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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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日报

为加强对已划定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渤海实施最严格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日前,《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根据《规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应严格控制区域及周边入海污染物排放,规范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渔业养殖与捕捞行为,并加强对船舶污染、海堤工程建设、河口治理等活动的管理与监控。

《规定》明确,海洋生态红线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报告》中划定的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海域、重要滨海湿地、滨海休闲娱乐区、自然岸线五类区域。本市海洋生态红线区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为禁止开发区,禁止实施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适度利用区为限制开发区,开发活动具体执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相关制度。重要渔业海域为限制开发区,禁止围填海、截断洄游通道等开发活动,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育幼期禁止进行水下爆破和施工。重要滨海湿地为限制开发区,禁止围填海、矿产资源开发及其他城市建设开发项目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滨海休闲娱乐区为限制开发区,禁止从事可能改变或影响滨海旅游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可能造成现有海岛生态系统破坏及自然地形、地貌改变的围填海、实体坝连岛、采挖海砂等开发建设活动。自然岸线为限制开发区,禁止围填海、倾倒废弃物等可能改变或影响海滩自然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

海洋生态红线区经划定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范围,不得减少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海洋自然岸线长度。

《规定》还确定市人民政府涉海相关单位主要职责,确定海洋生态红线区监测与评估、标识设立、宣传与科研、资金来源等具体要求。同时明确,单位与个人、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将红线区执法监管工作纳入海洋行政执法体系。

在组织研究编制《规定》过程中,市海洋局收集了天津市管辖海域内重要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的分布状况等方面的最新资料,开展天津大港湿地、大神堂自然岸线等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现场调研,获取了天津海洋生态红线区全景成像等资料,基本掌握了海洋生态红线区及附近区域滩涂分布、渔业养殖等海洋生态红线区生态环境重点管理客体的分布、权属和利用等情况。并邀请海洋环境保护、海域管理、法律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开展专家咨询会,对《规定》结构框架完整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本文由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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