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PPT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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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的名义与他人 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
(四)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 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五)有限合伙人的特有权利 无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义务;无财产份额转 让和财产出质的限制;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条件 1、须有自己的目的 2、须有自己的名称并以组织的名义 3、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概述 (一)合伙是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在我国,合伙有两种: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三)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D.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 E.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人员
5、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 召开合伙人会议 撤销委托 6、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 (五)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分配 1、合伙损益的分配 A.约定:但不能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B.法定: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负担; 无法确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负担。 约定——协商——法定
2 、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A.对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内部:按份责任 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
3、合伙人个人债务 收益清偿 强制执行财产份额
(六)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1、 对入伙前的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 资承担有限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从有限合 伙中取回的 财产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作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 有限合伙自然人死亡、法人或组织终止的,其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退伙
(1)形式: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当然退伙·
(2)效力:丧失合伙人资格;
财产份额可退钱亦可退物;
依其分担比例承担亏损;
责任
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
(七)特殊普通合伙 1、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特定情况: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 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债务。 2、特征 (1)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2)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3、责任承担: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 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 责任。 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要求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 赔偿责任,从其约定。 注意:清偿顺序。
(七)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变 有限 普通=普入 普通 有限=普退
(八)解散与转变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变。 普通合伙人不愿合作或只剩一个普通合伙人, 应当解散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交易禁止义务所得收益归合 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决议的表决权 (1)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 (2)重大事项:全体通过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 所的地点;
B.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C.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利;
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双重优先原则:合伙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的债务, 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个人的债务。
(六)入伙、退伙
来自百度文库
1、入伙:
(1)全体同意+书面入伙协议
(2)签订入伙协议后,才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3)入伙后,同权同责;
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权
每个合伙人都有
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
2、执行人 (1)内部事务的执行:A.全体合伙人共同为
B.几名合伙人 C.合伙负责人 (2)对外:A.委托一个合伙人或数个 B.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 3、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报酬请求权;提出异议权
义务:A.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 B. 报告义务 C .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二、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1、合伙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3、筹建中的法人 4、个人独资企业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特征 1、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 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能力 3、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节所讲的合伙是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合伙组织。
二、普通合伙 (一)概念
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 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二)成立 1、2人以上。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书面合伙协议。 3、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 其他财产权利,也可是劳务。 4、有名称和经营场所。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三)合伙的财产 1、构成:出资+经营所得+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 2、性质:共同共有 3、保全:财产分割的限制;财产份额转让及财产出 质的限制;债权抵消和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
1、2-50人,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有关执行合伙事务人的具体问题具体 规定。 3、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普通合伙-劳务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1、表见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第三人有理由相 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 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 任。”
4、适用范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 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5、执业风险基金。 特殊普通合伙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 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 的债务
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有限合伙 (一)特征 能人(无限责任)+富人(有限责任) (二)设立
3、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
(四)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 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五)有限合伙人的特有权利 无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义务;无财产份额转 让和财产出质的限制;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条件 1、须有自己的目的 2、须有自己的名称并以组织的名义 3、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概述 (一)合伙是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在我国,合伙有两种: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三)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D.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 E.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人员
5、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 召开合伙人会议 撤销委托 6、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 (五)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分配 1、合伙损益的分配 A.约定:但不能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B.法定: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负担; 无法确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负担。 约定——协商——法定
2 、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A.对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内部:按份责任 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 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
3、合伙人个人债务 收益清偿 强制执行财产份额
(六)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1、 对入伙前的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 资承担有限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从有限合 伙中取回的 财产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作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 有限合伙自然人死亡、法人或组织终止的,其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退伙
(1)形式: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当然退伙·
(2)效力:丧失合伙人资格;
财产份额可退钱亦可退物;
依其分担比例承担亏损;
责任
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
(七)特殊普通合伙 1、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特定情况: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 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债务。 2、特征 (1)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2)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3、责任承担: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 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 责任。 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不要求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 赔偿责任,从其约定。 注意:清偿顺序。
(七)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变 有限 普通=普入 普通 有限=普退
(八)解散与转变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变。 普通合伙人不愿合作或只剩一个普通合伙人, 应当解散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交易禁止义务所得收益归合 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决议的表决权 (1)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 (2)重大事项:全体通过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 所的地点;
B.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C.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利;
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双重优先原则:合伙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的债务, 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个人的债务。
(六)入伙、退伙
来自百度文库
1、入伙:
(1)全体同意+书面入伙协议
(2)签订入伙协议后,才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3)入伙后,同权同责;
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权
每个合伙人都有
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
2、执行人 (1)内部事务的执行:A.全体合伙人共同为
B.几名合伙人 C.合伙负责人 (2)对外:A.委托一个合伙人或数个 B.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 3、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报酬请求权;提出异议权
义务:A.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 B. 报告义务 C .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二、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1、合伙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3、筹建中的法人 4、个人独资企业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特征 1、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 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能力 3、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节所讲的合伙是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合伙组织。
二、普通合伙 (一)概念
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 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二)成立 1、2人以上。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书面合伙协议。 3、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 其他财产权利,也可是劳务。 4、有名称和经营场所。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三)合伙的财产 1、构成:出资+经营所得+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 2、性质:共同共有 3、保全:财产分割的限制;财产份额转让及财产出 质的限制;债权抵消和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
1、2-50人,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有关执行合伙事务人的具体问题具体 规定。 3、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普通合伙-劳务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1、表见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第三人有理由相 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 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 任。”
4、适用范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 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5、执业风险基金。 特殊普通合伙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 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 的债务
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有限合伙 (一)特征 能人(无限责任)+富人(有限责任) (二)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