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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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具有吉林大学学籍的学生,品德优良并经体检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年学分制学生在校年限超过规定学制两年仍有课程不及格,按结业离校,不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五门以内课程不及格,可在校重修,考核合格后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亦可申请结业离校,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回校参加考试,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评定成绩取得相应学分,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将考核成绩和相应学分填入《吉林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大卡)和《吉林大学学生成绩表》(小卡)各一份,大卡存入学校档案室,小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经学院同意,学生可以跨学院、学校、国家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经教务处认定后,按照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
(二)弹性学分制学生第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少于22学分者;第二学年累计学分少于50学分者;第三学年累计学分少于80学分者;第四个学年累计学分少于115学分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年限两年者;
(四)经学校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五)符合休学规定,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第四十七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试读
第四十八条符合第四十四条(一)、(二)规定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试读期为一年。试读生不享受正式学生待遇。
第四十九条试读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全额缴纳培养费。
第五十条试读学生在一学年内重修拖欠课程并完成学分,可恢复其学籍。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五周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须填写《吉林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学生持《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疾病、家庭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转到其它学校可继续完成学业者,可以提出申请,转出我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出我校:
(二)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向拟转入接收学校联系。
(三)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请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四)上述部门批准后,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全国重点大学的本科学生有资格申请转入我校,如无特殊情况,学校一般不予接收。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本科教学管理模式设计为学分制,暂实行弹性学分制和学年学分制两种管理办法。采用弹性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实行选课制并按照学分计算学习量,不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达到规定学分即可毕业;采用学年学分制的学生修读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可自由选修其它课程,按规定学习进度和学分数量计算其学习量,不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达到规定学分即可毕业。
(二)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者;
(四)符合学校规定且具备新专业学习条件的成绩优异者;
(五)根据学校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而选拔出来的特优生。
第三十条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军事学十二大本科专业门类之间转专业者,可以编入下一年入学的班级学习;其它转专业者可编入同年入学的班级学习。
第五十五条弹性学分制学生在校年限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两年,未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按结业离校,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对已注册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吉林大学学籍。对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学习期间如查实有入学资格问题,随时取消其学籍,对徇私舞弊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经体检复查合格方可注册,若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详见其它有关规定),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达到入学标准的,应由学校批准回家治疗,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01年11月14日学校第44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在思想道德、理论知识、文化底蕴、身心健康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做文明公民;发扬求实创新、励志图强的校风,认真学习,努力成为具有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第十九条学生累计达到五门非任选课不及格而未取得学分(不含已经重修通过的课程,累计五门课程不及格不能跟班重修),经学校批准,应予留、降下一年级。
第二十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暂跟班修读,第一学年结束时,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无法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原年级原专业就读,填写《吉林大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分别交教务处、学生处备案,暂不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由专科转入本科专业就读的学生;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三十五条我校学生转出程序及办法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科学生转学审批表》,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学秘书连同学生申请一并送交教务处。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计入不合格课程门数。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无充分理由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者;
第五十一条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试读资格:
(一)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未取得足够在校继续学习的学分;
(二)应修课程继续出现考核不及格情况;
(三)违反学校纪律和规定。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六)休学期满Biblioteka Baidu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因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等原因自动申请退学者;
(九)拒绝缴纳学费者。
第四十五条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国家“基地”专业的学生,但按“基地”滚动培养规定调整者除外;
(二)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保送生、特招生,专科升入本科学生;
(三)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学生入学满一学年的学生;
(五)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六)转入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跳级或留、降级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出具《吉林大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于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审批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学生须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二十八条课程门数的核定: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所讲内容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退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因违反学校违纪处分条例,达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应作退学处理。因下列情况之一而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一)学年学分制学生累计有六门及以上非任选课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
第四十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在校的各种补贴停发,其户籍、学籍档案保留在学校。
第四十一条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明,由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一条对于学生参加考核其成绩不合格者:
(一)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不含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须按有关规定重修该门课程;在校学习期间内重修次数不限。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合格,可重修或另行选修。
第十二条凡按学校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或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一律以“零分”记载,重修该课程。符合上述两条而重修课程者,需缴纳一定数额的重修费。
第十五条学生在辅修专业、选修或免修课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按照《吉林大学学分制方案总则》及《吉林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吉林大学学选修、免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十六条实行弹性学分制的学生,按规定学制年限提前达到毕业的学分要求,可以提前毕业;在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两年内,达不到毕业的学分要求,可通过选修、重修等方式继续学习。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年限未超过学制年限两年者,在毕业前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可选择在校重修或结业离校。
第二十二条留、降级手续于学期初办理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办理留级手续,第二学期初办理降级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留、降级前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已取得的成绩、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普通本科学生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在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性要求。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吉林大学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请假并开具原学校、街道或乡镇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两周。两周之内可携带请假证明来校报到,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留、降级的学生,如同步学完原年级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其学籍可以恢复至原年级原专业。
第二十五条医学七年制学生在第六学期末,未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转为五年制学习并随其毕业。
第二十六条留、降级的学生应按降至年级的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学生,所收费用学校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需提供合理的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缓考,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须事先经过批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量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但未达二分之一者,由学院决定是否准予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使用升级、提前升级与留、降级的管理办法,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足够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升入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一次性考核。理、工、医科学生平均绩点达3.0及其以上;其它学生平均绩点达3.5及其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五十四条学年学分制学生在校年限超过规定学制两年仍有课程不及格,按结业离校,不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五门以内课程不及格,可在校重修,考核合格后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亦可申请结业离校,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回校参加考试,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评定成绩取得相应学分,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将考核成绩和相应学分填入《吉林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大卡)和《吉林大学学生成绩表》(小卡)各一份,大卡存入学校档案室,小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经学院同意,学生可以跨学院、学校、国家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经教务处认定后,按照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
(二)弹性学分制学生第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少于22学分者;第二学年累计学分少于50学分者;第三学年累计学分少于80学分者;第四个学年累计学分少于115学分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年限两年者;
(四)经学校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五)符合休学规定,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第四十七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试读
第四十八条符合第四十四条(一)、(二)规定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试读期为一年。试读生不享受正式学生待遇。
第四十九条试读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全额缴纳培养费。
第五十条试读学生在一学年内重修拖欠课程并完成学分,可恢复其学籍。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五周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须填写《吉林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学生持《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疾病、家庭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转到其它学校可继续完成学业者,可以提出申请,转出我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出我校:
(二)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向拟转入接收学校联系。
(三)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请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四)上述部门批准后,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全国重点大学的本科学生有资格申请转入我校,如无特殊情况,学校一般不予接收。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本科教学管理模式设计为学分制,暂实行弹性学分制和学年学分制两种管理办法。采用弹性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实行选课制并按照学分计算学习量,不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达到规定学分即可毕业;采用学年学分制的学生修读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可自由选修其它课程,按规定学习进度和学分数量计算其学习量,不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达到规定学分即可毕业。
(二)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者;
(四)符合学校规定且具备新专业学习条件的成绩优异者;
(五)根据学校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而选拔出来的特优生。
第三十条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军事学十二大本科专业门类之间转专业者,可以编入下一年入学的班级学习;其它转专业者可编入同年入学的班级学习。
第五十五条弹性学分制学生在校年限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两年,未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按结业离校,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对已注册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吉林大学学籍。对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学习期间如查实有入学资格问题,随时取消其学籍,对徇私舞弊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经体检复查合格方可注册,若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详见其它有关规定),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达到入学标准的,应由学校批准回家治疗,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01年11月14日学校第44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在思想道德、理论知识、文化底蕴、身心健康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做文明公民;发扬求实创新、励志图强的校风,认真学习,努力成为具有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第十九条学生累计达到五门非任选课不及格而未取得学分(不含已经重修通过的课程,累计五门课程不及格不能跟班重修),经学校批准,应予留、降下一年级。
第二十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暂跟班修读,第一学年结束时,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无法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原年级原专业就读,填写《吉林大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分别交教务处、学生处备案,暂不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由专科转入本科专业就读的学生;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三十五条我校学生转出程序及办法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科学生转学审批表》,由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学秘书连同学生申请一并送交教务处。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计入不合格课程门数。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无充分理由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者;
第五十一条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试读资格:
(一)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未取得足够在校继续学习的学分;
(二)应修课程继续出现考核不及格情况;
(三)违反学校纪律和规定。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六)休学期满Biblioteka Baidu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因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等原因自动申请退学者;
(九)拒绝缴纳学费者。
第四十五条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国家“基地”专业的学生,但按“基地”滚动培养规定调整者除外;
(二)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保送生、特招生,专科升入本科学生;
(三)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学生入学满一学年的学生;
(五)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六)转入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跳级或留、降级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出具《吉林大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于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审批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学生须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二十八条课程门数的核定: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所讲内容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退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因违反学校违纪处分条例,达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应作退学处理。因下列情况之一而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一)学年学分制学生累计有六门及以上非任选课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
第四十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在校的各种补贴停发,其户籍、学籍档案保留在学校。
第四十一条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明,由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一条对于学生参加考核其成绩不合格者:
(一)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不含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须按有关规定重修该门课程;在校学习期间内重修次数不限。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合格,可重修或另行选修。
第十二条凡按学校规定不允许参加考试或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一律以“零分”记载,重修该课程。符合上述两条而重修课程者,需缴纳一定数额的重修费。
第十五条学生在辅修专业、选修或免修课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按照《吉林大学学分制方案总则》及《吉林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吉林大学学选修、免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十六条实行弹性学分制的学生,按规定学制年限提前达到毕业的学分要求,可以提前毕业;在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两年内,达不到毕业的学分要求,可通过选修、重修等方式继续学习。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年限未超过学制年限两年者,在毕业前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可选择在校重修或结业离校。
第二十二条留、降级手续于学期初办理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办理留级手续,第二学期初办理降级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留、降级前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已取得的成绩、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普通本科学生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在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性要求。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吉林大学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请假并开具原学校、街道或乡镇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两周。两周之内可携带请假证明来校报到,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留、降级的学生,如同步学完原年级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其学籍可以恢复至原年级原专业。
第二十五条医学七年制学生在第六学期末,未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转为五年制学习并随其毕业。
第二十六条留、降级的学生应按降至年级的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学生,所收费用学校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需提供合理的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缓考,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须事先经过批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量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但未达二分之一者,由学院决定是否准予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使用升级、提前升级与留、降级的管理办法,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足够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升入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一次性考核。理、工、医科学生平均绩点达3.0及其以上;其它学生平均绩点达3.5及其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