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 知识点大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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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点 经济法体系(P2~3)
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
第九点 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P22)
如税率、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等。
第十点 经济wk.baidu.com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P23)(不均衡性、倾斜性)
第十一点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P26~27)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第三点 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P7)
第四点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P7)
第二点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P4~5)
(一)宪法——最重要渊源
(二)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三)行政法规——特点是数量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部门规章——特点是内容专业、程序灵活,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等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五点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P10)
第六点 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P12)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第十二点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承责主体的不同: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追究责任的目的: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责任的性质: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第十三点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第十四点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如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第七点 调制行为:(P12~13)
(1)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收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2)调制行为往往被看做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别作出的;
(3)调制行为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第八点 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牵涉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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