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五结合”开展矿山治理整顿 重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3•【字号】青政办〔2022〕96号•【施行日期】202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源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9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3日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含地质勘探,下同)安全国家监察工作,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实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以下简称市州、县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推动矿山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青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52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以下简称青海局)对青海省辖区内的矿山实施矿山安全国家监察(以下简称国家监察),监督检查市州、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国家监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通过监督检查市州、县级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确保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青政办[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7]4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关于《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二00七年四月)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整矿业结构、实现矿产资源规模集约开发、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对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矿产资源对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精神,结合青海实际,特编制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加快破产企业重组步伐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加快破产企业重组步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2.20•【字号】青政办[2000]265号•【施行日期】200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加快破产企业重组步伐的通知青政办〔2000〕26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对工业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的方针,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工业改组改革和结构优化升级,对一批长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实施了破产重组,实现了资产的优化配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多年来积累和遗留下来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给企业资产重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省结构调整工作力度,加快破产企业重组步伐,维护全省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保证全省结构调整工作积极有序进行,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结构调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派出工作组,抽调得力干部加强省属重点破产企业重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省结构调整协调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总工会等部门配合,组成省结构调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骆玉林同志任组长,汪铁桥、韩文录、马海莉、丁万良、刘西昆同志任副组长,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经贸委。
其工作职责是: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结构调整和企业破产重组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结构调整的总体工作思路;协调解决结构调整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破产企业信息渠道;加强对重点破产企业重组工作的协调指导,引导企业深化改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握工作主动权,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破产企业重组工作的领导,确保全省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23•【字号】青政办〔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2〕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坚定不移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规划引领、规范运作、改革创新”原则,激活释放政策红利,构建“谁修复、谁受益”市场机制,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美丽青海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参与机制(一)参与内容。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开展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的全生命周期运营管理,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活动。
社会资本主要参与政府为支出责任主体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责任义务。
(二)参与方式。
1.自主投资。
社会资本单独或以产业联盟、联合体等形式,出资开展单独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流域(区域)整体生态保护修复。
2.与政府合作。
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生态修复基金,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3.公益参与。
鼓励个人、公益组织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防范控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重点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防范控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重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08•【字号】青安监一〔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青海省防范控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重点措施》的通知青安监一〔2015〕4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中央驻青及省属非煤矿山企业:现将《青海省防范控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重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8日青海省防范控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重点措施为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分析全省近五年来发生的八种主要事故类型,研究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并结合下一步非煤矿山重点工作,从系统防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重点监管三个层面,制定防范控制生产安全事故重点措施如下。
一、强化主要生产系统的防控措施(一)地下矿山1、采掘系统(重点防控冒顶片帮、高处坠落等事故)(1)加强顶板围岩支护。
在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
围岩不稳固的矿山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主要硐室等必须采取永久性支护措施。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应定期进行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由负责人签字。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
(2)严格敲帮问顶。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制定有效的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每班作业前,必须由班长和安全员共同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边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处理浮石时,必须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不得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3)加强空区管理。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要按照设计要求,及时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等措施对采空区进行处理,严禁出现大面积未处理的采空区;严禁擅自回采保安矿柱。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西州盐湖管理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现依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发展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勘查开发的理念,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一)全面停止申请在先方式出让矿业权,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矿业权。
除下列两种情形外,其他矿业权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2.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指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或者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二O一O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矿产资源现状及其形势 (3)一、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3)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 (4)三、矿产资源面临的形势及需求预测 (14)第三章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0)一、指导思想 (20)二、基本原则 (20)三、规划目标 (22)第四章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29)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29)二、矿产资源勘查 (32)三、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有序规范发展 (38)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43)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 (43)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46)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54)四、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59)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64)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64)二、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66)三、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 (67)四、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71)第七章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73)一、法律法规保障措施 (73)二、行政保障措施 (73)三、经济保障措施 (76)四、技术保障措施 (78)五、社会保障措施 (79)附表目录附表1:青海省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分区表 (62)附表2:青海省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项目表 (64)附表3:青海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表 (65)附表4:青海省主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 (74)附表5:青海省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 (82)附表6:青海省主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 (88)附表7:青海省矿业经济区规划表 (90)附表8:青海省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规划表 (91)附表9:青海省主要矿区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划表 (93)附表10: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表 (95)附表11:青海省矿山土地复垦规划表 (103)附图目录附图1:青海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分区图附图2:青海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分区图附图3: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图第一章总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特点及其勘查、开发现状,制定《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9•【字号】青政办[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月9日关于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要求,我省于2012-2015年在全省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攻坚战,为从根本上改善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总量,夯实安全基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金属非金属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下达的关闭任务,到2015年底,关闭取缔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129家,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关闭任务,使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安全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青政[2005]72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2005]7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好当前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努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构建和谐青海的高度出发,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工作目标:以煤炭和盐湖矿产为重点,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通过此次整顿和规范活动,使非法转让矿业权、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得到改善,招商引资配置资源步入正轨,矿产资源管理得到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和服务大局能力得到加强,基本形成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工作目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青政办[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4]1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一)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提高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的规定,通过提高标准、规范行业准入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青政〔2014〕10号),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转型转产。
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配合)(二)推进重点行业兼并重组。
以产业发展的重点关键领域为切入点,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加强管理创新,实现做优做强。
电解铝行业以构建水(煤)电-铝-铝合金-铝加工一体化发展模式为重点,通过资本层面的兼并重组,培育较强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链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一体骨干企业。
铁合金行业积极引进国内外优势企业及先进技术,鼓励省内龙头企业,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结合产业布局、产品类型加快整合重组,形成若干家国内行业领先的大型企业集团。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青发改办文〔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涉及我委相关工作作进一步责任分工。
请按照具体分工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由我委牵头的工作(一)强化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1.加快落实《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构建“一屏两带”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格局、“六大区域”农牧业发展格局、“一轴两群(区)”为主体的城镇化工业化格局。
责任领导:于明臻责任处室:规划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2.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现代装备制造业为主,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成为支柱产业;以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推进清洁生产为主,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生态旅游、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现代物流、绿色金融等为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合理布局建设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责任领导:王景雄责任处室:产业处牵头,高技处、社会处、外资处、环资处、基产处配合3.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形成水能、风能、太阳能等为主体的绿色低碳能源体系,建成全国最大的太阳能发电基地和重要的光伏产业基地。
责任领导:王景雄、郭顺宁责任处室:能源局(三)发展绿色产业4.加快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等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推进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源、沼气、地热等应用,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智能电网,完善运行管理体系。
责任领导:王景雄、郭顺宁责任处室:能源局(四)发展循环经济5.坚持走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道路,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青政办〔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5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6日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有效盘活全省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土地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大要求,坚持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施策、健全机制,压实地方政府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主体责任,处置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保障服务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力争到2022年12月底前,各市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25%以上。
其中,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所辖工业园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本市州任务总量的40%。
二、整治范围(一)批而未供土地。
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市州政府、县级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二)闲置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2个月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2个月的国有建设用地。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9.30•【字号】青政办[2001]199号•【施行日期】200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1]19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使我省煤炭资源的开发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扩大规模,提高质量,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的根本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安全与效益、眼前与长远、整治与发展的关系,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强对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通过整治,为我省下一步实施煤炭资源规模开发,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要确保在10月20日前对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小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不全及高灰高硫(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矿井、复采矿井和年产量不足1万吨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
对年产量不足3万吨的煤矿,要在2002年底前经过技术改造达到年产6万吨以上,到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关井质量,坚决做到拆除所有井下设备、切断电源、注销或吊销证照、炸毁井筒、填平场地、发布公告,并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文字号】青政办[2008]31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3.19【实施日期】200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8] 3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十九日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40号)要求,为巩固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防止违法违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行为出现反弹,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的整合,确保我省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全面清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重点矿区进行专项整治;继续巩固禁采砂金成果,防止盗采砂金行为出现反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彻底清除整顿工作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整合工作,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持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打击盗采砂金、无证开采煤炭、砂石粘土以及以采代探、以恢复生态为名进行偷采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行为比照无证勘查开采予以查处。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青自然资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2020〕1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加强我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组织实施,现将《青海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财政厅2020年5月29日青海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为强化项目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依据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等相关规范规程,结合青海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以消除或减轻次生地质灾害隐患,修复土地资源功能,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功能,提高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度,促使地貌景观协调一致性,提升项目实施区域受益人群满意度为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投资实施的青海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包括方案编制、审查、工程实施、工程验收、监督检查、资金管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遗留矿山指无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的各类矿业活动遗弃地、政策性关闭且明确恢复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的矿山,含废弃的农村砖瓦窑、历史遗留砂金过采区及因城镇、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时遗留的采砂、采石等料场等。
第五条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是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相关部门通过积极争取中央专项支持等方式予以补助。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青应急〔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青应急〔2019〕26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2019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
目前,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企业外包工程施工单位违法违规使用非法改装车辆向井下运输人员且严重超载,在行驶过程中制动器失灵,车辆失控,引发事故。
事发车辆采用国家明令井下禁止使用的干式制动器,且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事故暴露出,事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有关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匮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任由施工单位长期违规使用非法改装车辆运输人员;违反设计规定将措施斜坡道用于人员运输,弄虚作假逃避复产验收。
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干式制动车辆运输人员,人货混装、严重超载。
安全评价机构不负责任,出具虚假验收评价报告。
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对企业安全监管缺位,执法不严,未能有效监督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
这起事故发生在全国“两会”前夕,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教训极其惨痛。
为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要求,深刻汲取内蒙古银漫矿业公司“2.23”重大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春季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事故。
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和范围(一)整治时间即日起至5月31日(二)整治范围全省所有生产、停产和基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