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屋租赁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对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1. 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人是指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使用租赁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1)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②租赁期限;③租金及支付方式;④房屋交付时间、方式;⑤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⑥违约责任;⑦争议解决方式。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1. 出租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2)保持房屋的完好状态,及时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2. 承租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2)按照约定支付租金;(3)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4)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四、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1)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2)变更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2)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解除合同;(3)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合同解除。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____,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___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____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____)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____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___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四篇)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有房屋租赁市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租赁是指由国家或集体所有、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管理的房屋向个人或单位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政府管理,落实租赁主体责任,促进租赁秩序协调发展。
第四条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应遵循市场运作原则,注重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对超出部分租金可以适度提高。
第五条公有房屋租赁应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租赁主体第六条公有房屋租赁的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政府机关在租赁公有房屋时应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签订合同,合理确定租金和租期。
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租赁公有房屋时应按照规定向上级领导部门报批,并签订合同,合理确定租金和租期。
第九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租赁公有房屋时应按照规定向管理单位申请,并签订合同,合理确定租金和租期。
第十条租赁公有房屋的主体在合同期满后不得继续租赁,应按照规定归还房屋。
第三章租赁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个人或单位在申请公有房屋租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申请公有房屋租赁时,应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租赁申请的审批应公开透明,不得有偏颇之处,租赁主体应依法行政,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租赁申请一经批准,租赁主体应及时签订合同,并向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租金与租期第十五条公有房屋租金的确定应参照市场行情,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和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合理定价。
第十六条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的形式,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不超过三年,续约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租赁期限届满,双方可以协商续约,续约租金可以适度调整。
第十九条租金的调整应按照市场情况进行,不得超过正常涨幅范围。
房屋租借日常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借行为,保障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房屋租借行为。
第三条房屋租借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租赁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具备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向承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告知房屋的实际情况,包括房屋的结构、面积、设施设备、权属状况等。
第六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地址、结构、面积、设施设备等;(二)租赁期限:起止日期;(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四)押金及退还方式:押金数额、退还条件及方式等;(五)房屋使用、维护责任: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承担的责任;(六)违约责任:双方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房屋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
第九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损坏。
第十条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出租人不得随意提高租金。
四、租赁期限与续租第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六条租赁期限届满,双方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续订租赁合同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
五、租金及押金第十七条租金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不得拖欠。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天龙佳园小区物业租赁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天龙佳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天龙佳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一)房主的责任、义务: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
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天龙佳园物业收费员缴纳。
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龙佳园的规章制度,接受天龙佳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小区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小区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小区内租赁房屋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
作为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小区租赁房屋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下面我就针对小区租赁房屋管理进行探讨。
明确租赁双方责任
租赁关系中,房东和租户都有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房东应保证房屋结构安全,供暖制冷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租户则应爱护房屋设施,不得擅自改动装修。
双方还要明确租金支付、装修维修等各项细节,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规范租赁信息备案
小区管理处应建立租赁房屋信息库,对所有租赁房屋进行登记备案。
包括房东、租户的身份信息,房屋面积、租赁期限等。
这样有利于管理部门掌握小区内租赁动态,防范房租欠缴、违规装修等问题发生。
完善公共秩序管控
小区内租客来往频繁,容易引发治安、环境卫生等问题。
管理处应制定相关规定,如限制访客时间、禁止大声喧哗、统一管理垃圾收运等。
同时加强巡查力度,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健全安全防范机制
小区内存在火灾、盗窃等安全隐患。
管理处应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并要求租户配合做好防范措施,如安装防盗门窗、购买险。
一旦发生事故,管理处要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提升服务质量意识
管理处要转变工作理念,从单纯的管控转向服务型管理。
如及时受理租户诉求,耐心解答咨询;主动与租户沟通,听取意见建议;优化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升租赁服务品质。
小区租赁房屋管理涉及多方利益,需要综合考虑。
管理处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并不断优化完善,为广大租户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完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房屋租赁的个人及单位,涵盖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房屋租赁行为。
第三条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一节租赁合同的订立租赁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址、面积、结构、设施等。
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及续租协议。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租赁合同的履行出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条件的房屋,并确保房屋在交付前清洁及无损坏。
承租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并保持房屋内物品的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赔偿。
双方应及时沟通,解决在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节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涉及到租金、期限等重大变更时,应征得双方同意。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最少提前一个月。
任何一方由于违约行为导致他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租金管理第一节租金标准出租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合理确定租金,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租金。
租金的调整应当依据市场价格变化,且需提前通知承租方。
第二节租金支付租金支付方式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需要合法合规,以保障交易安全。
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支付,如未按时支付,出租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第三节押金管理出租方可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押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合同解除后,若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返还押金。
如因承租方造成损失,则可从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四章房屋维护与管理第一节房屋维护责任出租方负责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大部分设施如水电气线路等的维护与检修。
承租方负责日常生活中的小型故障修理、水电小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房屋内装饰物品的维护。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出租方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代理人。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监督承租方合理使用房屋。
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六条出租方的义务: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房屋。
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第七条承租方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
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义务。
在租赁期限内不受无故干扰。
第八条承租方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租赁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章租金与租赁保证金第十二条租金由租赁双方根据房屋所在地段、房屋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租金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可以采用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租赁保证金用于保障出租方的权益,不得用于抵扣租金。
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应当在房屋交付验收合格后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五章房屋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承租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十七条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确需改动的,应当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24版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024版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出租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地址:联系电话: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1 甲方出租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1.2 甲方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居住条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2.1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2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调整租金,具体租金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3.2 乙方支付租金方式为每__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__个月租金。
3.3 乙方应在每月的__日前将租金支付给甲方,逾期未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应付租金的__%作为滞纳金。
第四条押金4.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
4.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无损坏或经乙方赔偿后,甲方应在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将剩余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房屋使用及维修5.1 乙方须按照房屋的结构和设施使用说明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妥善保管。
5.2 在租赁期间,因正常使用造成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承担维修费用。
5.3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施,如需要改动,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改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在租赁期内,如甲乙双方同意提前解除或变更本合同,须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6.2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搬离出租房屋。
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承租方(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于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二、乙方应做好出租房屋的防火防盗工作,自行保管好财物,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若因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内部设施器材、电器等使用不当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甲方)无关。
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自身的人身损害,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且甲方有权对乙方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要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自觉保护用水设施和设备。
出租房屋租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等务必按照与甲方的约定如约履行,并按时足额交纳。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改动原有水电设施,严禁“乱搭、乱拉、乱接”,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及违法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公共设施为租赁双方共用,乙方不能将任何公共设施占为己有或独自占用。
不得挪用、占用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保持走廊、楼梯、消防通道的通畅。
严格遵守消防管理的有关规保护楼道与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
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出租房屋的外墙竖立广告牌或其它影响房屋整体外观的装饰。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保持出租房屋及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应倒在当地村委指定放置垃圾的地方,严禁随处倾倒污水。
严禁随处抛弃垃圾等杂物,垃圾杂物一律不准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因乙方不按照规定随处抛弃垃圾,造成厕所、下水道排水管堵塞的,由乙方负责自费疏通。
七、乙方在出租房屋区域内不得存放、储存各种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甲方若发现应立即报公安处理,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双方的权益,加强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房屋租赁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通过正规渠道租赁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四条房东应当具备合法房产证明,确保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房东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租金、押金、租期、维修责任等相关事项,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第六条房东应当保障房屋的基本设施和功能完好,保证租客的正常居住条件。
第七条租客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并保持房屋的清洁和整洁,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和设施。
第八条租客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
第九条租客应当在租期结束时将房屋交还给房东,保持房屋的原状。
第十条任何一方在执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有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条违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制裁,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法律诉讼等。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租赁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租赁双方签署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从租赁合同的签署到履行结束都要求双方严格遵守的规定和管理条款。
这些规定和管理条款不仅有助于保护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能有效规范房屋租赁行为,防止和化解因租赁纠纷所引起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同时,也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手段,保障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房东和租客提供一个公平、和谐的租赁环境。
在具体执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使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更好地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确保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加强对房东和租客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小区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小区租赁房屋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小区内的租赁房屋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小区的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小区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一、租赁房屋登记备案1、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具体时长内,携带租赁合同、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物业管理处应认真核对相关材料,如实登记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及双方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将备案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责任与义务1、出租人责任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标准,不得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配合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等相关手续。
告知承租人小区的管理规定,并督促其遵守。
2、承租人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
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赔偿。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小区的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
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三、房屋使用规定1、承租人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传销、赌博、制毒等。
2、不得在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3、遵守小区的作息时间,不得在夜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4、合理使用水电等资源,不得浪费。
四、安全管理1、出租人应当为出租房屋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承租人应当了解和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3、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4、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环境卫生管理1、承租人应当保持房屋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定期清理垃圾。
2、不得在房屋外乱堆乱放杂物,不得占用公共区域。
3、遵守小区的垃圾分类规定,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是为了维护房东与租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以下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1.房东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租金,保证房屋处于良好状态,维护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房东应当提供合法租赁合同,不得私自变更租金或强行驱赶租户。
3.房客有权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保持房屋清洁并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4.房客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约定,妥善保管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转租或从事违法活动。
5.租赁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合理沟通,解决租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租赁关系诚信和谐。
第二条租金支付及调整1.租金支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为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支付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2.房东调整租金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房客,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3.租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当地租金指导价,违规调整租金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条房屋维修和保养1.房东应当及时维修和保养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2.房客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及时向房东报告并协商解决方案。
3.房东因房屋老化导致重大设施设备损坏,应当承担维修和更换责任,费用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分担比例。
第四条租赁违约处理1.房东或房客一方未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租赁违约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约责任可能包括经济赔偿、解除租赁合同等。
3.双方因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导致租赁违约的,应当予以豁免。
结语以上即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房东和房客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租赁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和处罚,提倡租赁双方诚信守法,共同营造和谐的租赁环境。
2024版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2024版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及用途1.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用于居住。
1.2 乙方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2.1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2 租赁期满,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乙方继续使用,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元整)。
3.2 乙方应按月支付租金,每月于收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将租金支付给甲方。
3.3 如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押金4.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元)。
4.2 租赁期满,乙方履行完毕所有义务后,甲方应在扣除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失和欠款后,将剩余押金返还给乙方。
4.3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扣留押金作为赔偿。
第五条维修责任5.1 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基本设施和公共部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5.2 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甲方应负责修复;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
5.3 在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房屋需要大面积维修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保险责任6.1 甲方应为本房屋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火灾险、地震险等。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终止及解除条件7.1 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
如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
7.2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7.3 在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北京市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北京市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北京市租赁房屋的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符合本规定的租赁房屋的出租和租赁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租赁房屋的登记管理第一节租赁房屋登记1. 出租房屋所有人应当将其出租房屋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包括房屋地址、面积、户型、租赁价格等。
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备案。
2. 租赁房屋登记信息应当对公众开放,并便于查询。
第二节租赁合同1.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基本信息、租金支付方式、租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3. 租赁合同应当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节退租和续租1. 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出租人是否继续租赁。
2. 出租人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是否继续出租,并在续租合同中明确新的租赁条件。
第三章租金和费用第一节租金支付1. 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月付、季付或年付,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2. 租金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合法渠道进行,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节押金和租金递增1.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缴纳押金,押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一个月租金。
2. 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得无故要求提高租金。
第三节公共费用1.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的日常维护费用。
2. 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费用由租赁双方按照约定分摊。
第四章房屋维修和安全第一节房屋维修责任1. 出租人应当负责房屋的正常维护和修缮工作。
2.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房屋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出租人。
第二节房屋安全责任1. 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
2. 承租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妥善使用房屋设施设备,确保安全使用。
第五章违约和争议处理第一节违约责任1. 出租人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一、引言房屋租赁是指房东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而租赁管理规定则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规范租赁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维修责任、违约处理等方面介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房东和承租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地址、面积、用途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期及续约方式;房屋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修责任和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三、租金支付租金支付是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房东支付的费用。
支付方式可以是月付、季付或年付等形式,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承租人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
房东应提供正规的发票或收据,承租人有权要求开具并保存相关凭证。
四、维修责任房屋的日常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板、门窗等的保养和修复。
重大维修责任由房东承担,如屋顶漏水、电路故障等。
房东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因承租人的过失导致房屋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应费用。
五、违约处理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房东未按时提供房屋或未履行其他义务;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
对于违约行为,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六、其他事项房东和承租人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房屋租赁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房东和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凭证,以备日后需要。
结语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房东和承租人的权益,规范租赁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遵守合同约定。
如有任何问题或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原则。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服务、保障权益、优化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房屋安全、消防、治安、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三章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八)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协议书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合法房屋的产权人,并有权出租以获得收益;鉴于乙方需租赁房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房屋租赁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及地址1.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并合法可出租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1.2 租赁物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租赁物的类型、租赁面积及其他特殊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个月。
2.2 续租:租赁期届满前____天双方可协商决定是否续租,如需续租,应在期满前____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并约定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十篇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十篇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十篇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1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物业出租屋管理规定

物业出租屋管理规定1业主自行出租房屋的需到治安办办理有关房屋出租情况并登记出租人员的详细资料备案。
租赁管理员负责定期对出租房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流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2通过公司出租房屋时,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无合法营业执照的公司和三无人员。
承租人员必须提供其本人及其合住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复印件、相片等资料,用于办公性及商用出租房必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员工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3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利用出租方从事违反犯罪活动的行为,发现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对业主自己出租的房屋,提示业主到公司进行登记手续,带承租人及其有关资料(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复印件、相片等)填写《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5业主必须经常了解其承租人的活动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及时报告公司或派出所。
6安全管理员需掌握所服务区域内的出租户情况清单,在日常巡逻中应给予重点关注,并随时对区域内变更的出租户进行更新。
安全管理员对出租屋的物资搬运应特别留意并严格控制。
7管理处应有本小区出租屋情况清单、空置房清单,并保存在管理处或中心。
8安全员应熟知小区内的出租房和空置房,作为控制的重点。
9安全员必须督促小区内的租住人员,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10安全员要注意观察,租住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如发现有其他租住人或小区业主有违法违纪现象时,应立即向小区管理部门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11安全员必须留意进入小区的可疑人员,尤其是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
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物资出小区应特别留意、严格控制。
搬出物资前必须到小区管理处指定的部门开具《物资搬运放行条》,并时刻留意其搬运物资的情况。
如存在撤离的可能情况,必须立即通知中心或管理处,并应请其到管理交清各种相关的费用后方可离开小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特制订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关于出租房管理条例事项如下,请各门店店长、业务员们注意遵守:1、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3、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
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最新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二) 年满18~49周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三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