荐选举产生,具体人数可视情况而定。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各项工作安排;宣导合规品质管理工作要求与实施细则;具体协调处理本机构业务品质考核、投诉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本人提出书面请辞,或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会议评审后予以取消成员资格并进行等额增补。
组成成员任职资格、任职期限由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分公司合规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评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由营销业务部、客户服务部、核保核赔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控部等相关部门提供给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实施规定
第五条 保险代理人在从事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若存在第三章第十三条所属奖励行为,经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举荐,公司审查属实,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保险代理人在从事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如有第三章第十五条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经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审查属实,视其情节及行为严重程度,实施考核扣分制,追究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责任。
保险代理人的每次考核分数记录于《合规品质考核月度统计明细表》上。
分公司及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对《合规品质考核月度统计明细表》留档备案,分公司按季度汇总上报总公司个人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依据扣分记录对相关人员实行以下考核:
(一)考核管理
个人在一个考核期内扣分达到5分(含),在最近一个由分公司本部(中心支公司)从保
险代理人中推荐、选举产生7-9人
由支公司(营服)从保险代理人中
推荐、选举产生
总监层级、营业部经理层级、业务
主任层级及销售系列
考核期内停止晋升一次;6至9分,在最近一个考核期内降一级;10分及以上公司有权解除《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
(二)经济责任
1.个人
一个考核期内扣分5分(含)以下每分承担违约金50元,5分以上每分承担违约金100元,主任及以上人员违约金按倍标准执行。
2.主管
主任:直辖组组员一个考核期内扣分累计6-9分,主任负有连带责任,承担违约金50元;直辖组组员累计扣分10分及以上,主任负有连带责任,承担违约金100元。
经理及以上:直辖部所辖人员(不含经理本人)一个考核期内扣分累计10-20分,或累计扣分人次超过3人(含)以上,经理负有连带责任,承担违约金100元;直辖部所辖人员(不含经理本人)累计扣分20分及以上,或累计扣分人次超过5人(含)以上,经理负有连带责任承担违约金200元。
考核期与《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2007修订版)》规定考核期同义。
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中酌情提高标准。
第八条每月5日前,各部门将上月发生的业务品质问题汇总到保险代理人对应的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管理执行委员会。
第九条每月10日前,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管理执
行委员会将上月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考核结果以处置单形式下发至当事保险代理人并张贴公示,若保险代理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诉,否则视同无异议。
若保险代理人对评审结果产生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向分公司本部(中心支公司)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分公司本部(中心支公司)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逐级处理,以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结论为最终裁决。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对于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各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本部(中心支公司)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本部(中心支公司)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如仍有异议的,上报至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裁决,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人因违反品质管理等相关规定被考核后,有积极改善行为与绩效,且自考核扣分后满十二个月未再受考核扣分者,其之前被考核的记录予以撤消。
第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分公司制定专项预算,用于支付相关违规情况产生的经济赔偿,各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负责对专项预算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章品质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奖励
保险代理人在从事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举荐,公司审查属实,给予适当奖励。
(一)为维护公司利益或财产见义勇为者;
(二)有具体事例或言行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者;
(三)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且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有突出贡献者;
(四)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保险代理人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
(五)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签署并履行《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年限较长者;
(六)有其他突出先进事迹者。
第十四条奖励形式
保险代理人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公司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颁发奖状或奖牌;
(三)颁发奖金;
(四)提供培训机会;
(五)受邀参加表彰会议,并接受表彰;
(六)通过媒体树立个人典范;
(七)其他奖励。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人发生下列违规行为,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列明行为由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给予考核。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分公司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个人业务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个人业务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及最终解释。
附表1: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考核处置单
附表2:合规品质考核月度统计明细表
附表1:
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考核处置单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