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

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企合作,规范业务发展,根据《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即“仓单质押+押品处置”,是指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时,以货物仓单作质押,根据经销商货款回笼情况向

其发货;票据到期,经销商以销售回笼款偿还票据;销售回

笼款不足以偿还到期票款的,银行向经销商追偿并处置质押

仓单项下货物,以偿还票面金额超过销售回笼款的差额。第三条仓单质押业务具体操作环节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发放、贷后跟踪、到期解付四部分。

第四条此操作规程中提到的质押“仓单”为非标准仓单、货物提货单、汽车合格证或其它权利凭证。

第五条仓单质押业务操作必须执行四个原则:

1、借款人在我行综合授信项下的资金流和物流必须封闭运行,回笼

货款必须足额进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

2、当一定金额的资金进入保证金帐户后,支行才能让对价金额的动

产出库或将对价金额的提货单提交(或确认)约定的提货人提货;

3、必须始终保证“保证金余额+仓单及提货单的价值*质押率≥银承

汇票的承兑余额”的动态平衡;

4、保证金帐户内的资金,除用于到期承兑汇票兑付外,只进不出。

第二章条件与范围

第六条经销商基本条件

1、主营业务突出,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近三年连续赢利、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从事该行业经验五年以上;供货商的一级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或我行认可的生产厂商推荐的经销商;

2、经销商的上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在我行信用等级评定为BBB(含)以上。

第七条经销商的风险提示

1、与生产商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体现为合作年限、代理商类型、价格优惠程度、供货的及时性等。

2、销售网络的是否健全。销售通畅,回款及时。

3、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销商的第一还款来源主要体现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

4、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经历、嗜好、子女教育等。

第八条保管商基本条件

1、有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专业从事仓储业。

2、仓储业务量大,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信誉好,具备一定违约责任承受能力,愿意并承诺配合银行监管质押存货并对银行负责。

3、保管商具有固定资产或长期租赁合同(长于我行授信1年以上且已付租金),保管商股东、管理层与借款人没有关联关系,借款人货物占保管商全部货物的比重低于30%。

4、保管商原则上应选择:国家储备保管商;海关保管商;期货

交易所注册保管商;火车站;

若确受当地仓储条件所限,也可酌情选择当地规模较大,能够配合我行、按照我行要求进行有效货物监管的保管商;

第九条保管商的风险提示

1、仓单(或提货单)格式:无论是仓单,还是其它形式的提货单,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背书质押给我行;二是要素齐全,且唯一可转让物权凭证。

2、保险:原则上要求质物必须办理保险(对于不易损坏、被窃、且行业惯例不保险的质物,如钢材等除外),应指定我行为保险第一收益人(对已经缴纳,固定理赔金额,不对应货物保险的情况酌情考虑)。在途货物需办理运输保险(生产商提供在途回购担保的除外)。

3、保管商应积极与我行合作,未经我行同意不能为经销商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条我行现阶段可以接受为质物主要包括:原材料、产成品或半成品,具体种类包括:

1、粮食作物、上市农产品(玉米、大豆等)

2、黑色金属(如冷热扎卷板、带钢、镀锌板、螺纹钢、建材等);

3、煤炭(煤、焦炭);

4、未上牌汽车(国产畅销品牌、进口中高档名牌和品牌工程车、

重卡、轻卡);

5、石油化工产品(成品油、燃料油等);

6、其它价格波动小、品质稳定、易于变现处理的商品或行业。

第十一条质押率的确定方法

必须按照货物品种、生产厂家及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经营能力的不同,合理谨慎地针对具体业务条件选定质押货物种类和适用质押率。在估价准确的前提下,办理仓单及动产融资授信业务的一般要求

质押率不得超过70%,最高质押率不得超过80%。

第十二条质押存货的价格确定方法

原则上以厂商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标注的价格为依据;对于厂商未即时开具发票的,原则上以厂商和经销商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上约定的价格为依据;企业自产商品,一般以不含税的市价与出厂价按孰低法确定;同时参考最近6个月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的走势确定。

第三章授信额度及期限

第十三条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资产转换周期等因素确定授信敞口。

第十四条单笔票据期限不超过6个月。原则上要求与企业资产转换周期相匹配。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一节总体流程模型

第十五条“仓单质押”业务(先货后票)的流程模型:

第十六条“仓单质押”业务(先票后货)的流程模型:

第二节授信审批

第十七条授信项目预报

各经营单位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的“仓单及动产融资”授信项目,预先通报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公司银行管理部配合经营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第十八条授信项目申报、审批

各经营单位对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调查,上报送审资料。公司银行管理部工作室对业务流程设计、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授信评审部审核企业的信用等级、信贷员上岗资格、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等,经评审员评审、贷审会审议、分管行长及行长审批,后报送华北评审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相关合同文本

在实施授信过程中,所需签订的合同文本格式以总行发布为准。若确需部分调整,须严格按程序上报总分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三节授信使用

第二十条授信额度批准同意后,各经营单位应立即报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备案。公司银行管理部会同经营单位实地走访保管商,获取经保管商出具、确认的有效仓单,保证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与经销商签订《中国民生银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合作主协议》(附件一);经营单位与经销商、保管商签署《仓单质押与货物监管协议》(附件二)如为先票后货方式还需与经销商、生产商签订《阶段性回购协议》(附件三)。风险监控部对协议的法人或有权人签章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经销商在经办支行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