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和城市交通量的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市出台了停车场管理办法,以提高停车场资源的利用率,优化停车环境,确保市民出行的顺畅和停车秩序的良好。
一、停车场规划与建设根据上海市的发展规划和交通状况,各区应当合理规划停车场建设。
停车场的位置应当便利,覆盖范围广,能够满足周边居民和商业区的停车需求。
建设停车场时,应充分考虑道路通行情况、周边环境和市民出行习惯,确保停车场的规划和设计符合实际需求。
二、停车场管理为了保障停车环境的整洁和停车秩序的良好,上海市对停车场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停车场应设立显眼的标志和指示牌,标明入口、出口和各区域的划分。
停车场内应设置充足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的停车安全。
同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配备充足,能够及时解决停车场内的纠纷和问题,确保市民的停车体验。
停车场管理还包括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停车场的收费应当合理,根据车型、停车时长等因素进行差异化收费。
同时,为了提高缴费的便利性,停车场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满足市民多样化的需求。
三、停车场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停车场资源的利用率和管理水平,上海市鼓励停车场实施信息化管理。
停车场管理方可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智能停车系统、车位引导系统等,实现停车场内车位的快速定位和停车场容量的实时监测。
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手机APP等途径,查询附近停车场的空位情况,提前规划停车路线,减少停车时间和资源浪费。
四、停车场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为了避免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上海市规定停车场在建设和使用中需注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停车场的外观设计应美观大方,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
停车场出入口的位置应合理选定,避免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拥堵。
停车场周边应设置绿化带和人行道,为市民提供良好的步行环境。
五、停车场与公共交通的衔接为了减少私家车的使用和缓解交通压力,上海市鼓励停车场与公共交通进行衔接。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2024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旨在规范和管理上海市内的停车场,解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与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
本文将通过以下五个大点来阐述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停车场建设规划、停车场管理和运营、停车收费标准、停车违规处理及停车场监管。
正文内容:一、停车场建设规划1. 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的目的和重要性2. 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原则和方法3. 确定停车场的合理布局和规模4. 考虑停车场建设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5. 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场建设资金的管理二、停车场管理和运营1. 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责2. 规范停车场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3. 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4. 推动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5. 加强停车场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三、停车收费标准1. 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和依据2. 确定停车收费的计费方式和标准3. 优化停车收费方式和支付手段4. 完善停车收费管理和监督制度5. 加强停车收费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管理四、停车违规处理1. 明确停车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2. 加强停车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执法力度3. 完善停车违规处理机制和流程4. 推动停车违规行为信息的互联互通5. 提高停车违规行为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五、停车场监管1. 设立专门的停车场监管机构和职责2. 加强停车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3. 完善停车场监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4. 加强停车场监管的日常巡查和抽查5. 加强对停车场监管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总结: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通过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规范停车场管理和运营、明确停车收费标准、加强停车违规处理以及加强停车场监管等五个方面的措施,有效提高上海市停车场管理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解决停车需求与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为市民提供更便捷和高效的停车服务。
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不断提升停车场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停车的需求。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停车规则一、停车场(库)的管理责任1.停车场(库)应当定期进行巡视,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停车秩序良好。
2.停车场(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库)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3.停车场(库)应当制定停车场(库)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库)的规范管理规定,并通过有效途径向顾客公示。
二、停车场(库)的开放时间和服务对象1.停车场(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对外开放,为各类车辆提供停车服务。
2.停车场(库)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预留特定停车位,并提供无障碍的停车服务设施。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儿童车位,以满足携带儿童出行的车辆需求。
三、停车费用收费标准1.停车场(库)应当公示停车费用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项目、方式和标准。
2.停车费用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存在价格歧视、捆绑销售等不合理行为。
3.停车场(库)应当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收费,并提供支付凭证。
四、停车场(库)的停车顺序和指引1.停车场(库)应当采用科学的停车顺序和指引,以确保停车位的最大利用率。
2.停车场(库)应当在入口处和停车位附近设置明显的停车指引标识,以提供方便的停车引导服务。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中央控制室,及时调度停车位,避免拥堵和滞留。
五、停车场(库)的安全管理1.停车场(库)应当配备安全防范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摄像头、照明设备等。
2.停车场(库)应当设有安全巡逻制度,定期巡视停车区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停车场(库)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情况的处理和疏导工作。
六、停车场(库)的文明停车1.停车场(库)应当设置停车位,并确保停车位合理,以满足不同车型的需求。
2.停车场(库)应当设立专用的行人通道,并保持通畅,方便行人通行。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禁止停车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七、停车场(库)的服务意识1.停车场(库)在提供停车服务的同时,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尽可能提供便捷、高效的停车服务。
2.停车场(库)的工作人员应当有礼貌,尊重顾客,为顾客提供耐心的解答和帮助。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难成为了城市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也面临着停车场管理的挑战。
为了解决停车难题,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停车场管理办法。
二、背景2.1 停车难问题上海市人口众多,车辆数量快速增长,导致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尤其是在市区范围内,道路狭窄,停车位有限,停车难度进一步增加,给城市居民和来往车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2 流动人口和旅游业的增长上海是中国最重要的商业和旅游中心之一,每年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和游客。
这些人口和游客的车辆也给上海市的停车场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因此,实施停车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三、停车场管理办法策略3.1 增加停车场数量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上海市制定了增加停车场数量的策略。
通过对城市用地的合理规划和开发,增加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库和街边停车位等各种停车场的建设,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
3.2 引入智能停车系统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停车系统被引入到停车场管理办法中。
通过使用车牌识别、无感支付等技术手段,实现停车场的无人管理和自动化运营,提高停车效率和管理水平。
3.3 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上海市制定了具体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停车时长和车辆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停车费用,保证停车收费的公平和透明。
四、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4.1 缓解停车难问题通过增加停车场数量和引入智能停车系统,上海市成功缓解了停车难问题。
市区内多个停车场的建设和优化,使得市民和游客能够更方便地找到停车位,减少了寻找停车位的时间和精力。
4.2 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使得停车更便捷,也为城市的交通运输效率提供了保障。
合理的停车场规划和管理,可以避免车辆乱停乱放导致的交通拥堵,减少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
4.3 提升城市形象通过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实施,上海市成功改善了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停车环境,提升了城市的形象。
上海市专用停车场法规文件
上海市专用停车场法规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二条上海市专用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停车场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停车场应具备充足的停车位数量,停车位的布局应合理。
停车位应标明车位编号,方便驾驶员寻找。
第四条停车场应设有指示标志,包括入口、出口、车位指示等标志,以便驾驶员准确找到停车位。
第五条停车场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确保车辆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六条停车场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停车场应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公示在明显位置。
停车收费应合理,不得擅自提高。
第八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停车场管理系统。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及时解答驾驶员的疑问,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停车场使用第十条驾驶员停车时应按照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引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一条驾驶员停车时应遵守停车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行。
第十二条驾驶员停车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并妥善锁好车门。
第十三条非驾驶员不得擅自进入停车场,不得在停车场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违反相关规定的,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停车场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及时报警,协助交警处理。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停车场内的违规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驾驶员,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第十八条对于停车场管理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资格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上海市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及时处理投诉,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内停车场的管理行为,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保障市民和车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包括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停车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二章设备设施要求第五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指示标志和标线,明确车辆停放的位置和行驶路线。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具备合理的车位划定和布局,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停车场内的情况。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和应急通道,保障安全情况下人员和车辆的疏散。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场可以按照设定的标准对车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收费明细中详细列明各类费用。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设立优先停车位,并对残疾人车辆、特种车辆、电动车辆等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取费用时应提供有效的收费票据,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环境与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和垃圾处理。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对车辆进行安全保障与巡查。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充电桩、洗车设施等增值服务设施,方便车主使用。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服务人员,提供周到的停车指引和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投诉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车辆,停车场经营者有权采取合法措施进行处罚或拖车处理。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车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投诉者做出明确回复。
第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协助处置。
附件:1. 停车场经营许可证样本2. 停车场收费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国家法律,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主体和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停车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市场竞争。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简便、高效、便民的原则,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第二章停车场经营主体第五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经营停车场的财务、管理和技术人员;(三)确保所经营的停车场设施完善、安全、可靠、便捷;(四)积极开展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或者改建停车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并标明规范化停车标识及指示标志。
第八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与停车场规模、条件相适应的计费体系,不得擅自变更计费标准。
第九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的标准和规定,设置防火设施,保障停车场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用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使用停车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第十二条停车场用户有权享受停车场提供的公正、公平的停车服务,有权依照规定了解和掌握停车场的计费标准、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停车场用户应当依照规定,遵守交通、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别人的车位或者伤害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停车场用户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停车费,不得采用欺诈、虚假、偷逃等违法行为;若车辆已停入停车场未缴费而擅自离开,则停车场经营主体有权保留其车辆,直至其支付停车费用。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难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中国现代化大都市之一,上海市也面临着停车位短缺、乱停乱放等问题。
为了有效管理停车场,提高停车秩序,上海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优化停车场的运营管理。
一、停车场分类和管理要求根据《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停车场主要分为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三种类型。
公共停车场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建设和管理的停车场,私人停车场则是私人企业或个人建设和管理,而临时停车场则是指临时划定的停车区域。
为了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办法针对各类停车场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例如,公共停车场应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监控设备和维护保养设施,同时需要向公众提供适当的停车位信息和费用明细。
私人停车场则需要依法登记和备案,并负责落实停车位标识、收费标准等规定。
临时停车场应遵守特定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并确保停放车辆不影响交通通行。
二、停车位设置和使用根据《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停车场的车位布局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不同类型车位的数量。
例如,应设置绿色通道和残疾人专用车位,以满足特殊群体的停车需求。
同时,停车场应合理设置通道和标示,确保车辆进出顺畅,并划定合适的停车位大小和间距,以保证停车安全。
停车场的使用也需要遵守一定规定。
停车场应该明确停车时间限制和收费标准,并向车主提供明示的停车费用报告。
私人停车场还应提供预约停车服务,方便车主提前安排停车计划。
另外,停车场不得超时占用车位,否则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或移车等处罚。
三、停车场管理责任停车场管理方对于停车场的管理有重要责任。
必须制定详细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管理方应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保证车辆和财产安全,定期维护和检修设施设备。
同时,管理方还应配备足够的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停车场内的违法行为。
此外,停车场管理方还应确保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态度,提供友好、高效的停车服务。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市民的停车权益,提高停车场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停车场及其管理单位。
第三条停车场指专门用于停放车辆的设施,包括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等。
第二章停车场设施及管理要求第四条停车场应具备相应的停车泊位,泊位数量应根据停车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并设置相应的标识标牌,确保停车秩序。
第五条停车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监控摄像头、紧急报警器等,以确保车辆和停车场的安全。
第六条停车场应有合理的出入口设置,方便车辆进出,并根据需要设置收费口和自助缴费设备。
第七条停车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八条停车场应当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安全。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停放区域,禁止车辆乱停乱放。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设置足够的残疾人停车位和婴儿车停车位,便利特殊人群的停车需求。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暂时停车位,方便短时停车的需求。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对长期停放的车辆进行巡查,及时进行提醒和处理。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三条停车场可以按照计时收费或者包时收费的方式收费。
第十四条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停车场收费应当提供合理的缴费方式,包括现金、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
第五章违法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示、拖车等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恶意占用停车位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吊销停车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停车场的管理职责,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赋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1. 引言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上海市停车场,维护停车秩序,保障市民和车辆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规范停车场设置2.1 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保证停车场的可达性和安全性。
2.2 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进出口标志,提示停车场的位置和入口路线。
2.3 停车场应设置足够数量和规格合适的停车位,以满足周边车辆的停放需求。
2.4 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停车位布局,保证车辆进出的畅通,避免拥堵。
3. 停车场管理要求3.1 停车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状况良好的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熟悉停车场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
3.3 停车场应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运营服务,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3.4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修复设施设备的故障和损坏。
3.5 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公示在明显位置,以便车主知晓。
4. 停车场收费管理4.1 停车场收费应遵循价格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存在乱收费、高额收费等不合理行为。
4.2 停车场应采用电子收费系统或人工收费系统,提供收费发票和电子支付方式。
4.3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明确,与停车场的位置、服务设施等因素相匹配。
4.4 停车场收费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金额。
5. 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5.1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5.2 停车场违规行为包括乱收费、不提供发票、故意损坏车辆等,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5.3 车辆所有人也应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不得私自停放或占用他人车位,否则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5.4 停车场管理人员和车辆所有人对于停车场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6. 附则6.1 停车场管理办法由上海市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和修改。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2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资源、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各类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依法经营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安全,维护停车场秩序。
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引导车辆停放,维持停车场通畅。
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停车场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停车费用管理
第六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停车费用标准,向车主公示。
第七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提供电子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车主支付停车费用。
第八条
停车场管理者不得擅自调整停车费用标准,应当提前公告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九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停车场周边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保障停车场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并组建急救队伍,确保在发
生意外时能够及时救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整改。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管理者,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结语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提升停车场管理水平,保障公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场行业的健康发展。
愿本办
法得到广大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执行,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运行有序,便利市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库)的建设、改造、扩建和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管理主体,负责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监管和管理。
第四条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遵循便民、服务、安全、规范的原则,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第二章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审批第五条建设单位在规划停车场(库)时应当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情况、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停车场(库)的规模和布局。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停车场(库)建设许可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图纸;2. 停车场(库)的建设方案及相关说明;3. 施工单位资质和完成类似工程的经验证明;4. 停车场(库)的土地使用证明;5.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停车泊位大小、厕所建设、照明设施、消防设备等。
第三章停车场(库)的管理第八条停车场(库)的管理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
第九条停车场(库)的管理者应建立停车场(库)管理制度,明确场内交通秩序、泊位租赁、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十条停车场(库)的管理者应保证停车场(库)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确保停车场(库)的安全和顺畅运行。
第四章泊位租赁和收费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库)的泊位租赁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合理设置租赁标准和费用,保障市民合理停车需求。
第十二条停车场(库)的收费标准应公示,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乱收费、加收费或强行要求消费。
第十三条停车场(库)的管理者应加强对停车场(库)收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收费过程规范、公正。
第五章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停车场(库)的管理者应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停车场(库)周边的噪音、尾气等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公共停车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公众的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和其他停车设施的管理,包括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内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其它公共停车设施。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平、公正、依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维护公共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车位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停车位,并标明车位号、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等信息。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和标识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保障残疾人停放车辆的权益。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的警示标志,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并采取措施防止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第八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对停车场的车位进行实时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车位占用、车辆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规范收费方式,使用收费计算器或者其他计量工具,确保计费准确。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费不得超过市场价格,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按照相应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收费管理人员,负责收费、开票等工作。
收费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保障用户的支付需求。
收费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发票等相关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禁止鸣笛”、“禁止超速行驶”等警示标志,引导驾驶员文明停车、文明驾驶。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及时监控车辆进出情况,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停车场的安全稳定。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施行日期: 2022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停车场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停车场管理及停车行为。
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停车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停车场的分类与管理第四条 按照使用性质和停车场规模,将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非公共停车场。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经营的停车场,以及其他单位出资建设、政府监管的停车场。
第六条 非公共停车场指私人或者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经营的停车场。
第七条 各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立停车指引标志,明确出入口和停车位信息。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应当设立人工收费口和电子支付自助服务设施。
第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停车场工作人员,提供停车指引、车位引导、车辆安全防护等服务。
第三章停车场的运营管理第十条 停车场应设立统一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停车场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涨价或者乱收费。
第十二条 停车场应当配备优化的停车场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三条 停车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进出登记制度,记录车辆进出时间和停车时长。
第十四条 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停车场应当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四章停车场的权益和义务第十六条 停车场有权依法享受停车服务,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停车费。
第十七条 停车场有义务按照停车场的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八条 停车场应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阻塞出口、乱停车、违章停车等。
第十九条 停车场有权要求停车场提供车辆安全保护、车位引导等服务。
第五章外部监管及处罚第二十条 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这部分规定了《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为了规范上海市内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使用安全和社会秩序,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
第二条适用范围这部分规定了《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停车场,无论是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还是停车位。
第三条定义这部分定义了相关术语的含义,包括停车场、停车位、停车费等。
第二章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这部分规定了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包括停车场位置的选定、建设标准、设施设备的设置等。
第五条停车场的使用管理这部分规定了停车场的使用管理要求。
包括停车场的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停车位的分配等。
第六条停车场的安全管理这部分规定了停车场的安全管理要求。
包括停车场的安全设施、消防安全等。
第三章停车费收费管理第七条停车费收费标准这部分规定了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停车场的不同等级和类型,制定了相应的停车费收费标准。
第八条停车费收费方式这部分规定了停车费的收费方式。
可以通过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方式收费。
第九条停车费票据管理这部分规定了停车费票据的管理要求。
包括票据的开具、使用和保存等。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监督管理第十条违规行为处理这部分规定了对停车场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包括违规停车、未按规定缴费等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这部分规定了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要求。
包括相关部门对停车场的监督和检查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责任这部分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违法行为包括故意破坏停车设施、偷窃停车费等行为。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这部分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包括警告、罚款等处罚方式。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其他规定这部分包括了其他规定,如停车场的奖惩制度、争议解决等。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和效力这部分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法律和法律效力。
以上是《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提供对上海市内停车场的管理和规范方面的指导。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二)2024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二)旨在制定详细规定,以满足上海市日益增长的汽车数量对停车场需求的增加。
本文将从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管理和运营、收费与监督、服务和维护以及执法与处罚五个大点进行阐述,为上海市停车场管理提供基本指导和规范。
正文:1.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a. 根据市区划分,制定停车场规划布局,确定不同地区的停车场建设重点和优先级。
b. 按照规范要求,确定停车位数量、停车场布局和道路导向系统,确保停车场合理布局与通行便利。
c. 考虑绿化与环境因素,设置停车场景观设计和生态建设,提升停车场环境品质。
2. 停车场管理和运营:a. 设立停车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停车场管理规定、标准和指导方针。
b. 制定停车场使用管理办法,包括车位分配、租金收取和停车纪律等规定,维护停车场秩序。
c. 建立停车场运营管理系统,包括停车场信息管理、收费管理和维护管理等,提高停车场管理效率。
3. 收费与监督:a. 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根据车位的位置、类别和使用时间等因素进行差异化收费,并公示于停车场入口。
b. 建立停车场收费监督机制,加强对停车场收费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不当收费行为,保护车主权益。
c. 实施停车场收费自助系统,提供方便、快捷和准确的收费方式,提升停车场服务质量。
4. 服务和维护:a. 提供停车场服务设施,包括停车引导系统、钥匙管理、24小时监控系统等,提升车主体验。
b. 建立停车场定期维护制度,包括清洁卫生、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等,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运行。
c. 设立车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车主投诉和意见反馈,改进停车场服务品质。
5. 执法与处罚:a. 制定停车场违规行为处罚规定,包括未按规定停放、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b. 加强对停车场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和监测,配备执法人员和设备,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c. 提高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加大对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和频次,维护停车场秩序和交通秩序。
上海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
上海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上海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利用、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公共停车设施包括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
第四条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利用、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利用、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一节建设规划第六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规划。
第七条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八条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规划应当考虑停车设施的需求、供需状况、运营模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
第九条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交通流量、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等因素,确保停车设施的通行便利性。
第二节建设条件第十条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建设规划要求;(二)具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三)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四)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暂停运营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公共停车设施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暂停运营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对停车设施使用者可以依法做出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六十二条对于破坏公共停车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范本1: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停车场(库)的管理,维护市民停车秩序,保障公共交通运行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停车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库)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停车场(库)的设立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标准。
所有的停车场(库)应当依法设立,不得有未经审批设置或者擅自停业停运的情况。
第五条停车场(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停车场(库)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停车场(库)应当配备足够的车位,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标志,方便车辆停放和出行。
第七条停车场(库)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对于重要的停车场(库),还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做到实时监控。
第八条停车场(库)应当配备与车位数量相适应的出入口设施,确保车辆有序进出。
第九条停车场(库)应当合理设置收费标准,并在显眼位置公示。
第十条停车场(库)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停车场(库)的秩序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库)内禁止违法行为,包括占用他人车位、乱泊乱停、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二条停车场(库)应当设立专门巡视员或者委托管理公司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停车场(库)应当配备足够的停车位,并确保车位不被私自占用。
第十四条停车场(库)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保留相关信息备查。
第十五条停车场(库)应当加强对停放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盗窃和破坏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停车场(库),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车辆和驾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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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用地控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补建)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审查)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经营登记备案)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停放车辆服务规范)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牌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五)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第十六条(驾驶员行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道路停车场管理第十七条(设置原则和方案)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设立道路停车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管理者的确定)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确定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计费方式)道路停车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条(收费方法)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可以采用电子仪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收费管理)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第二十二条(撤除)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三条(道路停车服务规范)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以及下列服务规范:(一)在道路停车场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二)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三)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行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三)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不得超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员在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将交费凭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的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第五章其他相关管理第二十五条(收费价格管理)本市停车场(库)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票据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管理)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统计)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停车场(库)的泊位数。
申报专用停车场(库)泊位数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专用停车场的调用和开放)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在公共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补缴停车费;对拒不缴纳停车费或者超时停车的,可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专用停车场(库)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价格、票据、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委托行政处罚)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妨碍公务的处理)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