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通信电源运行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通信电源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各调度端局、变电站、中继站及电厂内通信电源系统最主要、最基本的技术要求和维护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电源工程设计,设备引进、研制、生产、安装和维护。南方电网范围内通信设备对交流和直流电源的要求也应符合本办法。

2引用标准

GB/T2900.11-1988 电工术语蓄电池名词术语

DL/T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规程DL/T781—2001 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

DL/T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变电站标准设计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中国南方电网通信管理规定

3名词术语

名词术语除引用标准GB/T2900.11外,再增补以下名词术语:

3.1通信电源

为通信设备供电的装置。包括通信交流供电系统、通信直流供电系统、DC-DC 直流转换装置、太阳能电池组等。

3.2通信交流供电系统

主要由交流配电屏、不间断电源设备等组成,通信中继站还包括油机发电机组等部分,为通信设备提供交流电源。

3.3通信直流供电系统

主要由整流设备、蓄电池组、直流配电、电源监控和电源布线等设备组成,为通信设备提供-48V直流电源。

3.4 DC/DC直流转换装置

利用电力操作电源(220Vdc/110Vdc)及其后备电池作为通信电源的输入源,将电力操作电源转换为-48V直流电源的装置。

3.5初充电

新的蓄电池在交付使用前,为完全达到荷电状态所进行的第一次充电。初充电的工作程序应参照制造厂家说明书进行。

3.6恒流充电

在充电电压范围内,充电电流维持在恒定值范围内的充电。

3.7均衡充电

为补偿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压不均现象,使其恢复到规定的范围内而进行的充电。

3.8恒流限压充电

先以恒流方式进行充电,当蓄电池组电压上升到限压值时,充电装置自动转换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完毕。

3.9浮充电

在充电装置的直流输出端始终并接着蓄电池和负载,以恒压充电方式工作。正常运行时充电装置在承担经常性负荷的同时向蓄电池补充充电,以补偿蓄电池的自放电,使蓄电池组以满容量的状态处于备用。

3.10补充充电

蓄电池在存放中,由于自放电,容量逐渐减少,甚至于损坏,按厂家说明书,需定期进行的充电。

3.11恒流放电

蓄电池在放电过程中,放电电流值始终保持恒定不变,直放到规定的终止电压为止。

3.12容量试验(蓄电池)

新安装的蓄电池组,按规定的恒定电流进行充电,将蓄电池充满容量后,按规定的恒定电流进行放电,当其中一个蓄电池放至终止电压时为止,按以下公式进行容量计算:

C=I f t (Ah)

式中:C -蓄电池组容量,Ah ;

I f -恒定放电电流,A ;

t -放电时间,h 。

3.13核对性放电

在正常运行中的蓄电池组,为了检验其实际容量,将蓄电池组脱离运行,以规定的放电电流进行恒流放电,只要其中的一个单体蓄电池放到了规定的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

3.14"三遥"功能

遥信功能、遥测功能、遥控功能的简称。

3.15均流及均流不平衡度

采用同型号同参数的高频开关电源模块整流器,以(N+1)或(N+2)多块并联方式运行,为使每一个模块都能均匀地承担总的负荷电流,称为均流。模块间负荷电流的差异,叫均流不平衡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β=IN IP

-I ×100%

式中:β -均流不平衡度;

I -实测模块输出电流的极限值;

IP -N 个工作模块输出电流的平均值;

IN -模块的额定电流值。

3.16电磁兼容

设备或系统在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并不对环境中的任何事物产生不允许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3.17蓄电池容量符号

C5 -5h 率额定容量,Ah ;

C10 -10h 率额定容量,Ah 。

3.18放电电流符号

I5 -5h 率放电电流,数值C5/5,A ;

I10 -10h 率放电电流,数值C10/10,A 。

4总则

4.1为了加强通信电源运行维护管理,规范通信电源的基本配置和应用,保障通

信电源系统稳定可靠运行,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并结合南方电网生产运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4.2通信电源是保证通信设备可靠运行的基础。

4.3调度机构、220kV及以上厂、站以及通信中继站必须安装通信直流供电系统;

传输220kV及以上线路继电保护、安全稳定自动装置业务的通信设备,必须采用通信直流供电系统供电。

4.4与南方电网运行有关的发电、输电、变电、用电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4.5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4.6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5通信电源系统要求

5.1通信交流供电系统

5.1.1通信设备、通信网管等系统需要交流电源时,必须使用不间断电源系统(UPS)供电或由逆变器供电,总调、中调应使用不间断电源系统(UPS)。

5.1.2使用两套不间断电源系统(UPS)并机运行的,应保障一台故障时不影响另一台正常供电,故障机应能在线脱开和修复后在线加入。

5.1.3交流电源不可靠的通信中继站除应增加蓄电池容量外,还应配置太阳能、油机等其它备用电源。

5.2 通信直流供电系统

5.2.1为通信直流供电系统供电的交流电源应具备两路来自不同变压器出线的交流母线供电。

5.2.2总调、中调、地调三级调度机构,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总调、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通信直流供电系统必须采用双重化配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