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解释制度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院或分庭 , 在其所辖 区域 内执行最高人 民法 院的职
务 。② ” 其实从 14 9 9年底开始 , 最高人 民法 院就 已经
陆续地成立了东北 、 西北 、 华北、 华东 、 中南 、 西南六个 分院。这些分院在成立后也开始大量地发布刑法司 法解释性文件。如 :90年 1 1日最高人 民法院 15 月
法定主义的重要保障。但遗憾的是 , 我国的刑法司法 解释权配置体制出现了不少了倍受诟病的弊端 , 一方
月 2 t关 于法律解释 问题 的决议》 3E 《 施行 以前这 一
阶段 , 刑法立法活动开始进行 , 新生政权的司法机关 逐渐建立 , 运用刑法惩治犯罪成为司法机关的重要任 务之一 , 要把当时粗疏且形式很不规范的刑法规范运 用到司法实践中去 , 刑法解释的需要 日 益突出。但由 于法制建设 的经验不足等原因, 刑法解释问题并未得 到应有的重视 , 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在这一阶段 尽管法律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权问题规定 , 但刑法解 释工作已经开始进行。以 15 94年 9 月第一届全国人
段三大阶段 , 每一个大阶段中还可以区分为几个小 的 阶段。下面就针对每一演进阶段 的特征进行具体 的
牧 稿 日期 :0 5— 5—1 20 0 6
时宪法作用 的《 同纲领》 l 共 第 7条对新中国的司法
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废 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 “
作者 简介 : 陈志军(96~ ) 湖南省新邵县人 。 17 , 法学博士 , 中国人 民会安大学法律 东讲师 , 主要从 事刑事 法的教 学与研 究。
刑法 的严厉性 ( 涉及对公 民 自由乃至生命 权利
的剥夺) 和最后性( 秩序 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 特征, 决定 了集中行使刑法 司法解释权 的重要性。司法解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
司法考试陈兴良刑法讲义——行刑制度行刑制度是指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中的行刑制度有以下三种:(1)缓刑;(2)减刑;(3)假释。
(一)缓刑1.案例被告人程某,男,35岁,某广播器材厂工人,1982年3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87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王某与程某之父因摘门前的香椿树叶而发生口角,王某持竹钩追打程之父。
被告人程某中午下班时,其父将被王某追打一事告知程。
程欲找王评理,被其母制止。
当日下午5时许,程某下班回家,恰遇王某准备外出。
被告人程某上前抓住王的胸襟,对着王的鼻梁猛击一拳,致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被告人程某在其母的责骂下,将王送去医院诊治,并主动赔偿医药费、误工费3564元。
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赔偿王某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
2.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其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实刑为前提。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分为一般缓刑与暂时缓刑。
3.一般缓刑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是:(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4.战时缓刑战时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是:(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5.缓刑的考验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第九讲我国的刑法法律制度
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
• 第九讲 法律讲堂之三 ——刑法
•刑法 的
概念 和
原则
•犯 罪概 述
•刑 罚
•犯 罪
制
种类
度
•
本讲重点问题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构成理论 •3、正当防卫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
• 刑法是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 统治秩序,根据自己 的意志,以国家的名 义颁布的,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
今日说法:亮剪
正当防卫 or
故意伤人?
•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 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 到危险而采取的。
•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 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 然人和单位。
一般主体: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 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 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 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特殊主体:我国刑法有时还要求 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 才能构成犯罪主体。
•
•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该结果;
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 人的疏忽大意。
疏忽大意 的过失
•
案例分析
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 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 的小孩轧死。
我国刑事法律制度
观
犯罪 犯罪
方
体
面
主观方面
案例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 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 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 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 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 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使途中, 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到,二死一伤。纪 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 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问:纪某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 责任的人(或单位)。
犯罪主体的分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条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拘役
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公安机
关就近执行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 罚方法;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 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罪行较轻;社会危害 性不大;但需要短期 关押改造的罪犯。
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 不超过6个月。数罪并罚 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有期 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对犯罪情节较重、社 一般六个月以上十五年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时间
限度
正当防卫 成立的条件
目的
➢(一)起因——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
一般违法 犯罪 进攻性
性质严重 程度激烈 危险性较大
➢(一)起因—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刑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是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一、刑法解释的技巧:1.文本解释技巧:刑法的首要解释方法是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解释。
刑法的每条规定都是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的,具有明确的表达和含义。
在解释刑法时,需要结合条文的语言和用词,把握条文的修辞和意图,推断和分析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同时也要注意条文的适用条件和限制,避免出现过度解释或歧义的情况。
2.类推解释技巧:刑法是一门动态的法律学科,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新的犯罪行为形式和社会问题不断涌现。
在面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新犯罪行为时,可以借鉴类似犯罪行为的解释经验,通过类推确定该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
这种类推解释技巧可以避免法律对新犯罪行为的空白和滞后,保持刑法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3.制度解释技巧:刑法刑事责任的适用是基于特定的刑事制度和价值原则的。
在解释刑法时,可以从刑法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导向出发,理解和解释刑法的规定。
例如,刑法对于刑事责任的确定和刑罚的适用都以犯罪事实、主观故意和刑罚的衡量标准为基础,解释刑法要围绕这些制度要素进行。
4.效果解释技巧:刑法是社会管理和犯罪控制的手段之一,解释刑法时要考虑到刑罚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
在解释刑法时,要综合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考虑到刑罚的强度和严重性对犯罪的威慑力和预防效果,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损害。
同时,还要考虑刑法解释的一致性和合理性,维护刑法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二、刑法解释的理由:1.保障人权: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要遵循人权保护的原则。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制裁必须符合人权标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刑法解释的理由在于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超出必要范围,避免滥用刑罚权力和侵犯人权。
2.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刑法的解释要以此为目标。
刑法的解释要考虑到社会的需求和公众利益,保持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有效性。
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1000字
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1000字
一、自首制度的概述
自首制度是指犯罪人于犯罪后未被依法抓获、但自行到案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它要求犯罪人对其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并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有关刑事司法制度的规定,自首制度为犯罪人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避重就轻的司法减轻方式。
二、自首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后,犯罪人投案
自首,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而不处罚量刑的,应当受到准予免予处罚的政策性待遇”。
这一规定明确了自首制度在我国刑法中
的位置,强调自首制度的重要性,也从侧面表明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宽容政策。
三、自首制度的利与弊
从法律的角度看,自首制度既有利也有弊。
从利的角度来说,自首制度能够起到一定的减轻犯罪惩罚的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希望自行投案、认罪悔罪的犯罪人,它可以减轻他们受到的处罚。
此外,自首制度还能够起到更强大的震慑作用,能够使更多的犯罪分子有所畏惧、不敢再犯罪,也有助于犯罪分子改正邪恶之心,从而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从弊的角度来说,如果我们过度依赖自首制度,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使犯罪分子犯下罪行时就能逃脱处罚的现象,令法律遭到质疑。
同时,滥用自首制度也会使犯罪分子学会“逃罪”,久而久之也会损害正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自首制度的改进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加强对自首制度的监督,避免滥用自首制度,使之不致成为犯罪分子逃罪的捷径,使之不成为权力滥用的工具。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积极推进自首制度的改进,如更完善司法减轻的制度规定,更清晰地界定自首者和自动投案者的范围;保护自首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减轻罪行处罚力度等。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可以帮助法官或法律解释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刑法解释技巧和理由:1.文字解释:文字解释是刑法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即根据条文的字面意义来理解其含义。
这种解释方法简单明确,直接反映了立法者的本意。
然而,有时刑法条文的措辞可能不够明确或存在歧义,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解释方法进行补充。
2.语境解释:语境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所处的背景和相关的事实情况来理解其含义。
刑法条文往往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因此了解立法者当时的意图和环境有助于正确解释刑法。
此外,还可以考虑刑法条文所属的章节和部分,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刑法条文,来帮助确定其含义。
3.制度解释:刑法是一整套互相关联的法律制度,因此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可以考虑整个刑法制度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例如,其中一刑法条文的解释可能会对其他相关条文产生影响,在解释时需要考虑到整个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公正性,避免产生矛盾和歧义。
4.比较解释:比较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对比,以找出其共同点和区别,进而理解其含义。
例如,可以比较刑法条文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确定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比较解释可以帮助消除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1.立法者意图:刑法解释的首要依据是立法者的意图,即法律制定的初衷和目的。
通过了解立法者当时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需求,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2.司法公正:刑法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制和制裁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刑法解释应当以司法公正为原则,确保刑法的适用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并符合法治原则。
3.司法实践:刑法解释也应当参考司法实践和先例判决的经验。
司法实践是对刑法条文实际适用和解释的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通过了解和分析过去的判例,可以为刑法解释提供相关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刑法历史解释
刑法历史解释
刑法历史解释
刑法历史解释是对刑法制度中涉及的概念和内容进行解释的一种方式,它是对法律原则的正式解释。
在中国,刑法历史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
制定并颁布,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适用。
刑法历史解释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中国的刑法制度还十分落后。
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法制度也得以不断完善和改进。
在这一过程中,刑法历史解释不断修正和完善,始终发挥着重要
的作用。
刑法历史解释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保证刑法的公正和合理。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当法律中的文字
含义不明确时,应当根据刑法历史解释对其进行理解和适用。
因此,
刑法历史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修订和发布过程也受到严格的监管和
审核。
在中国现行的刑法律体系中,刑法历史解释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
部分。
它在刑法制度中的地位也愈加重要。
随着中国对法治建设的不
断推进,刑法历史解释的完善和修订也会持续进行,以更好地适应社
会的需要和法治实践的要求。
总之,刑法历史解释是刑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
刑法的公正和合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法历史解释也将不断完善和更新,以更好地服务于法治建设。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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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毕业论文《论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试论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摘要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发端于清末,后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时期虽然在立法上予以了明文规定,但并未付诸实施,因此是形式化推进。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
这个制度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
减刑与假释制度的实行,对于更好地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维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我国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减刑假释制度日益显现出其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制度重新审视,完善这两种行刑制度,以期更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减刑;假释;刑罚执行;制度完善AbstractChina's commutation and parole system originate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 Northern Warlords and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after the period although in the legislation to be specified, but not put into practice, so is the form of promotion. Commutation, parole is an important penalty provisions of our criminal law and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the people's Court of criminal trial work,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ison.This system embodies the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realize the purpose of penalty. The commutation and parole system, to encourage the criminals reform activel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maintain a harmonious and stable social environment.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China's socialist cause, our country the main sentence, parole as the commutation and parole system shows more and more disadvantages, it is necessary to review the present system, improve the two execution system, in order to more effectively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to promote the process of rule of law in china.Keywords: commutation; parole; execution of penalty; system perfection目录摘要 (1)Abstract (2)一、减刑与假释制度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5)(一)减刑与假释制度概述 (5)1、减刑与假释的概念 (5)2、减刑与假释的异同 (6)3、减刑、假释之功能 (7)(二)减刑与假释的性质界定 (8)1、减刑、假释是一种国家权力而非罪犯权利 (8)2、减刑、假释是一项行刑权而非审判权 (9)3、减刑、假释裁决权应为司法权而非行政权 (9)二、减刑和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10)(一)减刑制度的适用条件 (10)(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10)三、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现状 (11)(一)程序方面 (11)(二)实体方面 (11)四、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 (12)(一)减刑制度的问题 (12)1、变化频繁,效率低下 (12)2、比例减刑的不合理性 (12)3、投机性改造现象突出 (13)(二)假释制度的问题 (13)1、假释制度与处遇制度相分离 (13)2、假释制度使用率偏低 (14)3、假释后检查监督的缺乏 (14)(三)服刑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14)(四)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程序缺乏有效监督 (15)五、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建议 (15)(一)减刑的制度完善 (15)1、减刑权划归行刑机关行使 (16)2、合理确定减刑间隔期及幅度,建立法定减期制度 (16)3、完善资格刑减刑的规定 (17)4、完善减刑程序,加强检察监督 (17)(二)假释的制度完善 (17)1、修改假释适用条件,扩大假释适用面 (17)2、完善假释监督观护制度 (18)3、建立假释前审查制度 (19)4、完善假释撤销规定 (19)结论 (19)参考文献 (21)致谢 (22)一、减刑与假释制度的概念及法律规定(一)减刑与假释制度概述1、减刑与假释的概念减刑是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在刑罚执行阶段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变更,根据《刑法》第78 条的规定,可以将减刑界定为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有悔过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对其减轻处罚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
论我国的假释制度及其完善
罚 目的有着 十分重 要 的意义及 独到 的优 越性 , 因此 , 它几 乎无 例 和暴 力 性犯罪 相对 其他 犯罪 来说具 有更 大 的人身 危险性 与社 会
外 地在 各 国刑事立 法 中受到重 视 。 危害 性 , 但衡 量判 断一个犯罪 人的人 身危险性 和社会 危险性是 否
二, 我 国假释 制度存 在之 问题
符合假 释标准 绝不应 当立足 于犯罪人 实施犯 罪或受 审判的 当时,
假释 作为一种 非监禁 化措施 , 同时也 作为行 刑社会化 的重要 去静 止地 看一 个人 , 陷 入形而 上学 的困境 , 而 应坚 持发展 的眼光 手段 , 它具 有调动 罪犯 积极 改造 的激励 功能 , 并且 能够为罪 犯逐 全面 的考 察犯罪 人改造 前后 的具 体表现 。 其次, 即便某一类 型 的 步适 应完 全恢 复 自由 的社会 生活 铺设 一条过 渡 的桥梁 。假释 制 犯罪 , 犯罪 分子 的人身 危险性 的差 异是显 而易 见的 。 如果 不考虑 度 已在我 国得到广 泛适用 , 但现行法 律规定 和实践 中均存 在一些 其 身人 危 险性大 小 , 改造难 易程 度 的不 同, 而 一律规 定对他 们不 问题 , 它主 要表 现在 : ( 一) 假 释 在立 法上存在 的 问题 1 . 适用 条件 规定 不合理 适 用假 释 , 就会 断绝相 当一部 分罪犯 弃恶 从善 的 自新 之路 。 2 . 假释适 用程 序存 在 的问题
没 有再 犯的危 险性 和可 能性 , 极 其容 易发生 偏差 和失衡 , 从而不 利 。 其 次, 法 院假释 虽有裁 定权 , 但并 不 了解 罪犯 的狱 内表现 , 现 利 于假释 的 开展 。 某些犯 罪分 子为 获取假 释 , 会 利用 假释适 用 的 实 中仅凭监狱 提供 的书面材料进 行形 式上 的审理 , 却 很少主动 去
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及完善
2 . 强化 立 法解 释
由于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属于 “ 司法机关” 而不是立法 机关 ,两高在各 自 遇到 了同一具体 的案件时 ,由于对法律 体制 的理解 和 掌握都有所不 同,因此导致 了刑法司法解释体制 的局 限性 ,这就更加 要 求 了两 院的客观性 与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 、正确 的执行法律 。 3 .大力监 督刑 法司法解释体 制 超越权 限的现象在 司法解 释的实践中经常发生 ,难免会有点 滥用司 法的嫌疑 ,对法 律也没有准确的理解 ,所以最重要 的就是建立 司法解释 的备案和审查制度 ,撤销超越权限的刑法司法解释。 4 .使 司法解释者的 司法素质得到提 高 只有使司法解释者 的素质得到相应的提高 ,才能让司法解 释 的基 本 原则得到严格 的遵守 。所 以司法解释者应具备 的基本条件 就是要有很 高 的法律意识水平 和司法水平 。 此外 。除了这些措施还应 提升判例的地位和作 用 ,并且刑法 司法 的 解释都 应该正式公布。做到以上这 些 , 刑 法司法解 释体 制都会得 到相应 的完善。( 作者 单位 :中国政法大 学)
刑 法 司法 解 释体 制及 完 善
马 玲 玉
摘 要 :刑法的严厉性和 最后性决定 了集 中行使 刑法司法解释 权的重要 性。 司法解释 对我 国立法 、司法及法 治的建设起 了重 大作 用。 但这并不是说我 国刑法司法体制是 完好元缺的 ,其 中仍然有许 多问题 。集 中表 现为 法、检 解释 效 力矛盾 ;解释 主体 混乱 ;解释形 式混乱 ; 解释 角色错位等。这些不合规格 的刑 法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刑法适用的合法性 、严 肃性 ,不利 于刑 法功 能的充分发挥 。 关键词 :刑法 ;司法解释 ;体制 ;不 完善
论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及完善——以法律监督为视角
审 理 . 判 机 关 、 行 机 关 、 察 机 关 、 犯 没 有 见 审 执 检 罪
面 , 理 过 程 不 透 明 , 行 机 关 对 材 料 的 制 作 、 判 审 执 审
强 。 事 诉 讼 法 及 其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 释 由执 行 机 关 刑 假
假 释 功 能 的 发 挥 .也 影 响 了 司 法 进 程 和 法 制 发 展 进
在 我 国 假 释 案 件 呈 报 审 理 的 过 程 中 。检 察 机 关 的 法 律 监 督 主 要 通 过 以下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一 是 假 释 前 监督 。 检察 机关 的派 驻检 察人员 深 入监 管场 所 。 即 了 解 和 掌 握 罪 犯 的 表 现 情 况 。认 为 应 当 假 释 的 向 执
成 独 任 制 ; 后 。 能 发 挥 假 释 的 教 育 效 应 。 不 到 最 不 起 “ 释 一个 。 育 一片 ” 效果 。 假 教 的
假 释 是 指 被 人 民法 院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或 无 期 徒 刑
的 罪 犯 ,在 执 行 一 定 时 间 的 刑 罚 后 . 如 认 真 遵 守 监
合 议 庭 合 议 后 予 以 裁 定 。这 种 审 理 方 式 由 于 是 书 面
刑 事诉 讼法 对此 均无 法律 规定 , 作 的随意 性很 大 。 工
而 后 一 种 监 督 方 式 是 依 据 《 事 诉 讼 法 》 2 2条 规 刑 第 2
定及 《 狱法》 3 监 第 4条 规 定 进 行 的 , 可 操 作 性 不 但
功 能 的 发 挥 , 影 响 了 司 法 进 程 和 法 制 发 展 进 程 。 请 假 释 的 法 律 监 督 为 视 角 , 当 前 假 释 制 度 监 督 适 用 也 笔 对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思考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思考关键词减刑假释刑罚一、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严重制约了减刑、假释作用的发挥。
(一)减刑、假释同质化减刑、假释两种刑罚执行制度功能类似,同质化现象严重,两种制度并行毫无必要。
1.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基本相同。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管制和拘役,其适用范围要广一些,但实际上二者的适用对象并无多大区别。
管制和拘役由于种种原因,极少适用,其适用率很低。
对少量被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人,虽然可以适用减刑,但实际上除非具有某种特殊情况,一般是不会被减刑的。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人,予以减刑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
2.减刑、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相似。
减刑只要有悔改表现即可适用。
当然立功也可以减刑,但犯罪人立功的毕竟数量较少,不具有普遍性。
法律对假释条件要求较高,除确有悔改表现外,还要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但实践中确定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主要依据服刑期间的表现,并没有另外的特别标准。
3.减刑、假释要求的实际服刑期相似。
减刑后的实际服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假释对实际服刑期的要求与之相同。
虽然刑法对减刑、假释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如原判死缓又限制减刑的,但这些情况毕竟较少,缺乏普遍性。
4.减刑、假释的区别化规定,形同虚设。
(1)刑法对被判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人,实际执行的刑期规定得很高。
但是限制减刑的规定并不影响假释的适用。
刑法对被判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人的严厉规定,可通过假释而规避。
(2)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刑法对这些犯罪人并未规定不能减刑,不得假释的规定,可以通过减刑而规避。
5.减刑和假释的适用程序相同。
刑法对减刑和假释规定了完全相同的提请和审理程序。
试论我国刑法的“前科报告”制度
摘要我国的“前科报告”制度的设立,对重大犯罪者能起到很好的预防其再犯的作用,对入伍、就职的有关单位也起到一定的警觉作用而预防犯罪的发生,但由于缺少对违反制度者的惩罚机制、前科者的报告义务期限等的规定,不仅阻碍了制度目的的实现,还忽略了有前科者再社会化的权益保护。
因此发挥“前科报告”制度的真正作用,做到既能预防犯罪,又能保护有前科者的相关权利才是完善该制度的核心。
关键词:前科报告制度预防犯罪立法完善ABSTRACT"Criminal Record Reporting" System’s establishment can play a good role in preventing the recidivism of major criminals and alerting the army and work units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crimes. However, due to the lack of punishment mechanism for those who violate the system and the deadline for reporting obligations of the criminal record holders, not only hinders the realization of the purpose of the system, but also ignores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riminal record holders in the society. Therefore, the core of perfecting the system is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eal role of the "criminal record report" system, to prevent crime and protect the relevant rights of the criminal record holders.Key words :Criminal record reporting system Crime prevention Perfect legislation目录一、引言 (2)二、“前科报告”的含义 (3)(一)我国《刑法》中“前科报告”制度的规定 (3)(二)国外立法对“前科”的规定 (3)(三)对我国“前科报告”之“前科”的争论与评析 (4)三、“前科报告”制度的利弊 (5)(一)“前科报告”制度的优点 (5)(二)“前科报告”制度的缺点 (6)四、“前科报告”制度的完善 (9)(一)明确“前科”的含义 (9)(二)构建违反前科报告义务的惩罚机制 (10)(三)明确前科报告义务的期限 (11)(四)构建监督审查前科保密机制 (11)五、总结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法律解释_体制下的涅盘_浅谈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的现状与改良
2010年4月(总第236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4,2010(Cumulatively,NO.236)[摘要]随着现阶段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也不断受到人们的关注。
法律解释作为一门独特的方法论,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现阶段我国法律解释体系由于受到整个法治运行机制的影响,其作用并未得到完全发挥,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
如何认识我国现在的法律解释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使其能够正确发挥作用,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法律解释;解释主体;体制缺陷;解释权限;宪法解释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从无到有,从初步萌芽到逐步成熟,从过去的“又红又专”到今天的百花齐放,至今仍在蓬勃向前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也开始逐步体系化、正规化。
然而,由于早期法治思想的非正确导向,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仍凸现出许多争议与漏洞,影响了一大批成文法的适用,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和大众的法律适用工作带来不小影响。
如何利用法律解释,把握法律解释的方法并及时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系,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对法律解释的诠释在精神科学的世界中,理解无处不在,更不用说对语言了。
理解的存在是语言存在的核心目的[1]。
而对于通过语言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而言,解释是其生命力得以延续的不可或缺的主题之一。
和对语言的理解一样,法律解释也有其特殊的作用。
根据字面含义,法律解释是指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
从语言具有必然需要理解和解释这一天性来看,法律解释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这一必然性是由多种原因所导致的。
[2]首先,法律、法规中语言、概念的不确定性是法律解释存在的前提。
法律语言的高度概括性与抽象性使法律主体在理解、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时,不同主体对同一概念和语句的理解必然会出现偏差。
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及时对其中的争议概念进行权威性解释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立法的滞后性与众多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使法律解释成为一种必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刑法解释:第一条【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在制定刑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中明确地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本质特征。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制定刑法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因此,它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刑法是根本不同的,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是掌握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手中的法律武器,因而也就决定了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只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其中“惩罚犯罪”,就是通过刑法,规定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是犯罪,犯什么罪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的方式,对任何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惩罚犯罪提供法律武器,这是制定刑法的目的之一。
“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这里所说的“保护人民”,不仅是指保护人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也包括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遭到破坏。
二、制定刑法的依据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宪法;二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宪法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基本制度的规定,关于保护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关于保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规定等等,都是制定刑法的依据。
浅谈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破坏
。
、
和 谐 社 会 的最 终
目的 是 实 现 人 与 人 人 与 社 会 的 最 大 和 谐 。 而 从 我 国 传 统 刑 事 诉 讼 的 司 法 实 践 看 即
,
刑事案 件解决 方式 的新课 题和新 思路 , 在
我 国司 法 实 践 中应 运 而 生 ,并 逐 渐 得 到 一 定 的社 会 认 可 和 学 术 界 的 关 注 。 法 学 理 论
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发生了一起破坏艺 一 、 利于 及 时 化 解 矛盾 纠纷 , 生。刑事和解机制尊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 有 术作品的犯罪案件。鉴于两名犯罪嫌疑人 促进 社 会 和谐稳 定 讼的权利 ,通过双方当事人直接沟通、 交
都 比较年轻 ,该县一名 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的缓 刑 官员 说 服 了本 案 法 官 ,同 意 让 两 位 年轻 的犯罪嫌 疑人与 所有被害人 见面 , 两 位 年 轻 人 当面 承 认 自 己的 罪 行 ,诚 恳 赔 礼
行政与法 I0T 9 2 l 06 . o
、 谈我 国 引入刑 和解制 度 的 , 事 必 性 和 可行性 要
◎文 / 张锋
刑事和 解制度来 源于 西方国 家 2 O世 纪7 O年 代 的一 次 和 解 尝 试 方 案 。 那 时 , 加 而 , 我 国 引入 刑 事和 解制 度 , 仅 非 常 必 在 不 要 , 且 完全 可行 。 而 仇 视 怨 恨 心理 进 一 步 加 深 , 易 引发 、 化 极 激 矛 盾 , 而导 致新 的 、甚 至 更严 重 的犯 罪 发
法机 关滥用职权 、 以权谋 私 , 等等。笔者认 为,加害人和被 害人通过 见面 、 沟 通、 协商 为主要特征 , 以化解 矛盾纠纷 、 促 争端 为主要途径来解决刑事纠纷 ,充分尊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2 0 1 3・ 2 ( 中) ◆ 法 制 园地
论我 国刑 事和解制 度 的完善
彭 静
摘 要 刑事 和解 制度作 为对传 统 刑事诉 讼程序 的有益 补充 是 法律 和 道德 的最佳 结合 点 。刑事和 解制 度在 我 国的发展 体 现了国家刑罚权语境下对被 害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我 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有着 自身的特点,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和
人 和加 害人 提供 了一个 平等 对话 的平 台 , 在这 一对话 的过 程 中 ,
行 惩 罚依然 是保 护社会 、 实现 正 义的主 要途 径 , 刑事 和解 只是 对
对 于和解 的 内容 和进行 的方 式被 害人 都有权 利作 出选择 ,定在某 些特 定 的犯罪 类型 , 以
实现 社会 公众 对刑 法 的认 同。 通 过 自己的意愿 来推进 和解 的走 向, 其刑事 诉讼地 位有 了实质 性 强 化刑 罚的 威慑 作用 ,
的提 高 , 权利 也能够 得到 更为 周全 的保护 。
( 二) 公 检 法 均可作 为刑 事和 解 的主 持机 关
刑 事和解 有 三种模 式 : 一 是被害 人与 加害 人之 间 自 行和解;
度上 浪 费 了司法资源 。 刑事和 解制度 的引入 , 使得 一些 轻罪 刑事 确定 的 , 较之 前一 种模 式和解 的进程 不能完 全 由双方 当事 人把 握 案件 能够通 过 当事 人 的和解得到 有效解 决 , 和解 协议 达成后 通过 但 能够保 证和 解 能够较 为规 范 的进行 。 我 国“ 新修 订的刑 事诉 讼 司法机 关 的审查确认 达 到案结事 了 的效 果 , 这 能使被 害人和 被告 法” 第二 百七 十 八条规 定 : 双方 当事 人和 解 的, 公 安机 关、 人 民检 人对 处理 的结果更 加认 同, 在较 短的时 间 内形 成对犯 罪 的处 理意 察 院、 人 民法 院应 当听取 当事 人和其 他有 关 人员 的意 见, 对和 解 见, 节 约 司法成 本 , 提 高 了司法 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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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解释制度发表时间:2010-08-16T08:36:13.717Z 来源:《新学术论坛》2010年第5期供稿作者:陈佳[导读] 我们一起在完善法律制度,追求周祥的法律体系,但往往事与愿违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陈佳内容摘要:刑法解释是指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各种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并无固定的位阶关系,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故应选用最能体现刑法理念的方法来解释刑法。
刑法解释的目标首先应该从发现立法者的原意出发,从本质上考察立法意图;其次考虑在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探寻法律精神。
我们应取消立法解释、否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构建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
另外,建立公平合理的议论机制,改变法官的独断解释;要求法官严格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方法刑法理念我们一起在完善法律制度,追求周祥的法律体系,但往往事与愿违。
因为,它毕竟是一套形诸于文字并由概念和规则交织复合而成的逻辑系统(或准逻辑系统) [1] ,复杂多样,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不可能与之完全一致。
立法者的智慧无法预见未来社会的状况,法律中就不可避免的存在漏洞、缝隙。
另外,法律是用人类语言表述出来,然后形成条文,这就决定法律无法摆脱人类语言所具有的歧义、模棱两可与含混不清,常常有被误解的可能;“同样的词对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含义”,法律解释不可避免。
如果我们从理解的意义上认识法律解释,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解释仍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 [2] 。
法律解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有了法律解释才能克服法律本身的机械性和僵化性,才能在共性的法律和个性安全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从而使个别化多了一条途径,才能在变革的社会与稳定的法律之间建立起协调与和谐的关系 [3] 。
迄今我国的刑法解释体制出现了许多这样那样的弊端缺陷,引起学界的广泛与激烈争议。
拙文是对我国的刑法解释体制的初步思考。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及解释方法狭义的刑法解释是指探求作为文本的成文刑法的法律意义;广义的刑法解释则可谓刑法的适用,使规范与事实进入对应关系,解释规范、剪裁事实并且目光不断的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从而形成结论 [4] 。
关于刑法解释的定义,通说认为刑法解释是指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 。
刑法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上下文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等等。
实务当中,对同一事实,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便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以什么标准判案便成为一种期待。
如果各种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是随机的,那么案件的判决就会成为未知数,接踵而至的是司法混乱无序。
为解决这一难题,有学者提出刑法解释方法的顺序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 [6] ,还有人总结出学者们对各种解释方法的先后排序比较一致的观点为:语义解释具有严格的优先性,若语义解释的条件得到满足,它就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而被采用;只有具备足够的理由对语义解释的结果表示怀疑时,才有条件考虑上下文解释、体系解释;当这些解释结果都不能明显成立的时候,才可以考虑法义解释和目的解释;而比较法解释和社会解释则通常被看作是最后的选择 [7] 。
法律解释是一个以法律意志为主导的思维过程,每一种解释方法各具功能,但亦受有限制,并非绝对;每一种解释方法的分量,各有不同,但需相互补足,共同协力,始能获致合理结果,而在各案中妥当调和当事人利益,贯彻正义的理念 [8] 。
与其它法律解释相比,刑法解释有其特殊的地方。
总的来说,刑法解释和其他法律解释的区别在于刑法解释更倾向于严格解释。
这是由刑法的特殊法律性质??最后性和谦抑性所决定的。
刑法的解释必须以刑法理念为指导,解释者应当以实现刑法理念为己任 [9] ,此处所讲的刑法理念,理解为刑法价值比较妥当,即刑法以其本质属性对人类需要的满足。
通常刑法价值指正义、公平、平等。
笔者认为各种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但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尤其不能将位阶关系直接等同于顺序关系 [10] 。
各种刑法解释方法间并无优劣,先后之别,只是由于各方法的简单与否、考虑因素的多少、取得效果得难易程度等不同,人们往往根据效易原则??以最少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采取最简便易行、最省的方法来解释刑法,从而自然不自然的形成了一种位阶关系,二、刑法解释的目标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的争论主要涉及立法者、法律文本、以及司法者之间的复杂关系。
刑法解释的文本说强调的是一种绝对的形式主义,在这种理论思想的误导下,一些司法人员自觉或不自觉的就会陷入机械主义的窠臼,如果案件事实与法条稍有出入就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如果追究行为的刑法责任,则认为违反罪刑法定。
但是,这种情况并非真的法无明文规定,无不可依,而是对罪开法定的机械理解,是机械司法的表现。
因此刑法解释的文本说并不可取。
立法原意说,按照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离制衡的理论设想,是罪刑法定的初衷,所以,在刑法解释当中追求立法原意应当说是首要目标。
然而,一是当法条没有立法理由说明或记录时,立法原意实际上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般可靠。
二是刑法立法是滞后的,而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导致新情况不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解释纯粹从立法原意出发,可能不适应形式的需要。
所以,刑法解释单纯地依靠立法原意的探寻既不现实也不可行。
客观需要说,主张刑法解释从社会的客观需要出发阐明刑法的含义,有利于及时打击危害社会的行为,符合防卫社会的需要,有积极的一面。
然而这种实用主义的作法容易造成现实中司法越俎代庖,代行立法权能,如不加以限制则有超越罪刑法定,甚至走向罪刑的反面,出现忽视人权保障的危险。
因而刑法解释纯粹依靠客观现实说也行不通。
折衷说,取众家之长,合为一说,主张刑法解释不以探求立法原意为限,而是应当创造性地提示立法意蕴,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好像是最妥当的,但是如何创造地提示立法意蕴却没有标准。
因此,没有原则的折衷实际上等于没有标准。
笔者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该从发现立法者的原意出发,从本质上考查立法意图,准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完整内容和立法宗旨;只有在这种立法意图无法认知或、对现实情势所生的问题未提供解决的场合,才考虑在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根据法律精神,确认合乎客观需要的法律含义,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范,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在保障人权和保卫社会两个方面的使命。
其中,对于立法意图的探寻是基础,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探寻法律精神是补充。
三、我国的刑法解释制度分析及重构(一)我国刑法解释制度分析从刑法典修订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出的刑法立法解释及其有限,远远跟不上社会现实的急剧变动,这些有限的刑法立法解释,相对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需要用立法解释加以解决的问题只是微乎其微,这样就会存在刑法解释权针对这些问题的主动行使,以填补空缺。
造成的后果就是:刑法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数量远远高于立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可分为一般性解释、专门解释和个案解释,其中一般解释具有准立法的性质[11]。
二者之冲突是我国目前的刑法解释二无体制决定,究其根源实际上是法律解释权的二元分立在刑法解释领域的体现。
法律解释二元分立具体是通过处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来实现的。
但不同于其它国家对法律解释的定位,即法律解释是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裁判中与法律适用相联系的活动,我国将法律解释权作为独立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的权力赋予最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这样司法权被割裂,其原有内容分立存在于现有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中,从属于司法权的司法解释和立法权就在制度上的空间共存,从而造成司法解释行立法解释之实的情况。
于是我国的法律解释不同于法律解释的原意,而被人为地赋予了“本土特色”,结果导致了法律解释体制内部的冲突,而影响法律解释功能的实现。
(二)我国刑法解释制度重构1、取消立法解释、否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笔者认为应取消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中的定位,理顺法检关系;另外,对刑法的解释是为了进行司法裁判,因此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权力应该由具有裁判权的机关来行使,检察机关没有裁判权,当然就不应有刑法解释权;并且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方,处于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如果允许其具有刑法解释权,而他方当事人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其地位不对等,司法公正就无以实现。
2、构建一元多级刑法解释体制首先,确立法院与法官的有权主体地位。
应当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以刑法解释权。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是司法机关,都在适用刑法,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刑法解释权,同为司法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当然也应该有权解释刑法;法院的具体审判活动是通过法官实现的,因此法官也应该有权解释刑法。
这样既能满足不同地区和具体案件适用刑法的需要,又可以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的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其次,建立公平、合理的议论机制,改变法官的独断解释。
在议论机制下,法官虽然照样行使审判权,但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考虑当事人的意志,促进了当事人之间交涉。
法律议论理论强调,法官的法律意见虽然可以左右司法判决,但不能完全由法官决定;法律议论理论不仅是演绎性的推论而且还根据命题进行合情合理的讨论;法律议论除了符合法律之外,还须符合正义并且承认制度和实践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12]。
再次,法院、法官应严格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关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刑法解释必须遵循以下五项原则:合法性原则,以政策为指导原则,整体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13]。
有学者认为,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14]。
最后,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贯彻刑法理念。
刑法解释之所以必须以刑法理念为指导,使刑法理念内化于刑法的具体规定,主要是基于:首先刑事立法只将刑法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形成刑法规范。
所以刑法理念构成成文刑法赖以创建的实质渊源。
其次虽然成文刑法是刑法刑法理念的文字表述,法官不能离开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适用刑法,但并不意味着仅仅根据文字就可以发现刑法的全部真实含义。
最后,具体生活异常复杂多变,立法者难以遇见到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
四、结语我国的现行刑法解释体制确实存在诸多弊端,为了解决这些弊端,我们有必要构建一元多级的刑法解释体制,以确立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刑法解释权,但为防止法院、法官滥用自己手中的解释权或独断行使解释权,则建立公平合理的议论机制就成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然后,要求法院、法官在刑法解释过程中严格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贯彻刑法理念,从而改变现行刑法解释体制的冲突、矛盾。
不可否认,重新定位法律解释,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刑法解释体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系列条件,如,法律意识的提高,刑事立法工作的全面发展,真正的司法独立,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等等。